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知識產權重點工作,2025年建立多層次多類型知識產權鑒定標準體系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6 13:41:1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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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知識產權重點工作
2023年是全面貫徹落實深入實施《綱要》和《規劃》,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創造質量、運用效益、保護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更大力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合作,扎實推動知識產權事業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以中國式現代化為指引加快建設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識產權強國,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提供有力支撐。
(一)強化知識產權法治保障。
完善保護和激勵創新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配合完成《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
推進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修訂。
加快推動地理標志立法,修改完善地理標志條例草案。
完成《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修改。
做好《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的貫徹實施。
加快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制度修訂和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構建,加快探索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制度。
支持地方開展知識產權立法。
提高知識產權審查授權質量和效率。
完成《專利審查指南》適應性修改,完善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專利審查政策標準。
做好我國加入《海牙協定》的業務銜接。
在實用新型審查中正式引入明顯創造性審查,加強審查質量保障和業務指導的統籌管理,強化內外部審查質量評價,提升審查工作智能化水平。
更好規范專利、商標申請秩序。
強化專利申請源頭治理和商標惡意注冊打擊力度,制定特定領域的商標注冊申請和使用系列指引,強化部門協同,實現央地貫通,前移打擊關口,從嚴審核把關。
(二)深入落實國家戰略部署。
全面落實《綱要》和《規劃》。
制定《綱要》和《規劃》年度推進計劃,開展《綱要》實施情況年度監測和《規劃》實施中期評估,推廣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第二批典型案例,加強指標數據的動態監測和發布工作。
做好中央知識產權保護檢查考核和國務院督查激勵。
制定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配合做好國家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工作。
有力服務國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
深入開展知識產權強鏈護鏈行動,促進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性。
系統推進國家專利導航綜合服務平臺、產業服務基地和支撐服務平臺建設。
強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和信息資源供給。
更好支撐國家區域和行業發展戰略實施。
圍繞國家區域戰略部署,打造區域知識產權高地,加強與國家行業戰略的協同。
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工作,“一省一策”共建知識產權強省,啟動新一批知識產權強市建設。
促進東中西部知識產權工作協調發展,鼓勵各地因地制宜發展強項、打造特色。
加強知識產權與質量管理、標準化、反壟斷、藥品監管等工作的協調配合。
(三)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效能。
加強保護工作體系建設。
制定實施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程實施方案。
高標準建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做好第二批示范區遴選工作。
高水平建設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體系,持續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全國一張網”,深入開展糾紛快速處理試點,優化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流程,加強知識產權信用體系建設,實施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國家標準。
深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
深入實施《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加強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的工作協同,促進行政、司法、仲裁、調解工作銜接;持續加強執法指導,出臺相關標準、規范和工作指南,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專業技術支撐。
加強地理標志、官方標志、特殊標志、奧林匹克標志保護,穩步推進地理標志統一認定,組織實施地理標志保護工程,持續開展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
強化知識產權安全保障能力。
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建設,優化海外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切實維護知識產權領域國家安全。
(四)促進知識產權轉化運用。
提升創新主體知識產權綜合運用能力。
落實知識產權助力“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展專項政策,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培育。
啟動實施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專利聲明制度試點,開展新一輪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高校建設。
開展《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國際標準實施試點,發布實施《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要求》國家標準。
完善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打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組合拳。
完善知識產權市場化運營機制。
推動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全面落地,出臺加強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管理政策,推廣《專利評估指引》國家標準,做好專利許可費率統計發布。
深入實施專利轉化專項計劃,升級知識產權運營平臺體系,建設新一批重點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
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大力培育和發展專利密集型產業,推進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認定工作。
啟動實施“千企百城”商標品牌價值提升行動,編制發布中國商標品牌發展指數報告。
深入開展地理標志助力鄉村振興行動,推動實施“地理標志品牌+”專項計劃,助推特色產業發展。
以效益為導向做好中國專利獎評選工作。
(五)加強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建設。
深化“放管服”改革。
認真落實國務院營商環境創新試點任務部署,積極配合做好世界銀行全球營商環境評價相關工作。
全面實識產權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推動更多事項“網上辦”“掌上查”。
深入開展“減證便民”工作,編制知識產權證明事項清單,擴大電子證照共享應用和告知承諾實施范圍。
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普惠工程。
持續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健全分級分類管理機制。
豐富公共服務產品供給,建設開放一批知識產權專題數據庫。
推動建立中西部地區公共服務幫扶機制。
推進建設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化城市。
發揮專利商標審查協作中心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職能作用。
繼續舉辦專利檢索分析大賽,打造公共服務能力提升品牌活動。
強化公共服務數字化支撐。
加快建立全國一體化知識產權數字服務平臺。
優化知識產權數據資源和外觀設計專利檢索公共服務系統,升級公共服務網,拓展“一網通辦”應用場景。
完善知識產權數據資源目錄,強化數據安全保障,建立常態化、清單式知識產權數據供給模式。
加強專利權評價報告電商平臺共享試點工作。
持續加大知識產權代理行業監管和自律力度。
深入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持續加大對代理行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
健全代理行業監管長效機制,推進實施信用評價管理。
做好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換屆工作。
持續開展行風建設活動。
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
落實《關于加快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實施知識產權高質量服務市場主體培育行動,培育專業化、高端化、品牌化服務機構,加快知識產權服務業與實體經濟融合發展。
(六)統籌推進知識產權國際合作與競爭。
進一步提升在多邊平臺的影響力。
辦好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合作50周年系列活動。
積極推動外觀設計法條約、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相關法律文件的磋商和外交會議籌備。
主動參與國際規則制修訂。
繼續深度參與多邊框架下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地理標志等國際規則完善,開展新興技術領域審查業務規則國際交流,推動落實中歐地理標志保護與合作協定,推動第二批產品互認互保。
穩步推進新形勢下的國際交往。
根據疫情防控要求穩妥有序開展線下交流,加強“一帶一路”知識產權合作,深度參與中美歐日韓、金磚國家、中國—東盟、中非等小多邊合作,深化與各方交流。
支持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參與知識產權國際交往。
(七)加強知識產權基礎建設。
強化人才隊伍建設。
完善知識產權人才評價體系,指導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知識產權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
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專業學位建設,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制定指導性培養方案。
加強國際化人才培養,加大對基層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人員的輪訓。
加大文化宣傳力度。
完善知識產權大宣傳工作格局,建設全方位、多層次傳播矩陣,廣泛宣傳、深入普及知識產權文化理念,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意識。
辦好世界知識產權日、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等大型活動,打造宣傳文化精品,提升傳播力影響力。
加強理論研究。
圍繞支持全面創新,加快推進知識產權新型智庫建設,充分發揮專家咨詢委員會、知識產權研究機構和戰略研究基地作用,做好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換屆工作,強化知識產權業務領域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提升理論研究對科學決策和政策制定的支撐服務能力。
2025年建立多層次多類型知識產權鑒定標準體系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消息,該局近日印發《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力爭到2025年,形成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管理機制,建立多層次多類型的知識產權鑒定標準體系,知識產權鑒定機構規模合理、技術領域覆蓋面廣、專業化規范化水平明顯提升,知識產權鑒定的應用范圍更加廣泛,對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技術支撐作用更加突出。
《意見》提出,推動出臺知識產權鑒定相關國家標準、團體標準。
研究制定知識產權鑒定術語規范等基礎標準,以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鑒定專業標準,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鑒定標準體系。
加強知識產權鑒定活動中對鑒定人適用標準工作的指導,支持地方開展知識產權鑒定標準貫徹和實施工作,推進各類知識產權鑒定工作規范化開展。
《意見》明確,支持符合知識產權鑒定相關國家標準、團體標準的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組織鑒定人開展知識產權鑒定活動,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對知識產權相關專門性事實問題進行鑒別和分析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
重點做好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各類知識產權鑒定工作,主要協助解決知識產權爭議中的專門性事實問題。
知識產權鑒定意見作為一種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同時,《意見》表示,將推動成立全國性行業自律組織,研究制定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管理評價制度,統一實施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等知識產權鑒定質量管理制度。
構建知識產權鑒定機構遴選薦用機制,建立全國統一的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實現名錄庫動態調整。
將通過貫徹知識產權鑒定標準的鑒定機構納入名錄庫并予以公開,供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仲裁調解組織等選擇使用。
鼓勵支持地方成立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
此外,還將開展行業評價。
支持行業自律組織探索制定知識產權鑒定行業等級評價辦法,督促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依法合規執業。
支持制定實施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執業公約。
推動開展質量監管、執業考核等第三方評價和知識產權鑒定滿意度評價,并及時公開評價結果。
鼓勵行業自律組織加強行業誠信建設,依法依規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加強信用監管。
20年前提交注冊申請的“安踏及圖”商標引糾紛
創立于1991年的安踏(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安踏公司)是一家從事設計、生產、銷售運動鞋服、配飾等運動裝備的企業,經過近30年發展,“安踏”品牌贏得了消費者的廣泛認可。
圍繞著一件20年前提交注冊申請的“安踏及圖”商標,安踏公司與該商標申請人李某某展開了激烈的紛爭。
近日,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李某某在眼鏡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第1602550號“安踏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前,安踏公司的“安踏 ANTA”商標已構成運動鞋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的注冊存在惡意,可能致使安踏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據此撤銷了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
2022年12月,安踏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其“安踏”商標已是運動鞋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其于1990年至1999年間在鞋、服裝、童裝等第25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第547903號“安踏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33427號“安踏 ANTA”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387242號“安踏 ANTA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三)應被認定為運動鞋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訴爭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構成對其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的惡意復制和摹仿,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予以無效宣告。
李某某辯稱,訴爭商標于2001年7月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眼鏡等第9類商品上。
訴爭商標獲準注冊16年后,安踏公司才提出無效宣告請求,顯然已超過訴爭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規定時效,且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3件引證商標并未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均存在差別,指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也不相同,即便共存也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的注冊應予維持。
據了解,安踏公司向原商評委提交了1999年至2002年“安踏ANTA”商標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李某某將訴爭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后引發的商標侵權糾紛、李某某2022年再次申請注冊第20807486號“安踏”商標等證據材料,其中第20807486號“安踏”商標不予注冊決定中認定李某某構成對安踏公司在先馳名商標的摹仿,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訴爭商標的被許可人因在生產、銷售的眼鏡上使用了“安踏”標識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中的“安踏”文字本身所表示內容并無任何貶義或其他消極含義,安踏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訴爭商標為李某某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而取得注冊,也不能證明李某某存在注冊惡意,安踏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日期距訴爭商標注冊日已超過5年。
綜上,原商評委裁定駁回安踏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
安踏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安踏公司依據商標法有關馳名商標保護條款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必須滿足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系惡意注冊兩個條件,但安踏公司提交的證據多產生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后,且其在鞋類商品上持有多件含“安踏”文字的商標,相關廣告等證據無法體現與引證商標形成對應關系,故不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3件引證商標已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構成馳名商標,也不足以證明李某某屬于惡意注冊。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安踏公司的訴訟請求。
安踏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3件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被核準注冊,引證商標二與引證商標三因承繼引證商標一的商標權益并持續使用,結合其提交的市場排名、廣告宣傳、銷售量、商標獲保護記錄等證據,足以證明引證商標二與引證商標三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構成馳名商標;此外,一審法院以3件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未構成馳名商標為由,直接推定李某某申請注冊訴爭商標不具有惡意,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對于安踏公司有關馳名商標的訴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安踏公司在無效宣告及行政訴訟程序中提交的市場銷售及排名情況、廣告宣傳情況、“安踏”品牌獲得的相關商譽、“安踏”品牌知名度及保護情況等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后,引證商標二在核定使用的運動鞋商品上經過大量宣傳、銷售以及相關社會活動的開展,已為公眾廣泛知曉,構成使用在運動鞋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基于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同時考慮到在案證據體現的商標實際使用形式多為引證商標二,安踏公司請求將3件引證商標均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
針對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安踏公司主張的馳名商標權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引證商標二中的“安踏”為臆造詞,顯著性較強,訴爭商標也包含“安踏”二字,且李某某不能對訴爭商標的構思及文字來源作出合理解釋,故訴爭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二的摹仿。
同時,考慮到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后引證商標二的知名度已經及于李某某,且訴爭商標存在不規范、傍靠他人商譽及李某某在相關案件中被判定侵犯安踏公司的商標專用權等情形,可推定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存在惡意,安踏公司請求宣告訴爭商標無效應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據此,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已馳名的引證商標二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減弱該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并不正當利用引證商標二的市場聲譽,致使安踏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訴爭商標應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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