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發布關于海上風能的新專利洞察報告,發布量子計算專利洞察報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1 16:32:1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歐洲專利局發布關于海上風能的新專利洞察報告,歐洲專利局發布量子計算專利洞察報告 。
歐洲專利局發布關于海上風能的新專利洞察報告
2023年11月9日,歐洲專利局(EPO)和國際可再生能源署(IRENA)聯合發布了一份關于海上風能的專利洞察報告。
這份新報告總結了該領域的專利分析結果,發現在2002年至2022年期間公布了約1.7萬個海上風能同族專利,年均增長率為18%。
雖然在2014年至2022年期間增長停滯不前,但近年來申請量急劇增長。
該領域的主要發現 申請量統計數據 來自中國的申請占所有同族專利的52%,因此中國成為該領域最大的專利申請國,其次是韓國(6%)、德國(5%)、日本(5%)、美國(4%)和丹麥(4%)。
國際同族專利(不包括單一的本國申請)占所有海上風能同族專利的27%。
從這個數據來看,歐洲79%的同族專利是國際同族專利。
這一數字在美國和中國分別下降至64%和4%。
67%的海上風能國際同族專利至少包括一項已授權專利。
在所有已授予的歐洲專利中,68%的專利在至少一個成員國仍然有效(比平均水平高出10%)。
主要參與者 維斯塔斯、西門子、通用電氣、三菱重工和日立是申請國際同族專利最多的公司。
僅從過去5年的申請來看,RWE Renewables公司和Itrec公司已進入前5名。
法國擁有最多的國際合作同族專利。
美國的合作情況較為多樣化,與24個國家在81個同族專利中合作。
德國與15個國家進行了合作,共有79個同族專利。
從2022年開始,中國申請被引用的次數增多,主要是被其他中國申請人引用,也被德國、丹麥和美國的申請引用,這表明中國的專利質量在不斷提高。
在2012年以前,自然人申請的專利占所有專利申請的50%,與來自公司的申請量相當。
不過,目前這一數字已大幅下降至6%。
從2013年開始,可以看到的是,專利申請人之間存在合并:合并和收購導致申請人減少,自然人作為申請人的情況減少更多。
然而,他們提交的專利申請量相似,專利授權率也相同,這是衡量專利質量的一個指標。
主要技術 在國際同族專利方面,浮式地基居首位(49%),其次是運輸、安裝和架設(26%)。
將海上風電與電解槽相結合的技術是新興趨勢,相關國際同族專利在2022年至2022年間翻了一番,有跡象表明這一趨勢在2022年仍在繼續。
歐洲專利局發布量子計算專利洞察報告
近日,歐洲專利局發布了一份關于量子計算的專利洞察報告。
這是歐洲專利局與量子技術相關的一系列專利洞察報告中的第二份。
在過去十年左右的時間里,許多大型科技公司都在大力投資開發量子計算技術。
它是一種極具優勢和競爭力的技術,與經典系統相比具有許多優勢,例如能夠分析傳統計算機系統在合理的時間范圍內根本無法完成的大量數據。
該報告根據公開的專利信息,概述了量子計算以及以下子領域的總體情況:量子計算的物理實現、量子糾錯和緩解以及與量子計算和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相關的技術。
該報告的一些主要發現是:在過去十年中,量子計算領域的發明數量成倍增加;量子計算發明顯示出比一般所有技術領域更高的增長率;高于平均水平的國際專利申請份額表明對所涉技術和跨國商業化戰略的經濟預期很高;以及“量子計算的物理實現”、“量子糾錯/緩解”和“量子計算與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等子領域的專利呈動態增長趨勢,發明數量也成倍增長。
大約十分之一的量子計算領域的歐洲專利申請具有多名專利申請人,這表明他們之間開展了積極的合作。
專利申請人來自各個大洲,他們明確關注同一地區或大洲。
雖然所有技術領域的發明數量都在持續增加,但量子計算領域的增長遠高于平均水平。
沒有跡象表明量子計算領域的這種動態發展將在未來幾年放緩,隨著我們深入到更復雜的數字領域,該領域的創新和合作將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需要得到鼓勵和培養以確保整個社會都能受益。
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對有關優先權的規則進行調整
歐洲專利局(EPO)不得再以申請人與此前優先權申請中的申請人不一致為由而駁回專利申請。
此外,現在申請人也無需再進行優先權的正式轉讓工作。
EPO的擴大上訴委員會在其針對G1/22和G2/22案件所作出的裁決中推翻了此前的結論,結束了有關各方延續了多年的爭論。
擴大上訴委員會的裁決結果簡化了轉讓EPO申請優先權的程序。
從EPO針對G1/22和G2/22案件作出的最新決定來看,EPO現在認定申請人會自動擁有優先權。
即使申請人與此前優先權申請中的申請人不是同一個人,同時也無法提供有關優先權轉讓的正式證據,但EPO仍會遵循這一做法。
此外,在相關的異議程序中,潛在的異議方將要承擔起舉證責任。
這一變化可能會對專利申請程序產生深遠的影響。
很多專利律師都認為,此舉將會在未來帶來更多法律層面上的確定性。
EPO詳細解釋有關優先權的規則 上述決定是基于專利所有人亞力兄(Alexion)與異議方諾華(Novartis)、羅氏制藥(Hoffmann-La Roche)和中外制藥株式會社(Chugai Pharmaceutical)之間的兩起糾紛所作出的。
這些糾紛涉及用于預防移植排斥反應的單克隆抗體依庫珠單抗(eculizumab)。
EPO的異議部門和審查部門分別認為相關的優先權請求是無效的,這是因為在申請人提交PCT申請之前,并不是每一個在美國專利申請中提到的發明人都將自己的優先權轉讓給了相應的歐洲專利申請中的申請人。
上訴委員會首先審理了這兩起案件,隨后就將其轉交給了擴大上訴委員會以對有關優先權的規則作出更清晰的解釋。
到目前為止,專利界對最新裁決結果的反應普遍是較為積極的。
來自比利時專利律師事務所De Clercq & Partners的科恩 · 范哈爾斯特(Koen Vanhalst)在社交媒體平臺上評論道:“這是一個有理有據的判決,可以讓申請人以及專利所有人享受到無罪推定的好處,并將舉證的責任轉移給那些表示申請人或者專利所有人不能享有優先權的一方。
” Valet Patent Services公司的所有人格雷格 · 薩克(Greg Sach)則表示:“整個歐洲的專利行業都松了一口氣。
”此外,專利律師布萊恩 · 克羅寧(Brian Cronin)也指出:“看起來常識終于戰勝了法律的偏見。
” 問題源于美國有關優先權的規定 實際上,基于美國申請的優先權請求經常會出現問題。
因為在新的《美國發明法案》于2012年出臺之前,申請人在美國必須要將發明人列為專利申請人。
盡管現如今那些并不是發明人的法律實體(諸如雇傭了發明人的公司或者發明人代表其開發創新產品的公司等)也能在美國提交專利申請了,但上述做法依然延續至今。
另一方面,向EPO提交專利申請的申請人通常都是公司。
如果某家公司在向EPO提交的第一份申請文件中并沒有明確指出發明人已經將其他國家申請的優先權轉讓給了這家公司的話,那么截至目前,EPO還是大概率會宣布該申請人的優先權請求是無效的。
因此,一旦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就出現了上述情況,那么其他競爭者們就會通過攻擊優先權請求而在異議程序中獲勝。
并沒有涉及轉讓優先權的正式規定 《歐洲專利公約(EPC)》并沒有對優先權的轉讓工作作出過正式的要求。
該公約只是在第87條1款中指出,任何已正式提出專利申請的人士或其所有權的繼承人,在就同一件發明提交歐洲專利申請時,應享有自提交第一次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的優先權。
此外,一些國家的法律也允許人們進行一些非正式的優先權轉讓。
因此,擴大上訴委員會現在決定,這一做法也將適用于在EPO提交的申請。
從今往后,如果有關優先權請求的正式規定得到了滿足,那么有關各方就可推定申請人是享有優先權的。
這是因為只有那些有資格獲得優先權的申請人才能獲得提交PCT申請所需的優先權申請副本。
換言之,如果某位申請人能夠提供上述副本的話,那么EPO的審查部門就可以推定初始申請人已經將優先權轉讓給了這名申請人。
進一步地,這一推定現在也適用于優先權申請人與在后申請人不相同的情況,同時也不管在后申請是否是一件PCT申請。
關于管轄權的爭議 當事人依然可以對這種推定提出質疑。
但是,質疑者必須證明其對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懷疑是有事實支持的。
除此之外,擴大上訴委員會還要就“EPO是否有權評估PCT申請優先權的正式歸屬”這一問題作出決定。
在此前的一起案件中,有人表示,根據《巴黎公約》,這應該是各國專利局的責任。
然而,法官則認為,根據EPC的第87條1款,EPO是有權就此作出裁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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