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有哪些?關于商標駁回后的分割申請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06 15:41:1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有哪些? 關于商標駁回后的分割申請講解。
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有哪些?
2022年4月26日是第1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
世界知識產權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2001年4月26日設立,并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范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的法律環境。
那么今天就來給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專利申請的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有哪些。
目前我國內地現行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都包括商標法,專利法,技術合同法,著作權法,甚至在不正當競爭法當中,也有對于專利申請的知識產權的相關保護條例。
另外還有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等,制定這些法規都是為了在各自的領域,防止專利申請?的知識產權被他人隨意侵犯的。
不過需要當事人注意的就是,在沒有依法申請專利權之前,是不受國家保護的。
以下是給大家整理的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
1、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 2、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 3、民法通則 4、技術合同法 5、藥品行政保護條例、藥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6、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7、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8、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9、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 10、反不正當競爭法 1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12、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13、刑法,第3章第7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13條-第220條)及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1條-第225條) 14、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15、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1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18、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19、對外貿易法?(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六章對外貿易秩序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關于商標駁回后的分割申請講解
一、什么是商標分割?商標分割并不是所有商標都會遇到的情況,只有當申請的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被部分駁回時,即申請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部分通過了初步審查,部分被駁回了,才會出現商標申請分割的問題。
2022年商標法修改后,新的商標法允許在商標部分駁回時進行分割。
當申請的商標被部分駁回,商標局在發出《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的同時還會附一份《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
?二、商標分割的三種情況商標被部分駁回后,根據申請人的態度不同,有以下三種情況。
?01、不做復審,自動分割如果商標申請人不做復審,商標局會把商標初步審定的部分和不予核準注冊的部分自動分割。
該商標初步審定的部分商品直接進入初審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且無人異議,下發商標注冊證書,予以注冊。
簡言之,不做復審,也就無需做分割申請,靜候商標下證即可。
?02、做復審,申請人工分割如果商標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部分不服,需要進行駁回復審的并且急于商標初步審定部分下證。
申請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駁回復審和人工分割。
對于商標初步審定的部分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并生成新的申請號,但是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該初步審定的部分直接進入初審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下發商標證書。
對于駁回的部分保留原申請號,這件申請進入復審及訴訟程序。
如果復審成功,進入初審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則下發商標證書。
但是該商標證書是舊的申請號,如果復審不成功,則不會下證。
?03、做復審,不申請分割如果商標申請人態度是要做復審,但是也不準備申請分割。
那么初步審定的這部分商品也不會進入初審公告,而是整件申請要等復審結果出來才有定論。
若復審成功,下證,仍然是原申請號碼;若復審不成功,則下證的核準使用范圍只是通過商標初步審定的部分,且注冊號仍是原申請號碼。
商標分割申請與否是新商標法賦予申請人的一項權利,并不是強制要求的。
至于分割與否取決于申請人的態度和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商標分割申請一旦做出不得撤回。
第二、商標分割申請提出的期限,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提交。
三、該不該進行商標分割? 商標分割制度的設立是為了商標申請人在面臨商標部分駁回、商標異議、爭議、撤銷等程序時,可以將糾紛所造成的傷害降至最低,有利于商標權利的穩定。
?如果申請人急于使用商標,商標分割可以讓通過初步審查的部分盡早進入公告,盡快獲得注冊,取得商標注冊證書,從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申請人的權益。
?如果申請人對于駁回的部分不考慮進行駁回復審,可以直接放棄;如果申請人希望早日獲得商標證投入使用,建議選擇分割。
?商標分割之后,申請商標就會有兩個商標申請號,一個是原來本身的申請號,一個是后面帶字母A的,不過這兩個申請號都可以同等使用。
申請人可以先拿到帶A的證書,如果后續復審成功,那么就會拿到兩個商標證書,不影響后續使用。
不過,如果駁回復審成功之后,以后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等費用就會是雙份的,需要申請人自己去衡量。
關于權項修改的關聯性分析
在審查意見的答復過程中,無論是答復國內審查意見,還是答復國外審查意見,最常見的是關于獨立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的審查意見。
而針對如何克服創造性缺陷,代理師通常會采用兩種答復方式:
(1)直接爭辯獨立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 (2)將從屬權利要求和/或說明書中的技術內容補入至獨立權利要求中,以克服創造性缺陷。
對于上述方式(1),代理師的注意事項在于:需要盡可能避免在意見陳述過程中出現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造成不必要限定等類似描述語言; 對于上述方式(2),代理師的注意事項主要集中在如下幾個方面:
1)從屬權利要求中描述的附加技術特征是否有必要全部補入獨立權利要求; 2)從說明書中補入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是否存在不清楚或引起歧義等類似描述; 3)向獨立權利要求補入的技術特征雖然能夠克服創造性缺陷,但是此種修改方式是否會影響授權專利的價值。
然而,在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修改的過程中,除了上述幾個方面值得代理師注意之外,是否還存在其他容易被代理師所忽視的注意事項呢?本文將會結合一個實際案列來分析另一個值得代理師關注的注意事項:
4)向獨立權利要求補入的技術特征與獨立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之間的關聯性。
示例案件的權利要求1記載了如下技術方案:
1、一種地面站,其中,所述地面站包括第一通信模塊以及與所述第一通信模塊連接的事務調度模塊,所述事務調度模塊用于存儲所述地面站中的應用生成的事務幀,還用于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塊向目標無人機發送所述事務幀,獲取所述第一通信模塊接收到的數據幀,并將所述數據幀提供給所述地面站中的應用,所述應用用于操作所述目標無人機。
在OA答復過程中,為了克服創造性缺陷,本案將其 個從屬權利要求補入至權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地面站,其中,所述地面站包括第一通信模塊以及與所述第一通信模塊連接的事務調度模塊,所述事務調度模塊用于存儲所述地面站中的應用生成的事務幀,還用于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塊向目標無人機發送所述事務幀,獲取所述第一通信模塊接收到的數據幀,并將所述數據幀提供給所述地面站中的應用,所述應用用于操作所述目標無人機;其中,所述事務幀具有優先級;所述事務調度模塊包括優先級單元,所述優先級單元用于每隔一個事務幀提取周期,在事務幀中選取優先級最高的事務幀,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塊向目標無人機發送優先級最高的所述事務幀。
然而,對于上述修改內容,審查員給出了如下評述意見:
1)審查員認同上述新增技術特征為區別技術特征并且沒有被對比文件所公開; 2)盡管上述區別技術特征沒有被對比文件所公開,但是新增技術特征與原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缺乏關聯性,而且也不清楚新增技術特征究竟能夠解決什么技術問題或達到什么技術效果,因此,新增技術特征在創造性判定中不予考慮。
對于代理師而言,上述審查意見確實較為少見,但是既然審查員提出該問題,代理師的工作就需要解決該問題。
如果針對上述審查意見進行詳細分析后便會發現,審查員所提出的問題存在一定合理性。
原權利要求1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如何改善多個應用與多臺無人機之間的通信效率。
而新增技術特征從字面描述上看,感覺與該技術問題存在少許關聯,但是在解釋過程中又會發現難以解釋清楚。
因此,代理師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基于新增技術特征重新定義技術問題。
但是,在重新定義技術問題之前,代理師首先需要解決審查員所提出的關聯性問題。
在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中存在如下邏輯關系:
1)地面站中的應用生成的事務幀并且地面站向目標無人機發送事務幀; 2)應用用于操作目標無人機; 基于上述邏輯關系,審查員提出權利要求1中僅記載了應用與事務幀之間的關系以及應用與目標無人機之間的關系,但是卻并沒有記載事務幀與目標無人機之間的關系。
對此,代理師通常的反應在于這兩者之間的關系雖然沒有在權利要求1中明確記載,但這不是顯而易見的嘛。
既然應用能夠用于操作目標無人機,那么應用所生成的事務幀必然也是用于操作目標無人機。
然而,雖然這種理解本身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從審查員(尤其是歐美審查員)的角度看來,對權利要求的解釋說明需要完全基于Claim language來闡述。
如果代理師闡述的理由中無法直接從權利要求1的文字記載中得到,那么申請人首先需要將相關描述補入至權利要求1之后,才能夠繼續主張相關論述理由。
為此,代理師在閱讀并分析本案的說明書之后發現具體實施方式中明確記載有“事務幀用于使目標無人機執行對應的操作指令”,因此,代理師的首要任務便是將這句描述補入至權利要求1中,以克服審查員所指出的問題并完善新增技術特征與原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技術方案之間的關聯性。
接下來,代理師便可以基于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重新定義技術問題。
同樣地,代理師在閱讀并分析本案的說明書之后發現,在多個應用與多臺無人機之間的通信過程中,如果多個應用同時向同一臺無人機發送事務幀,那么在該無人機上便會發生事務幀沖突,無人機無法確定該執行哪個事務幀。
因此,代理師重新定義技術問題便是在多個應用與多臺無人機之間的通信過程中,如果多個應用同時向同一臺無人機發送事務幀,那么在該無人機上如何解決事務幀沖突問題。
此時,再結合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便會發現,事務調度模塊中存儲的事務幀組成發送幀隊列,事務幀具有優先級,優先級決定事務幀的發送順序,事務調度模塊用于每隔一個事務幀提取周期在事務幀中選取優先級最高的事務幀,控制第一通信模塊向目標無人機發送優先級最高的事務幀,以使目標無人機執行對應的操作指令,由此控制目標無人機按照事務幀的發送順序依次執行對應的操作指令,而不會發生指令執行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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