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案講解,非規范性對應翻譯是否構成商標近似?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7:05:1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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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案講解
【案情摘要】涉案“HUAWEI”、“SΛMSUNG”商標核定使用在第9類包括手機用液晶顯示屏在內的商品上。
經查明,2022年8月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等人未經商標權人授權,加工生產假冒“三星”、“華為”注冊商標的手機玻璃面板,將排線貼附到手機蓋板上。
被告人李功志是該工廠的日常管理者,負責對工廠的機器設備進行調試以及對員工進行管理。
被告人巫琴協助李功志管理工廠,每加工完成一個手機玻璃面板收取客戶1-1.8元不等的加工費。
2022年11月21日20時許,抓獲被告人李功志、巫琴,并當場查獲假冒“三星”手機玻璃面板10,100個、“華為”手機玻璃面板1,200個、銷售單據16張及送貨單2本。
按被害單位報價計,所繳獲面板共計價值幣648,000元。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法院一審根據被害單位出具的價格說明,以非法經營數額作為量刑標準作出認定。
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對此予以糾正。
認為在無法查明實際銷售價格和市場中間價格的情況下,應按照刑法規定的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予以量刑處罰。
二審法院據此判決李功志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幣五萬元;判決巫琴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幣六千元。
非規范性對應翻譯是否構成商標近似?
【案情簡介】 本案訴爭商標為原告北京飛牛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的第22683352號“DAY DAY UP”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6類“不動產代理、不動產出租、擔保”等服務上。
被告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審委)在被訴決定中認定,訴爭商標由英文“DAY DAY UP”組成,該商標可譯為“天天向上”,與第7681658號“天天向上”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在含義等方面相近,兩商標指定使用在擔保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故原商評委裁定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不構成近似商標。
被訴決定對商標近似的認定有誤,應當予以糾正。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一審法院對于商標不近似的認定予以確認。
非遺傳承發展知識產權保護講解
近年來,非遺傳統技藝類的保護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之相配套的非遺傳承人群的研修研習培訓和傳統工藝振興工作,也成了當前非遺保護工作中的主要任務,開創了非遺當代實踐的新局面。
但我們也看到,在將工作精力和時間放在了傳承人群培訓的同時,對于諸如傳統體育、游藝和雜技、傳統戲劇、傳統舞蹈等傳承面相對小眾的項目,因經費安排或工作精力等問題,關注程度和保護力度相對減弱了。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對非遺表現形式多樣性認識依然不夠,非遺價值研究和挖掘不深;另一方面也與當前地方非遺保護工作的人員不足、經費投入有限、基礎工作不扎實等相關。
更為憂慮的是,在民族地區存續狀況相對較好的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和曲藝等,隨著近年來交通環境及大眾的審美價值觀等發生巨大改變,這些非遺已處于瀕危甚至消失的境地。
因此,對于千差萬別不同表現形式的非遺,應在倡導和堅持保護優先的理念下,關注不同類別的非遺,進行精準科學的分類,采取不同的措施進行保護,用數字化記錄保存和專項保護等方式,全面整體推進非遺的保護傳承工作。
非遺保護并非只為賺錢 總體上看,大部分非遺項目都不能直接產生現實的經濟效益,即便是部分項目實現所謂的與時俱進,能部分滿足和調適當下社會的需求,也必須承認,這是建立在主導和經濟利益之上的,并且這種功能性的定義,更多的來自他者的滿足。
事實上,在經濟上的受益者也僅僅是少部分代表性傳承人,非遺參與者的受益方式更多的則僅僅體現為作為勞動力的輸送或表演而已。
除去少部分有傳承經費補助的代表性傳承人,絕大多數無經費補助的非遺參與者,或多或少都對自身文化呈現出不自信的態度,部分村民甚至認為,保護這些非遺,是的事,和他們沒有關系。
同時,一些傳統村寨在開發鄉村旅游項目時,將原本具有很強的儀式感和莊嚴程序的民俗變成掙錢的工具,每天組織村民為游客一次又一次重復表演,以獲得經濟利益。
村民演員們在表演時毫無情感的眼神,懶散輕慢的所謂“舞蹈動作”,無不真實地顯露出這樣的表演不是他們內心根植的文化。
自然,這些被娛樂化的非遺項目,如果隨著一代接一代變異性的傳承,甚而以訛傳訛,將失去其存續的空間及特有的價值。
正因如此,保護機制的設置更加重要。
如保護單位的保護職責、文化和旅游部門的正向引導、群體性項目的扶持方式、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的考核和進退機制、項目的評估預警機制等,都亟待規范和完善。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遺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遺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遺憾的是,很多地方對非遺的認識只一味從名和利的角度去衡量。
不可否認,非遺一條街、非遺美食廣場、非遺達人秀、非遺工作坊、非遺創意園區等,確實可以推動非遺更好地融入現代生活,更好地服務和實踐當下,創造經濟效益,但這遠遠不夠。
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保護文化的多樣性,保護非遺的基本要素和內涵、主要特征及重要價值,服務社會大眾,延續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筑牢民族共同體意識,這才是我們工作的全部和意義。
“非遺”的稱號不是名利雙收的文化招牌,而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縣級以上應當將非遺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同時,各級地方在申報非遺項目時,在申報書中都制定了以五年為一個周期的保護計劃,甚至有的項目還制定有專項保護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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