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轉讓平臺,中國專利交易價格指數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03 01:06:06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專利技術轉讓平臺,中國專利交易價格指數。
專利技術轉讓平臺,中國專利交易價格指數
我國有很多平臺提供專利技術轉讓服務 :
專利技術交易平臺:一些專門從事專利技術交易的平臺,提供專利技術的轉讓、許可等交易服務,如樂知網等。
知識產權交易平臺:一些提供知識產權交易服務的平臺,不僅提供專利技術的轉讓服務,還提供商標、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交易服務。
在選擇專利技術轉讓平臺時,需要注意平臺的信譽度和口碑,以及平臺的交易規則和服務質量。
同時,還需要注意專利技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交易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和合規性問題。
專利技術轉讓平臺,關于實施全國專利技術展示交易平臺計劃的通知
全國專利技術展示交易平臺計劃 一、計劃背景 專利法實施20年來,伴隨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全國專利事業快速發展。
但是,專利實施與產業化的情況已愈來愈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
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專利技術市場發展滯后,缺乏誠信、低成本的常設專利技術轉移、交易、實施轉化的市場服務體系。
尤其對于非職務發明人和中小企業來說,一方面專利技術找不到合適的產業化投資人,另一方面投資人找不到合適的專利技術。
現有的大型科技展會門檻太高,中小企業和個人很難進入。
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趁機打著中介服務的旗號欺騙坑害專利權人和投資人,嚴重挫傷了廣大發明人發明創造和專利轉化的積極性。
目前,需要著力加快培育和發展完善我國專利技術市場,加快培育和發展專利技術轉移、交易、實施轉化的市場服務體系建設。
為使專利技術供需各方,尤其是非職務發明人和中小企業及中小投資人能夠有一個誠信、低成本的常設展示交易場所,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實施全國專利技術展示交易平臺計劃。
二、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實施全國專利技術展示交易平臺計劃的總體目標是:按照國家專利產業化工程的總體部署,在“十一五”期間或更長的時間內,在全國部分具備條件的城市選點和支持發展若干個區域性專利技術展示交易中心,建設和發展形成一個誠信和低成本的全國專利技術展示交易服務體系,進而形成一個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公信力的全國專利技術展示交易網絡平臺。
三、平臺任務與功能 專利技術展示交易平臺是指為專利技術供需各方特別是非職務發明人和中小企業等提供專利技術及產品展示、交易及其他相應的一系列相關服務的服務系統,包括專利展示交易專門場所、專業咨詢服務人員、專利信息資源、其他軟硬件服務設施等平臺要素。
專利技術展示交易平臺的具體形式包括有形的展示交易市場和網上市場。
專利技術展示交易平臺的主要任務與功能包括:
(一)組織專利技術及產品現場或網上展示、交易、推介活動,舉辦專利或知識產權咨詢、研討活動; (二)開展日常專利經紀活動,促進專利技術與資本對接;提供專利信息服務;提供相關專利咨詢,幫助企事業單位、專利發明人選擇正確的發明創造方向和路徑,促進發明創造活動與市場銜接; (三)宣傳普及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舉辦專利經紀、專利市場管理及知識產權知識培訓,開展專利經紀工程師、專利發明人等培訓交流活動; (四)圍繞專利技術交易開展相關的知識產權投融資、評估、評價、咨詢等服務;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提供專利實施合同備案、專利廣告出證等服務; (五)開展專利技術市場的統計和相關研究、咨詢工作; (六)接受政府知識產權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的委托,開展其它專利或知識產權相關活動。
建設規劃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
(1)背景、必要性和意義; (2)可行性分析(包括當地特色與優勢); (3)建設主體; (4)總體目標與階段目標; (5)主要功能與作用、具體業務內容; (6)管理機制、運作模式與組織架構; (7)支持和保障條件; (8)近期工作計劃和長期規劃; (9)其它相關內容。
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與基本類型都有哪些?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所謂“技術”,不僅指技術成果,而且還指技術成果權,具體來說,就是指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技術秘密使用權和轉讓權。
1。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 (1)技術轉讓合同標的必須是一項或者幾項特定的技術方案,即某一種產品、工藝、 材料及其系統或改進的方案。
這一方案不是抽象的或原理式的,而是具有特定的名稱、特定的技術指標、特定的功能、特定的適用范圍、特定的使用或生產方法等具體特征的完整的技術方案。
技術開發過程中的技術,因沒有確定的技術指標、功能、適用范圍和生產使用方法,也就不能作為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
(2)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是現有的技術方案。
作為可以轉讓的技術,必須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
一項技術方案如果僅僅是一種設想,不論其在理論上多么完善。
所設想的實用價值有多大,如果設想者本人尚未掌握,無法應用于生產、科研實踐,只能作為有待開發的技術,是無法轉讓給他人的。
正在開發的技術,還未能為人們所掌握,其各種性能和技術指標尚未確定,也不能作為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
(3)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是權利化的技術方案。
轉讓的是那些通過法律或合同合法設定了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技術秘密使用權及轉讓權的技術方案。
技術的轉讓,從實質上講,是權利的轉讓。
普通技術人員已經掌握的技術、專利期滿的技術等屬于社會公知的技術,不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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