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講解,《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56:3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講解,《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講解。
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講解
自2022年我國首批8個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城市公布以來,相關各方開展了大量工作,在推動地方知識產權工作,促進知識產權與創新資源、金融資本、產業發展有效融合,發揮知識產權作用、推動地方經濟發展上取得了顯著成效,一條依托知識產權運營引領創新經濟、品牌經濟和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大道通途正逐步鋪開。
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涉及知識產權工作的方方面面,不僅需要強化知識產權對產業發展的支撐作用,優化知識產權創造的產出質量,提高創新主體對知識產權的運用能力,也需要拓展知識產權金融服務范疇,建設區域性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集聚區。
近年來,首批8個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城市圍繞上述5個方面工作多點發力,推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取得顯著成績。
在強化知識產權對產業發展的支撐作用方面,蘇州市探索實施了重點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項目,首次立項5個,實施期3年,通過創新性知識產權運營推動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
鄭州國家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圍繞超硬材料產業成立了總規模2億元的鄭州市新興重點產業知識產權運營基金。
在優化知識產權創造的產出質量方面,西安市支持中船重工、西飛設計研究院等13家院所和企業,以專利資產盤點、高價值專利培育、產業專利導航、專利運營為主要內容,建設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
成都市則加強軍民融合領域高價值專利的培育工作,建設具有國防專利代理資質的代理機構,建立軍民融合知識產權產業園和示范區,建立并完善軍民融合制度保障體系。
西安、廈門、成都等均是創新主體高度集聚的區域。
圍繞提高創新主體對知識產權的運用能力,西安市重點支持5所重點高校開展知識產權運營試點改革;廈門市推動成立專業服務機構,向全市各園區、高校及企業等創新主體延伸維權援助工作;成都市則深化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高校院所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改革,成立職務科技成果“三權”改革聯盟,大力推廣“早分割、早確權、共享制”改革經驗,形成協同推進、抱團突破的工作局面。
建設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拓展知識產權金融服務范疇不可或缺。
近年來,青島市首創了“以保險撬動專利權質押貸款”,通過市場化手段解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痛點。
與之相比,寧波市則是加強專利保險扶持政策保障,組織召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專利保險銀企、險企對接會,為雙方搭建交流平臺。
此外,在建設區域性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集聚區的工作上,西安市支持碑林環大和長安大學城聯合區域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資源,構建知識產權特色服務實驗區。
在鄭州,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示范區匯聚了全市90%以上和河南省75%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實際上,除了首批8個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城市總體進展順利外,第二批重點城市各項工作也在順利推進。
作為第二批城市的代表之一,北京市海淀區加快了優質服務機構集聚,截至目前,全區擁有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22家,占北京市71%,占全國15.9%;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示范機構6家,占北京市75%,占全國40%。
此外,在海南海口,相關部門成功發行首單知識產權資產證券,標的公司為在海南設立分公司的北京奇藝世紀科技有限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年底,該公司成功上市,意味著海南省在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道路上取得了實質性的突破,同時為我國知識產權證券化提供了示范。
第三批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城市公布,10個城市入選。
根據今年發布的《關于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我國將“加快構建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充分釋放知識產權綜合運用效應,促進經濟創新力和競爭力不斷提高,服務高質量發展”。
《通知》明確指出,在已開展的試點工作基礎上,以創新資源集聚度高、輻射帶動作用強、知識產權支撐區域發展需求迫切的重點城市為載體,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政策集成和改革創新,促進體系融合和要素互補,強化資源集聚和開放共享,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用好和市場‘兩只手’,以知識產權各門類全鏈條運營為牽引,探索知識產權引領創新經濟、品牌經濟和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全新路徑。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講解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商標侵權判斷標準》,《標準》的制定為基層執法人員準確適用法律提供了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則依據,尤其是當前機構改革帶來的基層執法人員重組、專業知識缺失的情況下,《標準》起到了重要的規范和指引作用。
《標準》的實施對有效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標準》的貫徹和執行也將會對推進商標法律制度的完善產生積極影響,為下一次商標法的修改打下扎實基礎。
《標準》是對現行法律法規的有益補充 現行商標法自1983年實施以來,分別于1993年、2001年、2013年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2022年又作了個別條文的修改,四次修改就法律制度的設立而言取得了很大進步,但任何一部法律即使再完備,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法律條文過于原則、抽象甚至含糊的情形,由此給行政執法人員適用法律造成很大的困難,不同程度地影響了行政執法效果。
2013年修法時提出了“容易導致混淆”“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等法律規定,前者是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重要前提,后者是實施從重處罰的重要依據,但一直以來對如何適用上述條款沒有相應的解釋和指導意見,如何準確理解和把握一直困擾著基層執法人員。
關于“容易導致混淆”的判斷,《標準》明確了兩種混淆的情形,提出了判斷混淆時應考慮的六種因素。
關于“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標準》進行了解釋,明確了作出侵權處理決定的部門包括行政和司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應考慮當事人是否存在重復侵權的可能。
再如,對于“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該條款在2013年修法時首次提出,是立法上的重大調整,免除無過錯銷售商責任,強化侵權源頭打擊,體現追根溯源的立法思想。
在具體執法辦案中,執法人員對無過錯銷售行為的調查取證較為困難,對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難以判斷和認定。
《標準》對如何準確理解“不知道”和“說明提供者”等進行了詳細列舉和說明,明確規定了對二次銷售侵權商品的處理方式,可以說為基層執法人員厘清了辦案思路。
為強化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協同配合,充分發揮“雙軌制”保護特色,實現“大保護”工作要求,《標準》充分參考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相關司法解釋,借鑒了實踐中司法審判理念,與法院等部門形成了較為統一的侵權判定標準。
如,《標準》第三條規定了商標的使用通常情況下是判定商標侵權的前提要件,該條款實際明確了執法人員辦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必須首先考慮商標使用的情形。
《標準》從商標的使用定義、商品(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以及商標的使用判定原則等方面分別進行了開放式列舉,可以看出制定過程中經過充分調研,考慮了執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情形,具體而全面,一目了然。
同時,《標準》對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概念以及判斷原則也作了規定。
一直以來,商標行政執法部門在實踐中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對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判斷,以參考司法解釋、對照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以及綜合執法辦案經驗為主。
但上述各類標準散落在不同的解釋及規定中,基層執法人員在適用時對其有效性和準確性往往無法確認和適用。
此次《標準》對相關內容進行了統一規定,使得基層在具體執法中有了較為明確的依據,為行政執法部門做好商標侵權認定,統一刑事移送標準,把握司法訴訟尺度提供了可操作性規定。
對現行司法解釋中沒有涉及但執法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如立體商標、顏色組合商標、聲音商標等新型商標的相同和近似的判定,《標準》進行了明確,提供了該類較為復雜案件的查處依據。
除此之外,《標準》還針對當前行政執法中關于附贈商品及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的商標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也進行了明確,規定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
尤其是關于工程承攬中使用侵權商品的認定,該類案件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常常出現不同觀點,此次《標準》從保護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權益出發,進一步明確了該類行為屬商標侵權行為。
除此之外,《標準》還對《區分表》的適用、在先權利的沖突處理、中止的適用情形以及侵權辨認意見的法律效力等問題進行了細化和規制,回應了基層執法人員普遍關心的焦點問題,明確了在執法辦案中針對這些問題的法律適用依據。
國知局《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介紹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引發各界廣泛關注與熱議。
商標侵權判斷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法律性和復雜性,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商標侵權形式日趨多樣化、復雜化。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規定較為原則,然而實踐中大量商標侵權行為發生在基層,一線執法人員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規定指引。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標準》對多年來商標行政保護的有益經驗與做法進行了系統梳理和提煉總結,并結合實踐增加了創新性規定,有利于完善商標保護規則體系,解決商標行政執法實踐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商標執法部門依法行政提供具體操作指引,進一步提升商標執法保護水平,為市場主體營造透明度高、可預見性強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商標侵權判定涉及到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劃定,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是判定注冊商標與涉嫌侵權的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與涉嫌侵權的商標是否為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的過程。
中國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張廣良表示,《標準》界定了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相同商標、近似商標的概念,明確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在認定相同或類似商品中的作用,列舉了涉嫌侵權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情形,規定了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和認知力為標準,需采用隔離觀察、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的認定方法,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標準》就商標的使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相同商標、近似商標、容易混淆、銷售免責、權利沖突、中止適用、權利人辨認等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詳細列舉和解釋了商標侵權判斷的各個要點及不同情形,從規定如何判斷商標的使用出發,分別對同一種商品或服務、類似商品或服務的界定和判斷,相同商標、近似商標的認定和判斷方法,混淆的認定以及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等問題進行了具體規定。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杜穎表示,《標準》體現了近年來商標行政保護的成果,也是商標行政執法工作經驗的積淀,為商標執法部門提供了明確的判斷標準,也為市場主體規范行為提供了指引,對塑造誠實守信的商業道德、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理論界和實務界廣泛關注的“商標的使用”的判斷問題,《標準》明確判斷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商標的使用,進一步細化了商標的使用定義,增加了服務商標涉及的服務場所,列舉了商標用于商品、服務、廣告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并規定了商標的使用判定原則。
“這有助于解決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商標的使用與商標侵權關系難題,一般情形下只有涉嫌侵權行為屬于對他人商標的使用,才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即商標的使用是商標侵權判斷的邏輯起點。
”張廣良表示,實踐中商標侵權行為形態各異,《標準》重點對實踐中多發易發的商標侵權行為判斷問題作出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標準》充分關注了實踐中比較常見但法律適用存在爭議的難題,對實踐中多發易發的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以攀附為目的附著顏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攬中使用侵權商品、銷售活動中附贈侵權商品、幫助侵權等情形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并對新業態、新領域中出現的商標保護新問題予以考慮,明確了商標法的具體適用條款。
商標行政執法實務中,判定是否為類似商品或服務時,經常出現比對對象錯誤的情形,如將被控侵權商品或服務與權利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比對等。
江西省撫州市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科長黃璞琳表示,《標準》規定了同一種、類似商品的判定原則,確認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在商標行政執法中的應有作用,明確判定相同、類似商品或服務的比對對象為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與涉嫌侵權的商品或者服務,有助于厘清商標行政執法實務中存在的錯誤認知。
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是重要的行政查處手段,對于查獲的侵權物品,如果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可能導致侵權當事人繼續銷售,轉移或者銷毀侵權商品;如要采取強制措施,必須有證據表明查扣的確是侵權物品。
胡剛表示,針對這一實務難題,《標準》規定了商標權利人應當對其出具的辨認意見承擔法律責任,明確了商標執法部門應當審查出具辨認意見主體的合法性、辨認意見的真實性、關聯性以及辨認意見被采納為證據的前提條件,有助于提高商標行政執法的效率和合法性。
更多關于 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講解,《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講解 的資訊,可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申請專利 如何申請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