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企查查和啟信寶混戰:從“知識產權”到“資本”,團貸網商標宣告無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32:3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天眼查、企查查和啟信寶混戰:從“知識產權”到“資本”,團貸網商標宣告無效案介紹。
天眼查、企查查和啟信寶混戰:從“知識產權”到“資本”
8月7日,天眼查獲得ACM SIGKDD(國際數據挖掘與知識發現大會,簡稱KDD)創業研究獎。
KDD大會是來自國際數據科學和數據挖掘領域的最頂級學術會議,類似于電影行業的奧斯卡。
繼上次天眼查訴告企查查不正當競爭以后,企業信息查詢戰爭再升級。
與之前有所不同,這場“戰爭”已經變成了天眼查、企查查和啟信寶的三家混戰,戰場也從“知識產權”、“用戶爭奪”轉向了資本博弈。
2014年,企查查、啟信寶和天眼查相繼成立。
據公開資料顯示,截止2022年8月8日,天眼查母公司擁有知識產權注冊信息共計627條,遠超企查查(93條)和啟信寶(32條)。
用戶爭奪方面,企查查在2022年率先宣布盈利,其月活躍用戶量一直領先。
直到2022年,天眼查和啟信寶的月活躍用戶開始反超企查查。
截止2022年6月,天眼查月活躍用戶已達900多萬人,是企查查的9.55倍,啟信寶的6.32倍。
同時,也有數據顯示自2022年4月起,天眼查人均單次使用時長趕超企查查。
仔細對比三家企業的差異,天眼查將定位放在了吸引大眾用戶上;啟信寶則是“專業人士都在使用的智能商業調查工具”,定位為更精準的專業用戶;企查查則沒有明確定位。
在這場市場爭奪大戰中,天眼查已拔得頭籌,未來會怎么發展,我們還不知道。
但對消費者而言,企業間的競爭會促使其加快產品創新的腳步,最終讓消費者獲益。
團貸網商標宣告無效案介紹
北京市高級法院認為,“團貸網”三字容易被公眾理解為“從事團體貸款的網絡平臺”,使用在金融貸款、資本投資等核定服務上僅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屬于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使用在擔保、典當等核定服務上,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其服務內容、特點等產生誤認,屬于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使用多年的名稱,在主營業務相關的服務類別上被認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對于團貸網來說無異是沉重的打擊。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11月6日發布的第1670期商標公告顯示,第11982767號“團貸網(指定顏色)”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已被宣告無效。
中國商標網顯示,訴爭商標由廣東俊特團貸網絡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提出注冊申請,后經商標駁回及駁回復審程序,于2022年8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金融貸款、資本投資、銀行儲蓄服務、金融咨詢、信用卡服務、珠寶估價、不動產管理、商品房銷售、經紀、擔保、典當等第36類服務上。
記者了解到,團貸網絡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注冊成立,2022年7月4日變更企業名稱為派生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23日變更企業名稱為派生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隨著企業名稱的變更,訴爭商標的注冊人名義也相應進行了兩次變更,目前為派生公司。
2022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派生公司將訴爭商標許可給關聯企業東莞團貸網互聯網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使用,而團貸網公司正是團貸網的經營主體。
2022年6月27日,成都團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訴爭商標僅直接表示了核定使用服務的內容、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而且訴爭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核定使用服務的內容、特點等產生誤認。
對于團代公司的主張,派生公司矢口否認,稱訴爭商標并未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服務的內容、特點,而且經過其使用、宣傳,已經在核定使用服務上產生其他含義,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同時,訴爭商標本身并不帶有欺騙性,使用在核定服務上不會使公眾對服務內容、特點等產生誤認。
2022年6月15日,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作出裁定認為,訴爭商標使用在資本投資、金融貸款等核定服務上,僅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訴爭商標使用在擔保、典當等核定服務上,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服務的內容、特點等產生誤認。
據此,原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屬于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的標志,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中文“團貸網”組成并指定顏色,原商評委將其解釋為“團體貸款”,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經濟或金融專業詞典中將“團貸”指向“團體貸款”的證據,具有金融學知識的相關公眾一般不會將“團貸”僅從字面上理解為“團體貸款”,而實際意義上的“團體貸款”易被公眾理解為“銀團貸款”,顯然并非對派生公司所從事P2P金融平臺業務的直接描述。
可見,“團貸”二字并非固定的金融學術語,本身具有一定的臆造性,并可作多種解釋和理解。
因此,訴爭商標使用在資本投資、金融貸款等核定服務上,并未僅直接表示服務的內容、特點,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針對訴爭商標是否帶有欺騙性,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的標志中具有顯著識別功能的“團貸”二字并非相關領域的固定詞匯,而且可以作多種解釋,訴爭商標的標志本身并不帶有欺騙性,使用在擔保、典當等核定服務上一般不會使公眾對服務的內容、特點等產生誤認。
北京市高級法院經審理指出,訴爭商標由中文“團貸網”組成并指定顏色,基于我國當前金融行業的發展情況及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容易將訴爭商標理解為“從事團體貸款的網絡平臺”。
雖然“團貸網”并非經濟或金融專業術語,但是對訴爭商標標志含義的理解,應當基于公眾的一般認知習慣,不宜僅從專業人員的視角進行判斷,而限縮了具體文字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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