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發布,《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發布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6 13:43:4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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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發布
《商標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將加強商標管理作為其立法的目的之一,并專章對商標使用的管理作出規定。
《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2-2035年)》提出“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
圍繞規范商標管理秩序制定《標準》,既是加強商標管理,強化商標執法業務指導的現實需要,也是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具體舉措。
《標準》系統梳理和提煉總結商標管理的有益經驗與做法,聚焦執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商標執法部門提供針對性較強的指引,為市場主體營造透明度高、可預見性強的商標管理規則。
《標準》共三十五條,對現行商標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商標被許可人未依法標明其名稱和商品產地,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未履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義務,未履行商標印制管理義務,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等九類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細化規定。
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加強《標準》的解讀宣貫工作,加大培訓力度,推進《標準》的實施。
同時,繼續做好指導案例、典型案例發布及行政答復等工作,不斷完善業務指導體系,提升執法保護水平,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力度,持續優化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發布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商標執法指導工作,統一執法標準,提升執法水平,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在處理、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
第四條 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二)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
第五條 商標用于服務場所以及服務交易文書上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介紹手冊、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名片、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提供服務所使用的相關物品上; (二)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票據、收據、匯款單據、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第六條 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電影、互聯網等媒體中,或者使用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載體上; (二)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展臺照片、參展證明及其他資料; (三)商標使用在網站、即時通訊工具、社交網絡平臺、應用程序等載體上; (四)商標使用在二維碼等信息載體上; (五)商標使用在店鋪招牌、店堂裝飾裝潢上。
第七條 判斷是否為商標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宣傳方式、行業慣例、消費者認知等因素。
第八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情形包括未獲得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類別、期限、數量等。
第九條 同一種商品是指涉嫌侵權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稱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商品。
同一種服務是指涉嫌侵權人實際提供的服務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名稱相同的服務,或者二者服務名稱不同但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服務。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或者服務使用的名稱,包括《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以下簡稱區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和未在區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標注冊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
第十條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務。
第十一條 判斷是否屬于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與涉嫌侵權的商品或者服務之間進行比對。
第十二條 判斷涉嫌侵權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構成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參照現行區分表進行認定。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的三大亮點
近日,《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下稱《標準》)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發布并實施,該《標準》有如下三個具有創新意義的亮點:
一、明確了商標侵權判斷的方法 《標準》中對商標侵權的判斷明確了以“商標使用”為前提,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為要件,以“是否構成混淆”為后置條件的方法,并且對“商標使用”“同一種商品、服務”“類似商品、服務”“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等名詞進行了定義,對商標的使用行為、相同商標的表現形式進行了列舉,對判斷是否是“商標的使用”、是否構成“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標”以及“容易混淆”的方法和考慮因素進行了明確。
這一系列的條款在總結歸納了多年來商標侵權判斷方法的基礎上,針對新形勢下商標侵權的特點,首次在官方層面上對商標侵權判斷方法建立了一個完整、科學的理論標準,為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的辦理指明了道路和方向。
二、完善了商標法律法規的細節 目前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中的一些條款在實踐運用中出現了一些爭議,給執法工作帶來了困擾。
《標準》針對這些痛點,對相關條文中的細節進行了明確。
對“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情況進行了限制,明確了五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當事人為明知或應知,不得適用“不知情銷售”進行免責,同時明確對于因涉嫌侵權人提供虛假或者無法核實的信息導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視為“說明提供者”,也不能適用免責,這樣有效地防止了銷售侵權商品者濫用法律漏洞、逃避行政責任,更好地保護了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在保護合法在先權利方面,明確了若注冊商標的申請日先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或者有證據證明的該著作權作品創作完成日,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可以對商標侵權案件進行查處,防止了部分侵權人濫用在先權利,阻礙、拖延商標侵權執法工作程序的情況。
對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中“有一定影響力”的定義和判斷方法進行了明確,并且對該類商標的使用進行了限制,更好地厘清了保護在先使用商標和保護在后注冊商標的界限。
三、解決了基層執法中的疑難問題 當前商標侵權人不斷轉化侵權手段,通過一些貌似合法的“打擦邊球”手段掩蓋商標侵權的實質行為,對基層執法造成了困擾。
《標準》通過大量調研基層執法人員,總結了一些非常規的侵權手段,并明確這些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應當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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