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專利質量促進轉化介紹,廣西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專項行動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33:1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如何提升專利質量促進轉化介紹,廣西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專項行動介紹。
如何提升專利質量促進轉化介紹
《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旨在大力推動專利產業化,提升專利質量和轉化運用效益,并加強政策激勵和多元化金融支持,推動一批高價值專利實現產業化,提高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用能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同時,將加強與國內外創新主體的合作,深化知識產權國際合作,推動完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和標準。
方案旨在通過組織實施為期三年的專項行動,從提升專利質量和加強政策激勵兩方面發力,切實解決專利轉化運用的源頭質量問題、主體動力問題、市場渠道問題,從而有效提升專利轉化運用效益,更好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方案提出,到2025年,推動一批高價值專利實現產業化。
一批主攻硬科技、掌握好專利的企業成長壯大,重點產業領域知識產權競爭優勢加速形成,備案認定的專利密集型產品產值超萬億元。
將引導各類創新主體做好高質量知識產權組合布局,做好重點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并強化重點產業鏈上下游知識產權協同運用,提高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用能力。
近年來,中央企業加強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取得積極進展,未來,將推動中央企業在重要行業領域培育更多高價值專利,并引導企業深入挖掘存量專利價值,持續提升專利轉化率。
方案提出,“高標準建設知識產權市場體系”“推進多元化知識產權金融支持”。
將不斷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策體系,支持對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研發提供貸款,繼續擴大質押登記全過程無紙化辦理試點。
高校和科研機構是戰略科技力量和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截至2023年,國內高校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76.7萬件,科研機構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22萬件,近年來,我國不斷完善制度機制,多措并舉促進高校和科研機構專利轉化運用。
近年來,從“提升成果質量”和“加強政策激勵”兩大因素著手,加快推動高校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指導高校加大成果轉化獎勵力度的同時,創新激勵政策,激發科研人員責任感和使命感。
方案提出,到2025年,“推動一批高價值專利實現產業化”“高校和科研機構專利產業化率明顯提高”。
我國將進一步梳理盤活高校和科研機構存量專利,組織高校、科研機構全面盤點存量專利,讓企業對專利產業化前景進行評價反饋,并加強推廣對接和資源匹配,促進專利高效轉化。
知識產權是一項國際規則,是國際貿易的‘標配’,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是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方面。
我國與全球80多個國家和地區及國際組織建立了知識產權合作關系,與32個國家或地區建立了專利審查高速路(PPH),有力促進了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廣西專項行動促進地理標志發展介紹
廣西開展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專項行動發布會在南寧舉行。
廣西在推動地理標志助力企業發展,助力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
“融安金桔”和“百色芒果”被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為全國首批14個地理標志(精準扶貧)運用促進工程項目。
在推動地理標志助力地方發展方面,廣西構建促進地理標志發展的服務體系建立地理標志孵化庫;搭建地理標志宣傳、交流平臺,不斷強化“廣西地理標志”宣傳推介力度;探索地理標志助力脫貧攻堅新路子,帶動地方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
電子商務法提高侵權成本加大賠償責任介紹
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平臺經濟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關于修改〈中華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現行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兩則條款。
有媒體報道分析,此次修訂既是為了落實中美經貿協議有關規定,履行國際承諾,也是為了回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治理的現實需求。
從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來看,此次修訂主要針對電子商務法關于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涉及四個方面的內容:延長平臺內商家發出反通知之后的等待期,從15天改為20個工作日;引入責任擔保機制,如果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相應擔保用于確保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造成損失的賠償,平臺經營者可以暫時中止所采取的措施;針對虛假反通知引入懲罰性賠償責任;加重對存在保護知識產權不力、情節特別嚴重的平臺經營者的處罰等。
上述四個方面的修改均涉及與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相關的重要理論與實踐問題。
在電子商務法通過后,業界就一直存在諸多爭議。
比如,有觀點認為這一期限過短,不利于權利人維權。
民法典關于網絡侵權的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在借鑒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的時候,并沒有采取15天的規定,而是表述為“合理期限”。
考慮到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的外顯性特征存在很大區別,不同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投訴的質量以及可信度也千差萬別,因此不設置統一的期限,而是采用彈性化的標準,或許更加合理。
這樣便于平臺經營者根據具體情況來作出妥當的判斷。
“通知-刪除”規則,以及與之相應的“反通知-等待期-恢復”的問題,國內理論與實務界對此一直存在一個誤區,那就是將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理解為平臺的強制性的法定義務,似乎只要過了等待期,平臺就必須恢復上架,或者等待期未滿,平臺就絕對不能采取恢復上架的措施。
這種理解背離了中國法上平臺承擔法律責任的法理基礎。
事實上,這些規定都不是平臺承擔法律責任的獨立基礎,平臺承擔相關責任的唯一基礎在于平臺沒有盡到其應當盡到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相關的“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之類的規定以及具體執行情況,只能夠作為評價和判斷平臺是否存在過錯的參考性標準之一。
就此而言,執著于將等待期從先前的15天改為20個工作日,認為延長等待期就必然等于加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保障,似乎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
考慮到在現實中大量存在濫用知識產權投訴制度來實現各種非法目的的情況,任何將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責任“管道化”的理解,都會導致平臺采取防御性立場,追求最大程度的法律上的免責。
電子商務法設置了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其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通知-必要措施-聲明-等待期-維持或者終止必要措施”保護規則,開創性地構建出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
這一規則不僅能向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保護措施,還能向平臺經營者提供“避風港”原則,為知識產權權利人與平臺經營者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上述保護規則或許在特定情形下會導致知識產權權利人與平臺內經營者之間的利益失衡。
平臺內的商品鏈接凝集巨大的商業利益,特別在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初步證據難以確定侵權的情形下,知識產權權利人惡意通知導致商品下架后,即使加倍賠償也無法彌補平臺內經營者的全部損失。
商品或服務下架則被排除出交易市場,法律并未向平臺內經營者提供實質性自救措施。
一旦平臺經營者錯誤刪除鏈接,平臺內經營者重新上架鏈接并培養用戶的成本會非常高昂。
當前,平臺經濟在經濟發展中占據重要地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法律規則,努力營造公正、高效競爭的營商環境。
電子商務法的上述不足之處需要通過修改法律、進一步完善立法加以解決。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征求意見稿,其主要涉及“三增加一延長”四個方面,其中對第四十三條修改建議包括“延長等待期,允許平臺內經營者提供擔保替代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增設平臺內經營者虛假聲明的加倍賠償條款”等三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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