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擊新冠肺炎專利信息研報》介紹,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立體化工作網絡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5:59:3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抗擊新冠肺炎專利信息研報》介紹,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立體化工作網絡介紹。
《抗擊新冠肺炎專利信息研報》介紹
新冠肺炎疫發生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充分發揮專利信息對疫防控科研攻關的專業支撐與引導作用,扎實推進各項工作,助力打贏疫防控阻擊戰。
完善信息平臺,推進信息共享。
組織相關領域專利審查員篩選中外疫防控相關專利技術7000余項,建成新冠肺炎防疫專利信息共享平臺。
平臺瀏覽使用量達14.79萬人次,覆蓋獨立用戶4.73萬人,為防疫藥物研發篩選、臨床治療和公眾防護等提供信息支撐。
深化情報分析,提供精準支撐。
編制《抗擊新冠肺炎專利信息研報》,對治療用藥、預防用藥和病毒檢測3個關鍵分支的專利信息進行全面梳理,從化學藥、生物藥、疫苗、檢測方法和檢測儀器5個方面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研究方向建議。
編制《新冠肺炎防治用中藥專利情報》,重點對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布的診療方案中推薦的10個中藥處方和12種中成藥,開展專利技術路線梳理和核心專利解析。
與聯防聯控機制科研攻關組密切溝通,組織專門力量持續跟蹤分析抗新冠肺炎最新藥物專利申請,深度分析有價值有應用前景的專利申請652件,先后向科技部提供分析報告23篇,為一線科研攻關專班和相關專家及時提供重要文獻參考。
提供便利救濟,暢通綠色通道。
積極落實支持復工復產十條部署,近期出臺規定,對因受疫影響造成專利年費遲繳的,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不產生滯納金。
對涉疫防控的專利商標申請暢通“綠色通道”,對96件專利申請予以優先審查,涉及發明專利申請28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65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3件;共對27件商標注冊申請加快審查。
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立體化工作網絡介紹
訴求多樣化、市場復雜化、技術難度高,這些特征決定了調解在化解知識產權糾紛方面的獨特優勢。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局印發《北京市關于加強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完善首都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充分發揮調解在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助力“兩區”建設和優化營商環境中的作用,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知識產權領域矛盾糾紛,并提出到2025年“重點區域和行業領域全覆蓋”“形成新時代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體系”“建成多元調解工作格局”的工作目標。
《意見》是對2022年由北京8部門聯合印發的《北京市加強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調解工作意見》的“全新升級”,延續并豐富了“多元調解”的概念和工作思路。
如何理解“多元調解”?北京知識產權局相關工作負責人介紹,將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進行有機銜接、優勢互補、協調聯動,就是“多元調解工作格局”的具體形態。
《意見》提出的6項主要措施中,強調“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調解工作體系”,明確了北京市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調解協調指導委員會負責全市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推動全市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建設,構建并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中心統籌推進,行業性專業性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室廣泛參與、優勢互補的立體化調解工作網絡。
據悉,2022年起至今,在北京知識產權局指導下,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指導管理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累計受理各類糾紛3.6607萬件,調解結案1.8856萬件,調解成功1.1818萬件,調解成功率62.7%。
在關于2022年北京受理糾紛的統計中,案件調解結案的平均耗時較審理結案的平均耗時縮短近80%。
《意見》充分表達對重點行業和重點區域的關注,提出積極探索知識產權糾紛易發、多發行業,以及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進一步擴大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覆蓋面,推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向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高精尖產業集聚區等重點區域延伸,在重點互聯網企業建立高效解決知識產權糾紛聯系人工作機制等具體措施。
北京知識產權局相關工作負責人介紹,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聯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立案庭,與京東、字節跳動、騰訊等12家在京互聯網企業建立了高效解紛聯系人機制,通過備案固定聯絡人,減少企業對接成本,提高案件審判效率,同時協助企業快速對接多元解紛途徑,實現“未訴先辦,源頭處理”的目標。
各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中,超三成涉及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和瞪羚企業。
目前,該中心已在軟件、電子信息、醫療器械等領域指導建立了16家行業性專業性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委員會,在“兩區”重點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建立12家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室。
“整體來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有力護航了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
出口貿易中商標侵權判斷的合理標準介紹
出口貿易中使用商標的商品并不在國內市場流通,經營者在出口商品上使用商標或者接受國外委托在商品上貼附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是否構成對國內商標權的侵害,一直都是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急需明確認識和統一標準。
否定出口行為構成商標使用的觀點主要是基于商標權地域性的考慮,即由于商品未在國內市場流通,國內消費者無法看到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故對于國內消費者而言,商品上使用的商標無法發揮識別來源的作用。
但是商標權的地域性更多的涉及權利取得和保護等方面,即商標必須分別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進行注冊并獲得保護,這并不意味著在一國構成商標使用的行為到了另一個國家便不屬于商標使用。
因此,商標使用行為的界定是無國界的、客觀的判斷過程。
只要商品上貼附的商標能夠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可能性,就構成商標性使用,不論該商標是在國內還是國外貼附在商品之上。
首先,應當注意商標使用行為發生的地點和消費者混淆誤認發生地點的區別。
在國內貿易中,商標使用的地點和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地點都發生在一國范圍內,不存在商標權的地域性問題;但在出口貿易中,商標使用發生在國內,消費者混淆誤認則發生在國外。
而商標權的地域性更多的是針對消費者混淆誤認而言的,即一般情況下,對于一國獲得注冊的商標權,該國的商標法只保護該國的消費者免于混淆誤認,而不保護國外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但不能因為國內消費者不可能發生混淆誤認,而否認商品上所貼附商標具有的識別功能。
在出口貿易中,雖然加工的商品沒有在國內銷售,但仍進入國外的市場流通,加工方在商品上貼附的商標在國外市場流通過程中客觀上也會發生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仍應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其次,應當注意是否構成商標使用與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區別,不應將侵權判斷階段需要考慮的混淆誤認因素提前到是否構成商標使用的判斷當中予以考慮,而是應當將是否構成商標使用的界定作為后續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前提。
商標使用只考慮識別來源的可能性,而不考慮混淆誤認的可能性,消費者是否混淆誤認應作為后續侵權判斷的考慮因素。
即使出口行為構成商標使用,由于出口的商品未進入國內市場,國內消費者不可能發生混淆誤認,故也不構成商標侵權。
在出口行為構成商標使用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出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是否構成對國內商標權的侵害,實際上涉及國內商標法的域外適用問題,并不應僅僅因為加工行為發生在國內而徑行認定構成侵權,也不應簡單地認為商品全部出口到國外而直接認定侵權不成立。
我們認為,在商標法未明確規定出口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的情況下,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應采取實質性影響的標準,即出口行為是否對商標權人的國內外合法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
具體可以考慮國內商標權人在國外是否享有商標權、是否在國外具有市場利益、國外委托方是否主觀上存在搭便車的侵權故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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