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形式審查的內容,發明專利實質審查應提交的資料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06 15:41:2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發明專利初步審查中形式審查的內容 ,發明專利實質審查應提交的資料有哪些? 。
發明專利初步審查中形式審查的內容
發明專利在受理后、公布前需要進行初步審查,在格式上符合公布條件、內容上排除明顯不屬于專利法保護對象之后才會給予公布,今天就來向大家介紹下,初步審查中的形式審查都包括哪些內容。
一、請求書的形式審查 發明專利中對于請求書來說,要看內容是否全面,內容包括基本信息(比如發明名稱,發明人、申請人、代表人、聯系人信息等),特殊申請信息(比如分案申請、生物材料樣品保藏、遺傳資源來源披露等),申請手續的聲明信息(比如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信息、優先權、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說明、同日聲明、保密請求等),以及文件清單和是否簽字或蓋章。
二、說明書及其附圖的形式審查 發明專利中說明書及其附圖作為權利要求書的依據、修改申請文件的基礎、以及審查工作的基礎,其是否清楚完整的公開了技術方案尤為重要。
說明書在形式上有如下要求:(1)第一頁第一行需寫明發明名稱;(2)說明書內容包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以及具體實施方式(各部分的具體要求暫不做闡述)。
對于特殊申請來說,在形式上還有以下幾點要求:(1)涉及核苷酸、氨基酸的,應將序列表作為單獨部分,單獨編頁,并且還需提交與該序列表相一致的計算機可讀形式副本;(2)涉及生物材料樣保藏的,應注明保藏日期、保藏單位、保藏編號、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及拉丁文學名,上述內容應集中寫于相當于附圖說明的位置。
發明專利中說明書附圖在形式上有如下要求:(1)應使用包括及算計機在內的制圖工具繪制;(2)圖片顏色應為黑色;(3)如果存在多幅附圖,應對其進行順序編號,附圖標記也應編號,且同一實施方式的各附圖中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一致;(4)附圖中不可出現注釋性文字。
三、權利要求書的形式審查 權利要求書在形式上有如下要求:(1)應以說明書為依據,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2)每一項權利要求及整體都應清楚,包括權利要求之前的引用范圍、每一項權利要求的類型、以及每一項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都應清楚;(3)每一項權利要求和整體都應簡要,不得出現兩類或兩類以上保護范圍實質相同的同類權利要求,盡量采用引用在前權利要求的方式進行撰寫,且權利要求數目應合理。
四、摘要及摘要附圖的形式審查 摘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屬于原始公開的內容,所以也就不可以作為修改的依據,不能用來解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摘要應是說明書公開內容的概述,其形式要求有如下幾點:(1)應寫明名稱、所屬領域、技術問題、技術方案的要點及主要用途;(2)可含有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3)有附圖的應提供一幅最能反映主要技術特征的附圖作為摘要附圖;(4)不可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且摘要總數應控制在300字以內 。
發明專利實質審查應提交的資料有哪些?
一、發明專利實質審查應提交的資料有哪些?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時,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這些參考資料主要是指發明人在完成發明過程中所參考的與其發明相關的技術資料,包括專利文獻、科技書籍、專利技術報刊等。
申請人可以選擇其中與發明關系最為密切的資料送交國家知識產權局。
專利局可以就某些費用(申請費、發明申請審查費、發明申請維持費、復審費和授權后三年的年費五項)對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實行減緩。
申請人為單位的,可減緩上述費用的70%(復審費減緩60%),申請人為個人的,可減緩上述費用的85%(復審費減緩80%)。
二、發明專利實質審查特點是什么? 發明專利實質審查只有發明專利在申請中有,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是沒有這個階段,發明專利必須審查,不審查的話是不會授權的。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以后,如果申請人已經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已生效的,申請人進入實審程序。
如果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三年還未提出實審請求,或者實審請求未生效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在實審期間將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它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
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或者存在各種缺陷的,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逾期不答復的,申請被視為撤回,經多次答復申請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駁回。
實審周期較長,若從申請日起兩年內尚未授權,從第三年應當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逾期不繳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實質審查中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將按規定進入授權程序。
三、實質審查分為哪兩種? 實質審查制中又分為即時審查制和延遲審查制兩種。
1、即時審查制,又稱為一次性審查制。
即專利局對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后,無需申請人提實質審查請求,就隨即對專利申請的內容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審查,以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即時審查制的優點是可以確保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質量,減少訴訟糾紛,這使審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簡化。
其缺點是審批時間較長,且需要有龐大的專利審查機構。
2、延遲審查制,又叫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
即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后,不立即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先將申請案公開,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一段時間內的任一時間請求實質審查,待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后,在已公開的情況下,專利局才進行實質審查。
在當代的社會發明專利是可以向專利局提出申請要求獲得法律的保護的,但是專利局也需要做出實質性的審查,也就是是否符合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的標準,只有符合這些條件才能夠授權保護。
合作作品的的著作權應該歸屬于哪一方呢?
協作著作,就是指兩個人左右相互寫作的著作。
依照在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的要求,協作著作包含能夠 切分應用和不可缺少應用的著作那樣二種種類。
前面一種是每一創作者的寫作成效都有機化學地聯系在一起,沒法強調哪一部分是由哪一位創作者寫作的;后面一種是每一合作方的著作都能夠從著作總體中切分出去獨立多方面應用。
協作著作是造成著作權現有關聯的前提條件,相互寫作著作的客觀事實則是確定協作著作和協作創作者的前提條件。
一般,確定協作著作應當具有以下一些標準:
(1)協作創作者中間需有相互寫作某一著作的意思表示,即規定創作者有相互寫作的心愿及其互相配合的確立的意思表示。
該意思表示能夠 是在著作開展寫作前,還可以在寫作全過程中造成。
假如協作創作者中間沒有相互寫作的意思表示,則沒辦法造成協作著作,由于那樣她們寫作出去的著作在內容、方式、設計風格上難以實現和睦統一。
(2)2個或2個左右的原創者都相互開展了寫作主題活動。
即協作創作者相互在寫作中努力了原創性勞動者,做出立即的原創性工作中。
如對著作的設計構思,原材料的挑選與梳理,繪制編寫等,而任何一方不可以只是因出示了服務性勞動者而認為其合作方真實身份。
(3)寫作出的著作要以一定方式主要表現的一件著作(不管該著作是不是可切分應用)。
假如一件著作合乎所述三個特點,則歸屬于協作著作;不然,或是是獨立著作,或是是組成著作、結合著作,而并不是協作著作。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的要求,協作著作的創作者相互具有著作權。
在其中,沒法切分的協作著作之著作權,可用資產夫妻共有財產標準,由協作創作者夫妻共有財產。
對著作權的履行,有要求的按規定,有承諾的依從承諾。
承諾不可違背著作權法,既無要求又無承諾的,則按資產現有標準解決。
協作著作能夠 切分應用的,創作者對自身寫作的一部分能夠 獨立履行著作權。
可是,履行該支配權時,不可組成對協作著作總體著作權的損害。
協作著作之相互具有包含按份共有和夫妻共有財產。
著作權人依照分別寫作的那一部分著作所應該的支配權市場份額,共享支配權和承擔義務,即按份共有。
著作權按份共有的每一共許多人,有全將自身的資產市場份額出讓,但在出讓時,別的按份共有人到相同條件下底下購買權的支配權。
夫妻共有財產著作權,即現有的著作權人不區劃分別對著作權所占據得市場份額,相互對協作著作具有支配權和承擔義務。
夫妻共有財產的著作權人到切分財產權時,一般是對半分。
必須留意的是,協作著作能否獨立發布? 依據著作權法的要求:兩個人左右協作寫作的著作,著作權由協作創作者相互具有協作著作能夠 切分應用的,創作者對分別寫作的一部分能夠 獨立具有著作權,但履行著作權時不可侵害協作著作總體的著作權。
此外,《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要求:協作著作不能切分應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協作創作者相互具有,根據協商一致履行;不可以協商一致,又無書面通知的,任何一方不可阻攔他方履行除出讓之外的別的支配權,可是個人所得盈利理應有效分派給全部協作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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