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維權緩助工作介紹,知識產權制度環境與運營效率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55:4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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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維權緩助工作介紹
我國知識產權維權緩助工作持續推進,已設立維權援助機構2000余家——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為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維權需求提供公益援助,是知識產權保護“全鏈條”的重要環節。
近日,記者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獲悉,目前,我國已設立維權援助機構2000余家,2023年共辦理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申請7.1萬件,這項工作有效護航創新主體高質量發展。
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知識產權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對維權援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確了維權援助工作的總體目標、工作范圍、維權援助機構定位和工作重點等內容。
近年來,我國維權援助工作面臨新的變化,需要加強進一步工作指導,完善維權援助制度和體系。
今年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形成了《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指引》,為進一步加強工作指導,完善工作流程,強化規范化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撐,助力我國維權援助工作朝著業務專業化、標準化不斷邁進。
在加強維權援助工作體系建設方面,《工作指引》首次明確了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開展維權援助工作中的職責、維權援助機構的載體以及維權援助分支機構的設立;并對維權援助機構的運行管理、維權援助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培養進行規范。
在統一維權援助工作流程和標準方面,規范了維權援助工作流程,明確維權援助申請受理條件,細化了辦理、轉辦、終止、歸檔和信息報送等工作要求,確定了各環節的辦理時限。
規范社會力量參與是《工作指引》另一大特色,其中明確,合作單位、專家、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工作的要求和具體管理流程,明確維權援助機構在發揮資源樞紐作用、有效對接需求服務方面所需開展的工作。
《工作指引》聚焦《“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提出的“實現維權援助服務全國一張網”要求,對維權援助工作體系構建的方式和路徑進一步明確,對維權援助機構運行管理進一步規范,對維權援助工作程序和業務標準進行細化統一。
為便于一線維權援助人員操作使用,《工作指引》整體注重實用性和廣泛適用性,圍繞維權援助各項任務,配套設計了系列標準化工作表格,為規范信息數據報送、跨區域協同打下基礎。
同時,圍繞《全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進展報告》呈現的社會力量踴躍參與維權援助工作、各地方維權援助機制創新涌現等特點,《工作指引》特別對維權援助合作單位、專家、志愿者的管理進行單獨設章明確,并遴選部分地方特色做法供全系統參考。
近年來,各地在推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標準規范,推進業務標準化、專業化建設方面成效顯著,亮點紛呈。
隨著高校、行業協會等多方力量共同參與維權援助工作,構建維權援助工作體系化發展需求愈發明顯。
中心目前正在推進實施京津冀知識產權人才智庫建設項目,可為重點產業提供咨詢服務。
近年來,該中心集聚社會力量參與快速協同保護工作,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專家庫,面向社會公開征集了包含律師、專利代理師、高校教授等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專家95名、海外維權專家6名;與北京市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等單位建立專家人才共建共享機制,互認海外專家160名。
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堅持社會共治,助力高精尖產業發展,推動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建立維權援助機制,指導在軟件、電子信息等領域建立16家行業性專業性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委員會,覆蓋十大高精尖產業領域,為創新主體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維權渠道。
加強跟蹤問效,建立長效溝通機制,能夠幫助維權援助工作實現更好“復盤”。
《工作指引》對回訪等工作制度進一步作出規范,為提升實踐中維權援助服務質量和水平提供了有效引導。
長沙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從2022年便開始探索維權援助工作回訪,并于2022年正式制定《長沙市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項目回訪制度》、編印《長沙市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項目回訪表》。
“回訪范圍為中心上一年度完成的維權援助項目,優先回訪存在侵權糾紛的專項智力援助項目。
中心維權部部長謝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今年中心已對43個維權援助項目進行回訪,回訪率達到95%。
“回訪過程中,工作人員會跟蹤申請人的案件進展情況,聽取他們對維權援助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為后續工作的改進提供參考依據。
廣西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此次參與了《工作指引》的維權援助工作體系建設相關內容撰寫。
《工作指引》明確了國家級、省級、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等3個層級的維權援助職責,對地方設立的維權援助機構的運行管理提出報備新要求,突顯體系建設向追求質量轉變。
知識產權制度環境與運營效率介紹
知識產權制度環境與運營效率關系密切。
印發《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等重要文件,分別對知識產權運營提出了新要求。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促進和規范知識產權運營工作的通知》,對下一步全國知識產權運營工作進行了系統部署。
筆者認為,做好知識產權運營工作,運營環境的完善至關重要,相關主體要從多個層面做好這方面工作。
開展知識產權運營首先需要充分的制度保障,以提高主體穩定預期、降低市場風險,激勵和促進知識產權主體投入資金和資源開展市場運營活動。
為獲得商業利益,市場主體開展知識產權運營的動力相對充足,而掌握大量知識產權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國有事業單位則由于制度保障不明確、預期不穩定導致缺乏足夠的運營動力。
積極推動深化事業單位知識產權運營動力機制改革,圍繞產權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國有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的法律機制,明確國有知識產權認定機制,落實國有單位知識產權處置運用權利的平等保護,完善國有單位職務發明管理改革,完善處置流程和收益分配機制,加大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力度。
其次,《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進一步規范了企業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
此外,知識產權只有在轉讓、許可等交易過程中才能體現出直觀的市場價值。
因此,知識產權交易信息是開展知識產權評估和融資服務的重要依據,其信息披露制度對于創造公平、規范的市場環境至關重要。
當前,知識產權交易信息披露缺乏權威機構,披露本身存在標準不統一、流程不規范等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國知識產權運營服務的制度短板。
因此,應推動完善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公開機制,積極研究推廣知識產權評估相關規范與指引。
加強知識產權交易信息的統計和披露,強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實施合同備案的信息發布,發布區域與行業的運營需求信息,努力解決知識產權運營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商標法第五次修改完善商標制度 回應社會關切
設立商標注冊條件專章;創新制度規制惡意注冊、禁止重復注冊;推動中國產品向中國品牌轉變……我國商標法第五次修改,在制度設計和具體法條修改中對商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回應,力求構建更高水平商標法律制度體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市場主體知識產權意識增強,產生了龐大商標需求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我國現行商標法已經不能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進一步修改。
在此背景下,此次修改將商標法擴充為10章101條,其中,新增23條,從現有條文中拆分形成新條文6條,實質修改條文45條,基本維持現有法條內容27條,商標法體系進一步理順。
征求意見稿發布后,業內突出反響之一就是“修改幅度很大”。
“無論是從法律條文增加的數量,還是法律框架的變化來看,此次商標法修改都稱得上是‘大改’,體現了立法者系統完善商標法的態度。
其中,在法律框架調整中,新增的第二章將以往散落在不同章節之中有關商標注冊條件的規定進行整合,形成系統的商標注冊條件專章,這是一項十分值得肯定的立法進步。
針對新增的第九章將商標品牌建設入法,業內討論十分熱烈。
征求意見稿說明中指出,該章節的設置旨在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加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商標制度對品牌建設的法治保障作用,鼓勵各方主體積極實施推進商標品牌建設各項措施。
這契合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時代背景。
商標立法需要結合時代發展新要求,立足我國國情實際而制定。
對此,一部分專家持肯定態度。
但也有部分專家認為,商標與品牌是不同的概念,商標偏向于法律概念,品牌偏向于經濟學概念,此次征求意見稿將二者并列,并將有關商標品牌建設的政策寫入法律,對于“政策入法”的考量仍需慎重,會否影響立法穩定性也待進一步斟酌。
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囤積商標”“傍名牌”“蹭熱點”屢禁不止,以及程序空轉、循環注冊等問題,此次征求意見稿一一制定條款,回應社會關切,力求根除“頑疾”。
從企業角度,我們特別關注幾個內容。
首先是此次修改大大增強了規制商標惡意注冊的力度,比如惡意搶注商標被無效后的移轉制度,以及商標爭議案件裁決后的惡意反賠機制,都為權利人快速有效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了新解法。
但商標惡意注冊情形的界定應特別謹慎,一旦隨意擴大,就極易被濫用并導致大量誤傷。
其次是此次修改顯著強化了商標使用義務,不僅要求申請人在注冊時就‘承諾使用’,還要求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內提供使用證據,并且新增了禁止相同重復注冊的規定。
這一系列實體和程序上的修改,有助于打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惡意注冊申請,但也應注意到,會增加企業商標注冊和使用管理的難度。
圍繞商標惡意注冊,征求意見稿通過提高罰款數額、建立強制移轉制度、明確民事賠償責任、構建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等強有力的制度措施,嚴格規范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五條新增涉及搶注馳名商標,代理人、代表人、利害關系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移轉制度;第四十六條對被搶注商標移轉的處理作出進一步規定。
此次修改增加商標移轉制度具有合理性,一方面體現了商標法從授權、確權制度上更重視效率的考慮,另一方面體現了更重視對被搶注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針對近年來日益增多的重復申請注冊、“接力式申請”現象。
征求意見稿確立了禁止重復申請原則,對在原商品服務上惡意重復申請注冊原商標,以及在商標失效后立即重新申請注冊等不正當行為予以規制。
禁止重復授權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授權、確權制度上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則。
重復授權不僅會導致權利沖突,且會損害在先權利和消費者利益。
在商標法上,重復注冊屬于重復授權的范疇。
在立法中引入禁止重復注冊原則并針對特殊情況加以限制,有利于完善我國商標注冊申請制度,既充分保護申請人的利益,也有效維護公共利益,實現兩者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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