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靠譜的專利代理機構?如何選擇正規(guī)專利事務所進行知識產(chǎn)權保護?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4-03-06 15:42:0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wǎng)律師 給大家分享: 如何選擇一家靠譜的專利代理機構? 如何選擇正規(guī)的專利事務所進識產(chǎn)權保護? 。
如何選擇一家靠譜的專利代理機構?
想要申請專利,有兩種選擇:一是自己寫,自己申請;二是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負責。
總體來說,絕大多數(shù)人會選擇委托給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因為在自己申請專利過程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特別多問題。
比如,專業(yè)程度不夠、申請流程不熟悉、多次申請不通過、后期不會維護等。
如果從一開始就選擇一家靠譜的專利代理機構委托辦理申請,那么就可以避免出現(xiàn)上述所說的種種問題。
那如何選擇一家既靠譜又適合自己的專利代理機構呢? 重點一:看代理資質我國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從事專利代理的機構必須經(jīng)過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行政許可,取得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
但是,受到利益的驅動,市場上開始出現(xiàn)沒有獲得行政許可、擅自開展代理業(yè)務的無證機構,即我們經(jīng)常提到的“黑代理”。
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損失,在最初選擇代理機構時,應當選擇一家有正規(guī)代理資質的專利代理機構。
怎樣確認自己選擇的代理機構是否真正具有資質呢?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網(wǎng)站或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xié)會網(wǎng)站進行查詢。
重點二:專利代理機構在專利申請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一個具有專業(yè)水準的服務團隊會直接影響到撰寫質量、影響著委托人授權專利的保護范圍是否理想、法律狀態(tài)是否穩(wěn)定、以及整個過程所花費的人力、時間和金錢成本等。
重點三:看服務年限能夠經(jīng)歷長時間市場考驗的專利代理機構,肯定會有成熟的管理體系和過人的專業(yè)團隊。
相反,如果專利申請撰寫質量差、服務態(tài)度次,那么它在市場競爭的大浪淘沙中,一定無法長久生存。
因此,服務年限較長的專利代理機構,可靠性會更高。
與代理資質一樣,服務年限同樣可以在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網(wǎng)站上查到。
重點四:看流程管理文件撰寫只是整個專利申請的最初階段,后續(xù)還有提交、補正、公布、實審、審查意見轉達答復,而未來還可能進一步面臨復審、無效、海外申請等過程。
從而代理機構正規(guī)化、程序化的流程管理體系絕不可忽視。
另外,專業(yè)的代理機構應該配置專業(yè)的流程管理軟件,以有效實現(xiàn)對各專利進行精細化管理,全方位實時監(jiān)控專利申請整個過程及后續(xù)年費監(jiān)管等。
如何選擇正規(guī)的專利事務所進識產(chǎn)權保護?
近年來,知識產(chǎn)權保護 越來越受大家重視,我國目前已經(jīng)成為世界知識產(chǎn)權大國之一,中國專利申請、授權均位列世界第一。
而我國在知識產(chǎn)權保護上也有著完善的體系。
越來越多的專利事務所成立,其中有正規(guī)代理機構,同時也充斥著大量黑代,如何選擇正規(guī)的專利事務所進識產(chǎn)權保護相信是大家都想知道的,今天小編就來跟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為什么要選擇正規(guī)的專利事務所進行專利申請代理工作? 因為專利申請有其自身的專業(yè)性特點,不能因為某篇專利文件的看似簡單,而一葉障目地認為專利就是簡單的。
專利事務往往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技術方案的理解以及深入挖掘;2、針對技術方案的有效檢索;3、權利要求的合理限制;4、申請、復審過程中的專業(yè)答復;5、專利的實時監(jiān)控;6、專利侵權的有關取證、無效和訴訟。
無錫能夠為您提供上述6個方面的全程服務,讓您免除后顧之憂,能夠讓您省錢、省事、省心。
在做專利事務前的代理機構選擇時,顧客往往首先考慮的是兩點:
1、專業(yè)性,專利代理人是否是相同專業(yè)或相近專利人員,是否能夠理解技術方案; 2、價格,價格是否合理,或者說是詢價的幾家專利事務所中最低的。
由于顧客初次接觸專利,或對專利的專業(yè)性了解勝少,在尋找合作的代理機構時往往會忽略專利事務所是否能夠提供較好的案前檢索以避免無效申請、高質量的答復以提高專利授權、專業(yè)的無效和訴訟以維護客戶自身利益,從而導致后期遇到問題時,客戶需要重新尋找合作的專利代理機構。
如何避免在專利撰寫和答復中引入非必要技術特征的探討?
一、研究背景 一項發(fā)明專利申請文本包括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以及摘要。
其中,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申請人所要聲稱要求保護的權利范圍,而說明書僅僅起到對權利要求書進行解釋和說明的作用。
也就是說,在專利申請文本中,權利人只能通過記載在權利要求書里邊的內容主張自己的權益,而不能通過記載在其他部分的內容主張自己的權益,因此,一份好的申請文本主要體現(xiàn)在權利要求書的撰寫質量上。
而撰寫的權利要求中是否存在非必要技術特征則是衡量該權利要求撰寫質量好壞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那么,在實際專利申請過程中,哪些階段容易出現(xiàn)非必要技術特征的產(chǎn)生呢?其中,包括撰寫階段和答復審查意見階段,而答復審查意見階段包括初審、實質和專利無效階段的修改。
在實際案件中,存在大部分案件雖然獲得授權,但是當申請人拿著授權的申請文件去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因權利要求撰寫不當,包括過多的非必要技術特征,導致權利人主張權益失敗的案件屢見不鮮。
所以,好的專利技術應當通過有效的專利手段進行保護,通過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專利權,即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身合法權益不遭別人破壞,同時起到最大范圍的保護自身技術的作用,從而達到有效保護企業(yè)和個人的私有財產(chǎn)的目的。
綜上,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是否合適,關鍵在于申請文件的撰寫階段和答復審查意見階段,用于限定技術方案范圍的技術手段的選擇是否合適。
所以,申請人在對自己技術產(chǎn)品申請專利技術進行保護時,在撰寫階段和審查意見答復階段務必認真考量權項范圍的撰寫是否合適,需要重點關注的是權項中是否包括非必要技術特征。
二、實證案例 以下為實際操作中由于撰寫和答復審查意見過程中存在非必要技術特征,導致主張權利人合法權益失敗的案例。
案例1,涉案專利號:ZL02135704(以下簡稱涉案專利1),專利名稱:一種彈性力偶盤車裝置。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 一種彈性力偶盤車裝置,其輸出軸上連接小齒輪(7),與同在殼體內的大齒輪(8)的齒體(81)嚙合,由平行鍵(10)連接大齒輪和聯(lián)軸器(9),聯(lián)軸器(9)固定連接在被動設備轉子(12)上,其特征在于在被動設備上機架(6)上連接有彈性支架(5),彈性支架上連接有截面呈U形的殼體(4),使被動設備上機架(6)與彈性力偶盤車裝置之間為彈性連接,殼體上面緊固連接殼體蓋板(3),在殼體蓋板上面安裝有一對或數(shù)對減速機(2)和電機(1),每對減速機(2)和電機(1)成180°對稱位置布置,減速機的輸出軸伸入殼體蓋板(3)下面的殼體(4)內。
其中,案例1中的權利要求書在實質審查階段未對其進行修改而獲得專利權。
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將上述涉案專利1向某公司主張其產(chǎn)品侵犯專利權時,高院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爭議:
1、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中的殼體是否相當于涉案專利中的殼體結構。
2、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中的支架是否相當于涉案專利中的彈性支架。
針對上述兩個爭議點,高院認為:涉案專利1中將殼體設置成U形結構的目的是主要用來存儲潤滑油,而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中的殼體為L形結構,其沒有存儲潤滑油的需求,因此,涉案專利的殼體結構與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中的殼體不同,即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中的殼體結構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內。
且,在涉案專利中起支撐作用的支架由于限定為彈性支架,而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中的支架為槽鋼制成不具有彈性,因此,高院認為涉案專利1中的彈性支架與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中的支架為兩種不同的支架結構、涉案專利1中的平衡鍵也被高院判定為等同技術特征,所以,由于涉案專利1中將殼體限定為“截面為U形的殼體”和支架為“彈性支架”,的情況下,導致被訴產(chǎn)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內,繼而使得申請人的權益主張以失敗告終。
基于高院的審判結果,對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撰寫分析如下:
從涉案專利1提供的交底書可以得出,該方案主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為自動盤車裝置與轉動設備的機架采用剛性連接,造成驅動力矩過大和驅動力矩不平穩(wěn),使用時需花費許多時間進行調整的問題。
解決該技術問題時交底書給出的技術方案是在機架上設置彈性支架,其中,彈性支架包括上環(huán)和下環(huán),以及上環(huán)和下環(huán)之間是通過多個鋼片結構連接。
在涉案專利1的權利要求1中,采用了技術特征“彈性支架”、“截面為U形的殼體””等技術特征。
即在涉案專利1的權利要求1中,申請人認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采用“彈性支架”、“截面為U形的殼體””是解決問題的必要的技術特征。
那么,從整個發(fā)明構思上,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上述特征是否真是必要技術特征呢?事實并不是這樣的,具體參見如下分析:
第一、關于技術特征“彈性支架””,申請人將該技術特征直接限定至權1里的考慮可能是該技術的初衷主要解決的是現(xiàn)有技術中采用剛性連接造成力矩過大和驅動力矩不平穩(wěn)的問題,所以發(fā)明了一種通過具有一定彈性的結構解決由于采用剛性連接造成力矩大使得盤車裝置不平穩(wěn)的問題。
然而,從彈性支架的整個結構上分析可知,由于支架是由上環(huán)和下環(huán),以及連接上環(huán)和下環(huán)的剛性材料制成的。
而且,關于“彈性”的定義:彈性是指物體在外力下發(fā)生形變,當外力撤銷后物體又能恢復成原來大小和形狀的性質。
而結合涉案專利1的技術方案可知,權項中聲稱的“彈性支架”并不是通過支架發(fā)生形狀和大小的改變才能解決問題的。
事實上,由于該支架是在上環(huán)和下環(huán)之間設置剛性材料連接件,權項中聲稱的支架具有的彈性是利用了剛性材料連接件的撓度性質,而采用彈簧鋼片僅僅是其 個實施例而已。
而且,通過涉案專利1的結構與現(xiàn)有技術比對可知,涉案專利1的結構與現(xiàn)有技術中的盤車設備也明顯不同,所以,從另一方面可以認為,申請人可以是提供了一種新的盤車設備,通過對新的盤車設備進行整體布局,可以重新鑒定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也就是說,權利要求1中的支架其實可以不具有撓性,具有撓性是最有實施例,但是不具有撓性也同樣可以用來盤車,可能效果會比具有撓性的差一些而已。
所以,涉案專利的權項中關于技術特征“彈性支架”的概括是不合適的,造成了權利要求中出現(xiàn)了非必要技術特征。
第二,關于技術特征“截面為U形的殼體”,從涉案專利的說明書中可知,將殼體設置成截面為U形結構,主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U形結構的殼體內可以儲油,以便為滑動軸承提供潤滑油。
然而,從整個技術方案的分析可知,力矩的傳遞方式主要是通過輸出軸上的小齒輪帶動大齒輪在殼體內轉動,即驅動方式為齒輪驅動方式,所以,即使不在殼體內儲油為大齒輪提供潤滑,也能實現(xiàn)力矩的傳遞,弊端是可能在長時間后齒輪機構會出現(xiàn)磨損。
另外,因為該殼體是與彈性支架連接,所以,從結構布局上分析,同樣可以在彈性支架的上環(huán)形成用于存儲潤滑油的結構,甚至可以是殼體與上環(huán)一起圍設成用于存儲潤滑油的結構。
即換句話說,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只要概括合理,是可以將被訴侵權產(chǎn)品納入保護范圍內的。
然而,在涉案專利1的權利要求1中,申請人直接將存儲潤滑油的結構落在殼體上,導致殼體的結構唯一,且主動放棄了沒有存儲潤滑油結構的殼體的實施例、放棄了在彈性支架的上環(huán)形成用于存儲潤滑油結構的實施例、放棄了殼體與上環(huán)一起圍設成的用于存儲潤滑油結構的實施例。
所以,涉案專利1的權利要求1中關于技術特征“截面為U形的殼體”的概括也是不合適的,造成了權利要求中出現(xiàn)了非必要的技術特征。
綜上,從涉案專利的發(fā)明初衷和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分析可知,解決因動力矩過大和驅動力矩不平穩(wěn),使得盤車裝置使用時需花費許多時間調整的問題時,采用“彈性支架””、以及“截面為U形的殼體”的技術特征的技術方案并不是必要的技術手段,即涉案專利1的權利要求1中存在非必要技術特征,導致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縮小,權利要求1存在非必要技術特征也是導致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主張專利權益失敗的原因。
案例2、涉案專利號:ZL202210384778.1(以下簡稱涉案專利2),專利名稱:一種清潔工具。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一種清潔工具,包括:拖把和清洗容器,拖把桿下端鉸接拖把頭,拖把頭上設有擦拭物,拖把桿至少包括內桿和外桿,內、外桿間可相對轉動,并通過套接使拖把桿可作壓短和拉長的直線運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拖把頭和清洗容器間設有清洗支撐裝置;清洗支撐裝置包括:設于清洗容器中的支桿,拖把頭上設有與支桿相配合的開孔;支桿可進入或退出開孔,清洗時,清洗支撐裝置支撐、定位拖把頭,并阻止拖把頭壓緊擦拭物,向下壓短拖把桿,內、外桿間的直線運動轉化為拖把頭的旋轉運動,拖把頭帶動擦拭物繞支桿旋轉,擦拭物在離心力的作用下張開以利于清洗;連續(xù)向下壓短和向上拉長拖把桿,拖把頭連續(xù)進行旋轉式清洗;所述的拖把桿還包括:與內、外桿其中之一的上端相固定的延長桿。
在涉案專利2中,該專利為分案申請,其中,母案的權項為10條,提分案后的授權文本的權項為54條,其中包括3個獨立權利要求,從分案策略中可以看出,該專利技術申請人也是相當重視的,而且申請稿布局也合理。
然而,從授權文本中可以得出,授權后的文本包括技術特征“拖把頭上設有與支桿相配合的開孔”,該特征是在實質審查階段引入到各個獨立權利要求中的。
然而,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將上述涉案專利2向某公司主張其產(chǎn)品侵犯專利權時,高院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爭議:
1、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中的“拖把頭中心的圓形凸臺和環(huán)形轉盤之間形成的空間”是否相當于涉案專利中“拖把頭上設有與支桿相配合的開孔”。
上述存在爭議的技術特征是申請人在審查階段引入,并不是在撰寫申請文本初稿階段引入。
而關于被訴侵權產(chǎn)品,涉案專利2的權利人主張將拖布安裝環(huán)與拖把頭中心的圓形凸臺和環(huán)形轉盤之間形成的空間視為開孔,則此開孔應為實現(xiàn)拖把頭旋轉不可或缺的結構。
但被訴侵權產(chǎn)品使用過程中,即使去除拖布安裝環(huán),向下壓短拖把桿時,拖把頭因設置了環(huán)形轉盤仍可進行旋轉,故被訴侵權產(chǎn)品實現(xiàn)拖把頭旋轉的技術效果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并非利用開孔與支桿相配合的結構,即被訴侵權產(chǎn)品未落入涉案專利2的保護范圍內,因此,涉案專利權人主張自身權益失敗。
基于高院的審判結果,對涉案專利2的權利要求分析如下:
在涉案專利2的權利要求1中,在拖把頭上設置開孔,并將支桿設置成可進入開孔或退出開孔的方式,其主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將拖把限制在支架上以便對拖把進行旋轉清洗,即只要實現(xiàn)拖把能夠相對于清洗容器可轉動即可。
然而,基于涉案專利2的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能夠實現(xiàn)將拖把限位在支架上并相對于容器轉動實現(xiàn)清洗的實施方式除了通過孔結構與支桿配合之外還有很多,例如采用凸起與凹槽配合方式、離合可拆式限位結構、或者設置用于支持拖把的轉動件等可拆方式,還可以采用被訴產(chǎn)品的實施方式。
即涉案專利2的權利要求1在答復審查意見階段引入了非必要技術特征,造成涉案專利2在主張權益時失敗的原因。
三、研究結論 由于撰寫的原因造成權益主張失敗的案例還很多,以上僅僅只是以兩個案例來說明專利技術申請文本在撰寫階段和答復審查意見修改階段的重要性。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造成權利人主張權益失敗的原因包括:申請文本撰寫階段對方案理解不到位、概括不當產(chǎn)生非必要技術特征,以及在審查階段修改時引入非必要技術特征。
權利人要想申請的專利技術能夠順利主張自己權益,需要在撰寫階段和審查階段都務必得到足夠的重視。
實際操作中,大部分申請人的重點是在申請文本撰寫階段進行把控,而忽略了在答復審查意見階段的修改,容易造成審查階段的修改引入非必要的技術特征,造成后續(xù)涉訴階段的權益主張失敗的尷尬處境。
四、應對策略 為了避免出現(xiàn)授權的專利技術文本在主張權益階段失敗的情況,申請人在對專利技術進行專利申請的過程中,務必要對該技術進行全面的分析,并確定哪些技術點是核心專利、哪些技術點是外圍專利,這樣才能對專利技術做到精心布局,使得所有申請的專利技術環(huán)環(huán)相扣,各專利技術都能夠形成一個個有力的據(jù)點,各專利技術之間形成一張張專利保護網(wǎng)。
而且這樣能夠做到每一個技術點都能夠具有一個合適的保護范圍,這樣即能夠有效地起到保護申請人的權益,又能夠起到提高自身專利技術價值,而且還能避免專利技術不容易被規(guī)避,給別有用心的企業(yè)和個人增加規(guī)避難度。
然而,無論是核心專利還是外圍專利,在對代理機構的申請文本都得全面地、仔細地審查。
即無論是初稿撰寫階段還是審查意見答復修改階段都應該重點審查權利要求的撰寫和布局是否合適。
其中,關于初稿撰寫階段的審查主要包括:各權項中是否包括非必要技術特征、權項中對技術方案描述是否正確、是否有方案擴展部分、各技術特征俗語使用是否合適、以及各技術特征的上位是否合適。
當一份初稿將這幾個方案把握好之后,撰寫出來的申請文本初稿的質量一般也不會差。
值得注意的是,在初稿審核過程中,除了站在技術側進行審查外,還應當站在競爭對手側進行核,也就是說,基于目前撰寫的權項,如果別人要做規(guī)避設計,他們會從哪些方面入手,如果有漏洞,應該怎么修改補救。
即采用“先立后破”的審核方式,能夠有效地提高專利撰寫質量。
關于審查意見答復修改階段的審查主要包括:在對權項進行修改以克服審查員提出的問題的過程中,如果沒有必要不要引入過多的技術特征。
因為,目前現(xiàn)階段,不確定哪些技術特征會對涉訴階段造成毀滅性的災難(例如案例2)。
站在審查員角度,審查員當然是希望申請人合并的越多越好,這樣也方便授權。
但是,申請人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得一份授權的證書,申請人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申請專利的目的是希望用得著它的時候,它能真正的起作用,而不是擺設。
因此,必要的時候與審查員據(jù)理力爭,為申請人爭取更大的保護范圍,而且可以向審查中心發(fā)起會晤或是電話會議,盡可能的把方案向審查員講清楚以獲得審查員的理解。
關于審查意見答復修改階段的審查主要還包括:如果基于目前的審查情況判斷不是很樂觀或是不同意修改又擔心被駁回,有必要時可以考慮繼續(xù)提出分案申請,這樣分案申請可能不是同一個審查員進行審查,不同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可能會不相同,可以間接的增加授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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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如何申請專利 發(fā)明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