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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等企業有效推動了人工智能落地應用,華為訴康文森案一審宣判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6 13:47:59 瀏覽: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華為等為代表的我國企業有效推動了人工智能技術落地應用,華為訴康文森案一審宣判 。



華為等為代表的我國企業有效推動了人工智能技術落地應用


知識產權在推進人工智能新基建高質量發展方面意義重大:一是人工智能本身屬于知識產權密集型技術,知識產權在人工智能關鍵技術創新和產業應用中具有強烈的關聯性和控制力;二是人工智能是新基建的核心領域,也是未來融合傳統行業的顛覆性技術,知識產權將為人工智能新基建及衍生行業應用發展提供基本保障;三是掌握人工智能關鍵核心技術、實現人工智能新基建自主安全可控發展,必須依靠知識產權作為強有力的制度支撐。

深耕技術為新基建創造有利條件一是人工智能本身屬于知識產權密集型技術,知識產權在人工智能關鍵技術創新和產業應用中具有強烈的關聯性和控制力;二是人工智能是新基建的核心領域,也是未來融合傳統行業的顛覆性技術,知識產權將為人工智能新基建及衍生行業應用發展提供基本保障;三是掌握人工智能關鍵核心技術、實現人工智能新基建自主安全可控發展,必須依靠知識產權作為強有力的制度支撐。

深耕技術為新基建創造有利條件 一是人工智能是第四次工業革命的核心組成部分,是推動傳統產業向數字化智能化轉型升級、實現科技經濟現代化建設目標的必由之路;二是人工智能是新一輪全球科技競賽的制高點,是加快突破國外技術封鎖壟斷、提升綜合競爭實力、培育形成新動能新優勢的重要途徑;三是人工智能垂直領域應用將極大改變人類生產生活方式,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推進人類文明進程、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方式。

報告認為,知識產權在推進人工智能新基建高質量發展方面意義重大:一是人工智能本身屬于知識產權密集型技術,知識產權在人工智能關鍵技術創新和產業應用中具有強烈的關聯性和控制力;二是人工智能是新基建的核心領域,也是未來融合傳統行業的顛覆性技術,知識產權將為人工智能新基建及衍生行業應用發展提供基本保障;三是掌握人工智能關鍵核心技術、實現人工智能新基建自主安全可控發展,必須依靠知識產權作為強有力的制度支撐。

深耕技術為新基建創造有利條件 報告還對人工智能典型應用的中國發明專利狀況分別進行了研究,結果顯示:在以智能客服、智慧醫療、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智慧金融、智能制造為代表的典型應用中,人工智能相關語音技術、智能問答、智慧醫療、汽車自動駕駛、知識圖譜、大數據處理、智能地圖、圖像識別、智能視頻分析等關鍵技術中國發明專利申請近十年來均呈現迅猛增長的態勢,國內企業創新能力和專利布局不斷得到提升。

報告顯示,以百度、國家電網、騰訊、平安科技、華為等為代表的我國企業有效推動了人工智能技術落地應用,其中百度在語音技術(1334件)、智能問答(370件)、汽車自動駕駛(973件)、知識圖譜(673件)、智能地圖(1433件)等多個技術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量均排名國內企業首位,在智能客服、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智慧醫療等應用場景具有明顯的知識產權優勢,是人工智能新基建領域的重要創新力量。

國家電網、騰訊、平安科技等其他創新主體在大數據處理(國家電網1387件)、智能視頻分析(國家電網305件)、圖像識別(平安科技519件)、智慧醫療(平安科技1163件、騰訊767件)等不同領域和應用場景也具備一定實力。


華為訴康文森案一審宣判


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京中院)就合并審理的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華為公司)起訴康文森無線許可公司(下稱康文森公司)確認不侵犯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三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華為公司與康文森公司所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予以確認:單模2G或3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單模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00225%;多模2G/3G/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0018%,并且華為公司僅需就一件專利技術方案(專利號:ZL200380102135.9)的4G移動終端產品向被告康文森公司支付上述許可費率。

與此同時,法院對許可專利、許可產品、許可行為進行明確。

首先,在許可專利上,法院確認康文森公司所有以及有權做出許可的、聲稱并實際滿足2G、3G、4G標準或技術規范且為原告華為公司所實際實施的全部中國必要專利;其次,許可產品為華為公司的移動終端產品,即手機和有蜂窩通信功能的平板電腦;再次,許可行為包括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許可產品,以及在許可產品上使用許可專利。

對華為公司請求確認在中國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不侵犯康文森公司享有的3件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00819208.1、ZL200580038621.8、ZL200680014086.7)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悉,被告康文森公司于2012年通過購買,獲得了諾基亞公司持有的部分涉及無線通信技術的專利包,包括在歐洲、美國、中國等申請并獲得授權的專利。

2014年4月,康文森公司通過郵件致函原告華為技術公司,告知其通過購買獲得了原屬于諾基亞公司的涉及2G、3G、4G等通信標準的部分標準必要專利,且主張多件華為移動終端產品涉及侵犯該專利包的專利權,并向華為公司提供了10件美國專利及其技術比對資料作為雙方技術談判的樣本,但要求華為技術公司獲得其專利包的全球打包許可。

2022年7月,康文森公司因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將華為公司起訴至英國法院。

此后,華為公司在南京、深圳針對康文森公司發起確認不侵權訴訟,以及請求確定專利許可費率,同時針對康文森公司所有的多件中國專利發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2022年,華為公司因認為康文森公司怠于針對其中國專利在中國行使訴權的行為,導致其制造銷售華為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是否存在侵權處于不明確的狀態,使商業經營決策和計劃受到嚴重影響、經營困境和損失的發生;康文森公司的涉案專利權等已被原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且不屬于3GPP技術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康文森公司未能遵從其FRAND義務提供足夠的信息,三原告無法判斷被告所聲稱的標準必要專利的價值等原因,向南京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確認三原告在中國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不侵犯被告享有的涉案發明專利權;就被告所有以及有權做出許可的、聲稱并實際滿足2G、3G、4G標準或技術規范且為原告所實際實施的全部中國必要專利,判令確認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的對原告產品的許可條件,包括費率。

對于華為的訴求,康文森公司主張采用相似許可比較法來計算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比如對于無線通信終端產品其主張的許可費率應當是:2G手機為0.032%、3G多模手機為0.181%、4G多模手機是0.13%。

同時,康文森公司辯稱,確認不侵犯專利權之訴與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之訴是兩個沒有關聯的訴,不應當在一個案件中審理;三案中確認不侵權之訴所涉及的專利,目前暫時被原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為無效,由于涉案專利的法律狀態沒有最終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法院應當駁回三原告的起訴;三原告提交的相關報告和補充報告沒有事實依據。

在該案審理中,雙方爭議的核心為許可費率。

法院經審理,最終采用了自上而下計算FRAND許可費率法,確定標準必要專利的中國費率的計算公式為:單族專利的中國費率=標準在中國的行業累積費率×單族專利的貢獻占比,并以此作出前述判決。


華彬廣東紅牛工廠及銷售公司一審被判停止生產銷售紅牛飲料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天河法院)就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絲公司)針對廣東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珠海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廣州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合稱為華彬三被告,均由華彬集團全資控股)和廣東永旺天河城商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粵0106民初15728號一審判決:華彬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同時判決華彬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天絲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19109003元。

天河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法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的終審判決 (2022)最高法民終394號判決,明確天絲公司享有紅牛系列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該案的再審審查程序并不影響原判決的效力。

深圳國際仲裁院受理的涉及“紅牛”商標權屬問題的仲裁案、以及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五十年協議等案件的審理結果,對本案審理均不具有約束力。

經過商標局備案的最后一份《商標許可合同》約定的天絲公司對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的商標許可使用期限至2022年10月6日止。

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已無權繼續使用涉案紅牛系列注冊商標。

法院認定,自2022年10月7日起,華彬廣東紅牛公司在其生產的紅牛飲料罐體、包裝箱以及生產廠區依然使用紅牛商標標識,華彬三被告銷售上述紅牛飲料行為,已構成對天絲公司紅牛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華彬三被告在經營活動中繼續使用“紅牛”字號已非善意,且客觀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該行為已違反公平、誠信原則,天河法院認定華彬三被告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中,廣東紅牛公司與廣州紅牛公司均由華彬中國公司直接或間接全資控股,珠海紅牛公司與華彬中國公司均由華彬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全資控股,三被告存在關聯關系。

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珠海紅牛公司、廣州紅牛公司仍銷售廣東紅牛公司生產的紅牛飲料且存在密切的合作關系。

珠海紅牛公司、廣州紅牛公司與廣東紅牛公司主觀上存在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三被告基于分工合作、共同經營行為導致被訴侵權產品“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在市場上流通,造成同一損害結果,天河法院認定三被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華彬三被告因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同時被訴侵權產品“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仍在持續銷售,法院對于天絲公司主張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商品,停止使用含有“紅牛” 字樣的企業名稱并變更企業名稱的訴訟請求均予以支持。

鑒于法院已認定華彬三被告自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之后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故本案侵權賠償期間應為 2022年10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法院參照相關情況及商標許可使用費率,最終判定由華彬三被告連帶賠償天絲經濟損失人民幣219109003元。

天河一審判決不是華彬方的第一次敗訴,在不久之前華彬江蘇紅牛同樣被判侵權。

2022年12月3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紅牛維他命飲料(江蘇)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杭州紅牛飲料有限公司(以上三公司也均由華彬集團全資控股)等,侵害天絲公司紅牛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華彬前述三被告和杭州聯華華商集團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并判決華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并限期變更企業名稱,同時,連帶賠償原告天絲公司經濟損失1億元人民幣。

此次天河法院的判決,是繼華彬江蘇紅牛工廠之后的又一高額賠償判決,逾2億的賠償金額也是華彬集團自紅牛系列商標糾紛持續6年多以來收到的最大判罰金額。

在多個法院均認為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合資公司)自2022年10月7日之后便無權使用紅牛商標后,那么依托合資公司名義上委托加工實為自產自銷的華彬系各工廠以及各銷售公司均無權再生產銷售紅牛飲料。

同時,全國市場監管部門也陸續對銷售未經授權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產品的商戶也進行了查扣、下架、風險提示、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等措施,出具各類法律文書多達3000余份,以保護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和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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