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機構重新備案審核結果介紹,商標侵權案件中違法所得法律適用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23:0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商標代理機構重新備案審核結果的介紹,商標侵權案件中違法所得法律適用問題的介紹。
商標代理機構重新備案審核結果的介紹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有關規定,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商標代理機構重新備案的公告》有關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組織完成重新備案。
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商標代理機構重新備案工作。
經審核,提交重新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中共有16921家符合要求,審核結果已通過郵件發送,具體名單詳見“中國商標網>商標代理”欄目,供社會公眾查詢。
二、重新備案的有效期為三年,自重新備案通過郵件發出通過通知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屆滿后擬繼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商標代理機構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辦理延續備案,具體方式詳見“中國商標網>商標代理>商標代理機構備案辦理須知”。
三、備案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信息將與商標代理業務相關聯,即備案商標代理從業人員能夠提交商標代理業務,簽名并承擔法律責任。
四、對于未重新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商標網上服務系統、商標代理系統中進行標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標代理業務申請,處理未辦結商標代理業務的除外。
商標代理機構無未辦結代理業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注銷其備案。
五、未提交重新備案、重新備案未通過或注銷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如擬繼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應另行辦理新備案,具體方式詳見“中國商標網>商標代理>商標代理機構備案辦理須知”。
辦理新備案時有未辦結代理業務的,商標代理機構在新備案審核通過后,仍可繼續辦理原未辦結業務,原數字證書繼續有效。
商標侵權案件中違法所得法律適用問題的介紹
一、關于商標侵權案件中“違法所得”法律適用問題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
該規定適用于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查處商標侵權案件。
對于商標侵權案件,商標法除了規定“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外,同時規定了“罰款”的行政處罰,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綜合考慮具體案情,實施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
二、關于商標侵權案件中“違法所得計算方式”法律適用問題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現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二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的支出,為違法所得”,該規定可以理解為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關于計算方式的細化,適用于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中確定違法所得。
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問題的介紹
一、關于是否適用《商標法》相關規定 涉案產品、展板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名稱和標志的使用,不會使得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導,不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所述的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使用行為,不適用《商標法》相關規定。
二、關于是否適用《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相關規定 《專利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國知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一)采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
除上述內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根據上述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產品包裝袋上標注專利號、發明名稱等信息。
但涉案產品、展板上標注的,其中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代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部門形象,為2022年機構改革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曾使用的中英文名稱,在涉案產品、展板上使用上述標志和名稱,涉嫌為其產品技術或質量作背書,其標注方式可能誤導公眾,構成專利標識使用不當行為,違反了《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應根據《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八條,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三、關于是否適用《廣告法》相關規定 《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中華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涉案產品、展板的上述標注行為,涉嫌利用國家機關的名義或形象進行宣傳,違反了《廣告法》上述規定,應結合涉案行為具體情形、當事人主觀過錯以及行為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據《廣告法》《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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