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調對接:多渠道化解知識產權糾紛,訴調對接:知識產權糾紛快速化解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7:02:2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訴調對接:多層次多渠道化解知識產權糾紛講解,訴調對接:知識產權糾紛快速化解介紹。
訴調對接:多層次多渠道化解知識產權糾紛講解
糾紛涉及名為“津稻372”的水稻新品種,是天津市某研究所選育的水稻新品種,2022年12月19日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品種權號:CNA20141480.7)。
江蘇某種業公司經授權,獨占實施權利稻種的新品種權。
2022年水稻種植季節,江蘇某種業公司通過調査發現連云港某公司和東海縣某種子超市以白皮包裝(指的是沒有任何產品及廠家等信息的外包裝)及標有“大糧神208”字樣的包裝形式將權利稻種對外銷售。
經檢測,二被告售賣的“大糧神208”稻種與權利稻種在產品特征上沒有明顯差異。
二被告未經授權銷售權利稻種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種子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涉嫌侵犯了江蘇某種業公司就權利稻種擁有的植物新品種權。
更為重要的是,由于被告銷售的產品質量無法保障,可能給農業生產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損害種植戶的利益,并可能擾亂種子市場的正常秩序。
基于此,我們將其起訴至法院。
為及時有效解決糾紛、妥善化解雙方矛盾,南京中院在受理該案后委托調委會進行調解。
調委會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組織調解工作,并指定具有多年知識產權審判經驗的退休資深法官王旺林擔任調解員。
在第一次調解中,由于當事人對事實認定方面存在偏差,第一次調解并未成功。
為努力促成定紛止爭,王旺林與被告進行了單獨溝通,向其說明案情事實及相關法律依據,并詳細介紹了法院此前判決的典型案例,說明上述行為涉嫌構成侵權。
通過他的耐心講解,被告承認了侵權事實,但對原告提出的賠償金額并不認可,認為對方索賠過高。
在了解到被告的真實想法后,王旺林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在第二次調解中,他再次向雙方當事人明法釋理,希望雙方充分考慮互敬、互利、互諒、互讓的調解原則,既告訴被告要理解原告維權的合理支出及相關損失,也向原告表達了被告承認錯誤、主動賠償的良好態度。
最終,經過多輪談判和互相讓步,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現場簽訂了調解協議。
堅持調解形式靈活多樣原則。
為方便與當事人溝通協調,除采用線下調解形式外,調解員還采取電話、 、江蘇微解紛平臺等多途徑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間,考慮到許多外地當事人不便往來南京,調解員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形式組織調解,實現了足不出戶即可化解矛盾。
堅持調解地點便利當事人原則。
為方便雙方當事人進行面對面調解,除在保護中心設置調解室外,調委會還在南京市專利行政執法支隊與南京市中級法院分別設立工作站。
同時,依托南京市各區(園區)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分中心,努力實現在“維權一張網”的基礎上織密“調解之網”,真正讓調解當事人感受到便利。
堅持調解過程情理法結合原則。
調解的最大特點是基于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既要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又要做到調解結果合法合理、入情入理,情理法相統一。
這就要求調解員在組織調解之前認真查閱卷宗材料及相關的證據,在調解中對雙方當事人準確地明法釋理,在法律的框架之下,站在中立的角度為當事人說明情理,努力促成定紛止爭的結果。
堅持調解結束跟蹤回訪原則。
調委會在案件調解結束后,及時將調解結果反饋給委托法院,并跟蹤案件進展,回訪調解雙方當事人。
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件,及時將調解結果反饋委托法院并督促原告撤訴,同時,回訪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案件的滿意度調查,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意見與建議進行記錄匯總,以便促進服務效果的不斷提升。
對于調解不成功的案件,在調解終止后,調解員與承辦法官及時反饋調解過程,跟蹤案件進展,告知雙方當事人若有意愿可隨時調解,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訴調對接:知識產權糾紛快速化解介紹
僅用時3個小時,原告北京企業與被告武漢企業便達成了和解! 收到法院委派的案件后,立即著手在線調解,一邊向原告解釋被告受疫情影響存在經營困難,一邊向被告解釋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法律事實,僅用3個小時,雙方便達成調解協議,并即時履行完畢,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調解的快速、高效。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委員會主任馬維野介紹。
近日,為更好地開展該項工作,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印發《關于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旨在發揮調解在化解知識產權糾紛中的作用,提高維權效率、降低維權成本。
一組數字,2022年至2022年,全國法院當年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分別為17.7705萬件、23.7242萬件、33.4951萬件、48.1793萬件,比上一年分別上升19.07%、33.5%、41.19%、44.16%。
面對知識產權糾紛急劇增加的現實需求,調解能夠形成解決糾紛的有效補充,起到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分流閥’作用。
《通知》指出,要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知識產權領域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發揮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的指導協調作用,以及法院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中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建立起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知識產權糾紛在線訴調對接工作機制。
調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介入而解決糾紛、達成和解的方式,具有非對抗性、自愿性、保密性、靈活性、經濟性等特點,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效率,降低當事人的糾紛處理成本,并兼顧情理和法理,實現多元利益的共贏;同時,可以減輕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的負擔,具有突出的現實必要性。
相對于知識產權訴訟,調解更加高效。
騰訊互聯網糾紛調解委員會刁云蕓介紹,調解不必拘泥于特定的訴訟程序,調解方式、時間相對靈活,可以更快速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同時,調解可以避免雙方當事人的沖突與對抗,更便于達成合意。
在《通知》印發之前,我國各地已經成立了多家調解中心,在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維權援助中心指導下成立的中國專利保護協會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委員會即是其 家。
該調解委員會自2022年4月成立以來,參與了數千起專利侵權訴訟、商業秘密侵權訴訟的調解工作,充分發揮了調解在化解知識產權糾紛中高效、快速的作用。
《通知》明確了建立“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
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導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同本級法院建立協調機制,指導全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入駐法院調解平臺,開展全流程在線調解、在線申請司法確認或調解書等訴調對接工作。
《通知》規定了詳細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負責統籌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機制建設,制定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政策規范,指導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推進訴調對接工作。
最高法院立案庭負責在線訴調對接工作的統籌推進、宣傳引導當事人運用調解平臺化解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平臺的研發運維等。
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知識產權法庭負責指導督促各級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法官運用調解平臺開展糾紛委派、委托調解工作,對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員進行業務指導。
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應提交哪些證據?
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一直都是企業商標維權的重點和難點,因為馳名商標能獲得較普通商標更強的保護,是權利人維權的重要武器之一;謂之“難點”,是因為實踐中對認定馳名商標的證據要求較高,相關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舉證難度也較大。
如何收集、準備請求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相關證據,一直是一個比較復雜的事情。
針對第14174566號“正官莊”商標展開的商標權無效宣告糾紛案,北京高院作出的判決中詳細、全面地論述了能夠證明引證商標“正官莊”構成馳名商標的相關證據,最終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筆者結合該案梳理認定馳名商標的證據要求,以期為權利人提供一些借鑒和指引。
關于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商標法第十四條、《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九條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做出了相應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及程度和地理范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證明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等。
在“正官莊”商標權無效宣告糾紛案中,自然人黃某于2014年3月14日提交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2022年8月7日獲準注冊使用在替他人采購、進出口代理、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等第35類服務上。
韓國人參公社于2022年7月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正官莊”是該公司旗下高麗參產品的老字號品牌,其于第5類商品上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正官莊”構成馳名商標,并提供了大量證據予以證明。
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及一審法院認為,韓國人參公社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達到相關公眾所熟知的程度。
北京市高級法院在二審中認定引證商標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人參汁、韓國紅參汁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構成馳名商標。
北京高院在判決中詳細列明了引證商標的知名度和使用事實。
結合該案,筆者建議從相關公眾對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商標宣傳工作的材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證明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等方面收集、整理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相關證據材料。
證明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材料。
商標為未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于5年的材料;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注冊時間不少于3年或者持續使用時間不少于5年的材料。
如在該案中,在案證據顯示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韓國人參公社在第3類、第5類、第29類、第30類、第31類、第32類等商品與服務上申請注冊了50件“正官莊”相關商標,并在北京、上海、青島注冊了分支機構,而且其提交的數十份銷售合同、發票、包裝單、出庫單、訂貨單、專柜結算單等材料顯示,其在中國銷售了“正官莊”系列產品,銷售區域涵蓋北京、上海、天津、山東、浙江、福建、廣州等各大省市地區。
2006年至2013年,韓國人參公社向中國經銷商銷售的“正官莊”高麗參產品的銷售總金額高達上億元。
關于商標宣傳工作的材料,可以提供相關商品的廣告投放合同、廣告備案代理合同、付款憑證材料、廣告備案審批文件、宣傳海報等證據材料。
如在該案中,韓國人參公社提交的媒體廣告材料、廣告合同、發票等材料顯示,其通過互聯網、世界女子圍棋賽贊助、電視廣告、雜志、電臺廣播、明星代言等途徑對“正官莊”進行了宣傳,且廣告宣傳費用為207萬元。
關于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如果涉案商標之前已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那么這些在先認定商標達到馳名程度的材料會是非常有利的證據。
如在該案中,雖然韓國人參公社未提供“正官莊”商標在先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材料,但是其他在案材料綜合起來能夠證明“正官莊”商標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此外,證明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還包括近3年的銷售收入、市場占有率、凈利潤、納稅額、銷售區域等材料以及認定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裁定、判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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