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介紹,TOGO使用“小豬佩奇”著作權侵權案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27:5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介紹,TOGO使用“小豬佩奇”著作權侵權案介紹。
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介紹
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戰略高層次專家座談會召開,來自經濟、科技、產業等領域的知名專家,共同擘畫未來15年中國科技創新的宏偉藍圖。
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是頂層設計,要從歷史、當前、未來等多個維度,重點分析未來國際科技創新的競爭格局。
做好新一輪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的研究編制影響深遠,關系到科技創新戰略性部署,關系到未來發展全局。
希望科技界、社會各界都關注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凝聚智慧,形成共識,共同謀劃好中長期科技發展的大計。
許多科學家已有共識,交叉科學將成為今后科技發展的大趨勢。
中科院院士、清華大學教授姚期智說,當今人工智能發展的浪潮以及所帶動的科技創新,正是交叉科學崛起的顯著例子之一。
在國外頂尖高校中,交叉學科的融合發展已逐漸成為常態,但目前在國內尚不多見。
我們要建立從本科生、研究生再到領軍人才的完整的人才培養鏈。
姚期智深有感觸地說,要強化不同學科之間的融通與合作,技術要垂直一體,成果要落地轉化。
直面當前科技進步大方向和全球產業變革的趨勢,姚期智建議,我國有必要聚焦與計算相關的交叉學科研究,進一步提升國家科研水平,增強對未來產業發展的引領與支撐能力。
國際上最前沿的一些科技方向,中國都在同步研究,或者能夠快速跟上,現在要敢于提出自己的方向,敢于在戰略價值巨大的方向上領先。
華為公司董事、戰略研究院院長徐文偉認為,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中國在一些前沿課題上基本與國際同步了,具備在某些重點領域領先的可能性。
國家實驗室也是此次座談會上專家們熱議的焦點。
中科院院士、清華大學副校長薛其坤認為,要把國家實驗室建設作為新一輪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的關鍵內容和體制機制改革的重點任務來抓,要調動全國的人力、物力、智力,力爭在五年內形成國家實驗室的基本格局,形成關鍵領域的國家戰略力量部署。
在薛其坤看來,國家實驗室一定要有相對明確的對國家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重大任務。
根據任務的不同,可以考慮涵蓋關鍵核心材料、關鍵實驗設備與工業儀器、戰略必爭前沿等板塊。
他建議,設立國家實驗室學術指導委員會,專門負責擬建設的國家實驗室的相關領域的科學研判,保證決策的準確。
TOGO使用“小豬佩奇”著作權侵權案介紹
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TOGO共享汽車使用“小豬佩奇”形象被訴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二原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二原告訴稱,2022年4月25日至5月4日,在2022北京國際汽車展覽會舉行期間,途歌公司未經二原告許可,將“小豬佩奇”形象張貼在被告經營的TOGO共享汽車上,并以此為核心賣點,進行商業宣傳,同時將相關活動在其 、微博以及各大媒體上進行了同步傳播。
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二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故將途歌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中國和英國同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依據自動保護原則,英國主體的著作權在我國自動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即在我國無需履行登記注冊手續,其作品自創作完成即產生著作權,其著作權的歸屬、權利內容和侵權責任等問題適用我國法律進行評判。
但是,為確保著作權權利歸屬問題的確定性,應當明確,作品的原始權利歸屬適用作品起源國的法律調整。
該案中,《小豬佩奇》美術作品的起源國為英國,其原始權利歸屬應適用該美術作品起源國英國的法律調整。
法院認為,途歌公司的行為侵犯了二原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就本案而言,被告使用《小豬佩奇》動畫片和《小豬佩奇》美術作品,不是依上述作品直接獲益,而是利用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推廣宣傳其共享汽車服務,是一種廣告、代言意義上的使用。
從正常的交易角度考慮,被告想要使用二原告的作品需要征得二原告許可并支付許可費,雙方通過磋商最終確定許可費金額。
但是被告并未就許可及許可費問題與二原告進行磋商,因此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數額不應低于正常的許可費,否則作品使用人將沒有事先獲得許可的動力,無法起到預防和警示侵權的作用。
未經許可使用視聽作品原聲的侵權認定講解
隨著“聲音經濟”的迅速發展,出現了有聲書、廣播劇、視聽作品原聲等多種形式的聽覺產品,隨之而來亦產生了形式多樣的著作權糾紛。
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糾紛是未經許可將小說、散文、詩歌等文字作品進行朗讀制作成有聲書在網絡平臺播放,以及未經許可將相聲、演講、授課的音頻放置網絡平臺播放。
在近期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未經許可使用視聽作品整體原聲的新類型著作權糾紛,即有主體通過技術手段將視聽作品的原聲與畫面進行剝離,通過網絡平臺提供視聽作品的原聲供聽眾收聽。
由于該行為并未使用視聽作品的畫面,僅是使用了視聽作品的原聲,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人是否有權對此提起訴訟,以及該行為是否構成對視聽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是此類案件中需要解決的主要法律問題。
視聽作品是指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并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視聽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根據該規定,若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人與“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無特別約定,他人要使用視聽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應獲得該作品的作者的許可,而非視聽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申言之,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視聽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構成對該作品作者著作權的侵犯,而非對視聽作品著作權人相應著作權的侵犯。
未經許可在網絡中提供視聽作品原聲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視聽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視聽作品的原聲是否屬于視聽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 實踐中,還可能有一種特殊情形,即臺詞配音并非為視聽作品而存在,可能在視聽作品拍攝前即已存在,例如某人拍攝了一部風光片的短視頻,并配上知名演員在先已經錄制完成的某詩詞的朗誦。
此類配音在性質上與視聽作品的插曲類似,其具有獨立的審美價值,可以脫離視聽作品進行單獨使用。
二、使用視聽作品的原聲是否屬于對“可單獨使用作品”的單獨使用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單獨行使其著作權”,是指對劇本、音樂等作品在脫離視聽作品的情況下行使著作權。
例如,出版發行視聽作品的劇本,或對視聽作品中的插曲組織歌手進行演唱并制作錄音制品,在劇本著作權人或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與視聽作品著作權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需要取得劇本作品和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就使用視聽作品的原聲而言,需要對原聲中的音樂、臺詞本身與已經錄制在視聽作品中的音樂作品、臺詞配音進行區分。
例如,視聽作品的臺詞本身可能是劇本的組成部分,若他人單獨使用臺詞,則可能構成對劇本作者著作權的侵犯,而非對視聽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所謂單獨使用臺詞,是在脫離視聽作品的情況下使用臺詞,如將臺詞出版成書或將臺詞發布在網絡上。
在涉及使用視聽作品整體原聲的案件中,被訴行為均為直接使用了已經攝制在視聽作品中的臺詞配音,其并不是對臺詞本身在脫離視聽作品的場景下進行使用,故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單獨行使作品著作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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