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在創造性判斷中的重要性,智能門專利科技創新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05 16:15:16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在三步法創造性判斷中的重要性 ,智能門專利科技創新講解 。
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在三步法創造性判斷中的重要性
創造性是發明被授予專利權的必要條件。
實踐中,缺乏創造性也是發明專利被無效的主要理由。
我國《專利法》下的創造性,要求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于所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而言非顯而易見,實踐中這也是判斷創造性的主要爭議焦點。
對于非顯而易見的判斷方法,《專利審查指南》給出了三個步驟:第一步從現有技術中確定與發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第二步確定發明相對于最接近現有技術具有的區別特征,并在此區別特征的基礎上總結本發明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第三步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將區別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本發明所解決的技術問題。
這一判斷規則被業內簡稱為“三步法”。
“三步法”中第一步是要確定與本專利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但“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選擇正確與否,往往不被詳細考量,這導致一些案件中對創造性的判斷不合理。
《專利審查指南》對于如何選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列舉性的提到需要考慮技術領域、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公開的技術特征等,并且要求應首先考慮與專利技術領域相同或相近的現有技術,對于技術領域不同的現有技術,如果能夠實現發明的功能,也可以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由于《專利審查指南》這一規定有較大的解釋空間,而裁判機構也很少探討最接近現有技術選擇合理與否,導致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選擇有很大的隨意性,最接近現有技術往往以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人的選擇為準。
這一做法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我國《專利審查指南》的“三步法”借鑒了歐洲專利局的規則,然而在第一步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選擇上,卻并沒有借鑒歐洲專利局的做法。
《歐洲專利局審查指南》中,對最接近現有技術選擇設立了明確的規則:“在選擇最接近現有技術時,首先需要考慮其必須指向了本發明相似的目的或效果,或者至少屬于本發明相同或緊密關聯的技術領域。
”歐洲專利局在評價專利的創造性時,需要依據前述規則,對最接近現有技術選擇適當與否做出判斷,在歐洲專利局的程序中,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選擇也常常成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
事實上,最接近現有技術作為非顯而易見性判斷的起點,選擇合適與否決定了最終的判斷結果是否合理,應當引起裁判機關的重視。
在我們近期代理的一個案件中,可以明顯看出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選擇導致非顯而易見性的判斷產生爭議。
涉案專利是一種鼓風機,應用于治療呼吸暫停障礙綜合癥的呼吸機,屬于家用醫療設備。
呼吸暫停障礙綜合癥的主要病因是患者的呼吸氣路變窄或堵塞,導致呼吸氣路不暢,顯現的典型病癥是患者夜晚打鼾,夜間睡眠質量不佳,白日精神不振。
這類呼吸機的工作原理是能夠提供帶有一定壓力的氣流,患者睡眠時佩戴呼吸機,吸入帶有一定壓力的氣流,有壓力的氣流能夠撐開不暢的呼吸氣路,從而保證患者睡眠期間得以正常呼吸。
涉案專利的鼓風機就是提供壓力氣流的核心部件。
由于呼吸機使用于患者睡眠期間,為了保證患者能安靜入睡,從呼吸機問世起,減少鼓風機的噪音就成了一項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相比此前應用于呼吸機的鼓風機,涉案專利的發明點在于在鼓風機結構上做了改進,從而更好的解決噪音問題。
現有技術中呼吸機的鼓風機內部結構都是不對稱的,空氣從一個方向流入,經過葉輪(下圖藍色標出部分)加壓后從另一個方向流出,并不追求氣流均勻對稱的流動。
而涉案專利的特點在于鼓風機的結構是對稱的、氣流通道無阻礙,氣流從垂直方向流入,從垂直方向流出,追求氣流達到均勻對稱的流場。
見下圖比對展示 在涉案專利的鼓風機內部,通過對稱的結構、無障礙的氣流流動路徑,實現了氣流在鼓風機內均勻的加壓、流動,有效避免了氣流紊亂,從而進一步降低了噪音。
在呼吸機這一技術領域,此前從未有過對稱結構的鼓風機。
以任何一個本領域的現有技術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涉案專利都與之存在很大的結構差異。
本領域技術人員面臨的技術問題是需要從現有技術中找到啟示,將現有技術中不對稱結構的鼓風機改進為對稱結構的鼓風機從而解決降低噪音的問題。
在非呼吸機領域的現有技術中存在一種對稱結構的鼓風機方案,該現有技術屬于機械工程領域,包括照明、加熱、武器、爆破,鼓風機用于離心泵。
據其說明書記載,該現有技術的特點在于多級結構尺寸相同,拼接組裝方便,但并沒有披露對稱結構能夠解決降低噪音的問題。
相反,從該現有技術本身的結構來看,其結構決定了其會產生噪音。
下圖比對了該現有技術和涉案專利的結構。
在涉案專利中,鼓風機的馬達(見黃色標出部分)與外殼之間沒有任何障礙,空氣以螺旋方式均勻的在馬達的側壁(見綠色通道)流動,這種結構有效避免了氣流遇到阻礙紊亂,因此盡可能的避免了噪音。
在該現有技術中,馬達(見黃色標出部分)通過支撐腕(見紅色標出部分)連接在外殼上,導致空氣在殼體內圍繞馬達的側面旋轉流動時,會遇到支撐腕的阻礙,進而導致氣流紊亂,產生了噪音。
如果將呼吸機領域的鼓風機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涉案專利的區別特征在于對稱、無障礙的氣路結構,解決的技術問題解在于降低噪音。
盡管機械工程領域的現有技術中存在具有類似對稱氣路結構的鼓風機,但由于該現有技術無法解決噪音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從中得到啟示,將呼吸機的鼓風機改進為涉案專利的對稱氣路結構,因此本專利是具備非顯而易見性的。
但如果選擇上述非呼吸機領域的鼓風機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對非顯而易見性的判斷結果可能會出現不同。
涉案專利與上述非呼吸機領域的鼓風機的區別特征被認為主要在于應用領域不同,前者應用于呼吸機,后者應用于機械工程領域。
由于呼吸機都使用鼓風機,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有啟示將上述鼓風機應用于呼吸機從而得到本專利。
這一推理過程看似簡單明了,但細究卻存在嚴重的問題。
首先,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合理想到將機械工程領域的現有技術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其與呼吸機領域較遠,既沒有解決涉案專利需要解決的降低噪音的技術問題,其結構本身也無法實現靜音的技術效果。
呼吸機領域的鼓風機對于降低噪音有著苛刻的要求,需要達到不妨礙睡眠的程度;而上述機械工程領域的鼓風機用于離心泵,離心泵被廣泛用于電力、冶金、煤炭、建材等行業輸送含有固體顆粒的漿體,這類工程用的鼓風機有很大的噪音,對消除噪音的要求并不高。
現實中,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研發過程中不會將機械工程領域的鼓風機作為基礎,將其用于直接作用于人體的呼吸機以降低呼吸機的噪音。
其次,上述機械工程領域的現有技術和呼吸機領域的現有技術本質上缺乏結合的技術啟示。
上述機械工程領域的鼓風機無法解決呼吸機所要解決的降低噪音的技術問題,也沒有證據表明現有技術中存在將類似結構的鼓風機使用于呼吸機領域的教導,本領域技術人員缺乏將該鼓風機運用于呼吸機領域的技術啟示。
事實上,這類鼓風機難以被用于呼吸機,該現有技術的特點在于拼接組裝方便,但這種簡易結構本身難以滿足呼吸機對儀器精密度的要求。
智能門專利的科技創新講解
一款智能門,她不僅是你的專屬安全衛士,還是你最貼心的私人管家。
提醒用戶必要的物品,顯示日程安排,并根據日程安排顯示所需物品 當用戶接近智能門時,通過智能門上的攝像頭識別用戶并獲得用戶攜帶的物品,將用戶攜帶的物品與預先存儲的必需物品信息進行比較,確認用戶是否攜帶必需物品,并提醒用戶;還可以顯示用戶的日程安排并提醒該日程所需的物品。
根據日程搜索實時交通信息,推薦最優路線并提醒需攜帶的物品 根據用戶的日程安排獲取實時交通信息,指導用戶使用更快捷的公共交通工具或私家車; 此外,在使用所選公共交通工具或私家車時,提醒用戶攜帶所需的物品,如汽車鑰匙或公交卡等。
根據實時天氣信息,提醒所需物品 獲取實時天氣信息,顯示當前的天氣信息,并根據天氣信息提醒所需的物品,如在下雨天建議帶傘,在微塵天建議帶口罩。
一種具有接收外賣和快遞功能的智能門,包括智能裝置和入室門,智能裝置包括控制區、外賣存儲空間區和射頻識別裝置。
控制區1包括觸摸屏11、麥克風/揚聲器13和攝像頭15;觸摸屏11上設置有外賣和快遞到達按鍵112;控制區1與移動終端的APP實時信息交互。
外賣存儲空間區3設置有開合面板31和背板33及兩者之間的翻折防護罩32。
開合面板31下端與背板33旋轉固定連接,且能夠90°開合;翻折防護罩32為可翻折的防護罩,其一端面與背板33固定連接,其另一端面能夠覆蓋開合面板31。
當外賣6到達時,送餐人員在觸摸屏上選擇按下外賣和快遞到達按鍵112,業主會在移動終端的APP收到外賣6到達申請打開所述外賣存儲空間區3的信息,業主授權之后,外賣存儲空間區3解鎖,開合面板31打開90°,送餐人員把外賣6放到開合面板31上,然后將翻折防護罩32蓋上外賣6。
這一款智能門不僅具有安防的智能控制功能,而且還將智能門鎖與快遞和外賣的接收功能結合起來,大大地改善了互聯網服務的質量。
論“兩步判斷法”在公知常識認定中的適用
1。 一種有機發光二極管,所述有機發光二極管包括:
基板,在該基板上限定了紅色像素區域、綠色像素區域以及藍色像素區域。
紅色有機發光圖案,該紅色有機發光圖案布置在第二空穴傳輸層上并且與所述紅色像素區域相對應,所述紅色有機發光圖案具有第一厚度。
綠色有機發光圖案,該綠色有機發光圖案與所述紅色像素區域和所述綠色像素區域相對應并且布置在所述紅色像素區域中的所述紅色有機發光圖案和所述綠色像素區域中的所述第二空穴傳輸層上,所述綠色有機發光圖案具有第二厚度。
藍色有機發光圖案,該藍色有機發光圖案與所述紅色像素區域、所述綠色像素區域和所述藍色像素區域相對應并且布置在所述紅色像素區域和所述綠色像素區域中的所述綠色有機發光圖案以及所述藍色像素區域中的第一空穴傳輸層上,所述藍色有機發光圖案具有第三厚度。
以及電子阻擋層,該電子阻擋層在所述第二空穴傳輸層與所述紅色有機發光圖案和所述綠色有機發光圖案中的每一個之間、以及在所述藍色有機發光圖案與所述第一空穴傳輸層之間。
其中,在所述綠色像素區域中所述陽極和所述陰極之間的距離與在所述藍色像素區域中所述陽極和所述陰極之間的距離之間的差異是由所述第二空穴傳輸層和所述綠色有機發光圖案產生的,且在所述紅色像素區域中所述陽極和所述陰極之間的距離與在所述綠色像素區域中所述陽極和所述陰極之間的距離之間的差異是由所述紅色有機發光圖案產生的,所述陰極在所述紅色像素區域、所述綠色像素區域和所述藍色像素區域中與所述陽極分別間隔第一距離、第二距離和第三距離,并且所述第二距離比所述第一距離短且比所述第三距離長,使得分別在所述紅色像素區域、所述綠色像素區域和所述藍色像素區域中實現微腔效應。
其中,所述綠色像素區域中的所述電子阻擋層的下表面和上表面分別直接接觸所述第二空穴傳輸層和所述綠色有機發光圖案,所述紅色像素區域中的所述電子阻擋層的下表面和上表面分別直接接觸所述第二空穴傳輸層和所述紅色有機發光圖案,且所述藍色像素區域中的所述電子阻擋層的下表面和上表面分別直接接觸所述第一空穴傳輸層和所述藍色有機發光圖案。
經審查,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3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具體地,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至少包括:電子阻擋層,該電子阻擋層在所述第二空穴傳輸層與所述紅色有機發光圖案和所述綠色有機發光圖案中的每一個之間、以及在所述藍色有機發光圖案與所述第一空穴傳輸層之間。
其中,所述綠色像素區域中的所述電子阻擋層的下表面和上表面分別直接接觸所述第二空穴傳輸層和所述綠色有機發光圖案,所述紅色像素區域中的所述電子阻擋層的下表面和上表面分別直接接觸所述第二空穴傳輸層和所述紅色有機發光圖案,且所述藍色像素區域中的所述電子阻擋層的下表面和上表面分別直接接觸所述第一空穴傳輸層和所述藍色有機發光圖案。
但是審查員認為,結合本領域有機發光器件中常見的功能層以及位置,可以得到電子阻擋層鄰接于空穴傳輸層和發光層之間,從而具體實現通過上述區別特征限定的電子阻擋層。
也就是說,審查員將上述區別特征認定為公知常識從而在現有技術中存在技術啟示,以使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改進對比文件1并獲得該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
本申請 但是在現有技術中的有機發光二極管中,當電子和空穴遷移到發光層中,由于電場的存在,電子可以繼續向陽極遷移,空穴可以繼續向陰極遷移,導致發光區域電子/空穴濃度下降,發光效率降低。
為了解決該技術問題,在發光層的兩側分別設置電子阻擋層和空穴阻擋層,由于其特殊的能級結構,可以對電子/空穴形成遷移的勢壘,阻止其進一步遷移,從而提高發光效率。
由此可知,本領域技術人員所廣泛知曉的技術手段是電子阻擋層和空穴阻擋層通常一起形成在發光層的兩側,并且該公知嘗試所要實現的技術效果是束縛電子/空穴的移動,從而提高發光效率。
現有技術 筆者根據上述兩步判斷規則可知,本發明中的僅在發光層的一側設置電子阻擋層并非公知常識。
具體地:
首先,僅設置在所述第二空穴傳輸層與所述紅色有機發光圖案和所述綠色有機發光圖案中的每一個之間以及在所述藍色有機發光圖案與所述第一空穴傳輸層之間的電子阻擋層并非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廣泛知曉的。
其次,上述被認定為公知常識的技術手段所要實現的技術效果是使得紅色、綠色和藍色像素區域Rp、Gp和Bp的層疊結構可以表示期望顏色,進而在不增加工藝數量的情況下能夠實現微腔結構并保持色彩屬性;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廣泛知曉或普遍采用的是在發光層的兩側形成電子阻擋層和空穴阻擋層對,用于束縛電子/空穴的移動,從而提高發光效率。
以上兩個條件都得不到滿足,因此上述區別技術特征不可以被認定為《專利審查指南》中指出的能夠構成現有技術中存在技術啟示的情形的“公知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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