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專利了,什么情況會導致專利預審案件無法通過呢?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9-09 16:06:3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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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會導致專利預審案件無法通過呢?
可能是不符合專利法授權的客體,也就是違反了法5條的有關內容; 也可能是屬于違反了法9條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有關規定的客體; 最常見的是你的申請文件撰寫不規范,經過補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
預審案件在北京保護中心的審查中,如果存在可以克服的缺陷的問題,北京保護中心會下發預審通知書,答復期限為兩個工作日,僅一次答復機會。
如果錯過答復期限,或者是答復未克服缺陷的,轉為普通案件處理。
預審案件在正式提交到國家知識產權局,進入快速審查通道之后,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期限為發文日+10個工作日,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期限為發文日+5個工作日。
如果錯過答復期限,或者是在對第二次審查意見的答復未克服缺陷的,轉為普通案件處理。
在預審案件進入快速審查通道之后,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則會轉為普通案件處理:領域不符合、費減未備案、違背承諾書、答復未滿足授權條件、遞交的答復文件不是XML格式。
預設案件在進入快速審查通道后,不得重復提交、提前公布、放棄主動修改、放棄著錄項變更。
此外,在遞交答復文件之后,如果收到審查員的電話意見,沒有特殊原因,建議當天遞交,萬一錯過審限,得不償失。
遞交的格式同樣是XML。
領域不對,這是最主要的原因。
哪些不可以申請專利
按《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下列客體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6、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標準與專利的關系講解
在知識經濟時代,產品和服務中的技術含量越來越高,技術標準對產業發展的影響也越來越大。
借助標準,專利權人經常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在專利技術上的經濟利益,有時還能主導相關技術的發展方向并獲得極大的競爭優勢。
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對企業競爭力的貢獻有目共睹,企業在制定內部技術標準時應盡可能結合自主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廣泛共識。
一、標準、專利的作用以及兩者間的相互影響 (一)標準的作用 標準的作用主要有:
1、確保市場中商品的質量安全。
標準通過要求相關產品和服務達到一定的質量或者水平、具有安全性和通用性,決定它們能否進入市場。
2、促進生產、貿易活動的規模化。
產品能夠滿足一定的質量標準,可以減少購買者在購買前用于評價該產品所花的時間和精力,這就使得大規模的生產和貿易活動成為可能。
3、為市場競爭提供比較好的平臺。
標準使相關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間的競爭在達到一定市場準入要求的基礎上進行,有利于市場的一體化發展,也使競爭的規則更加明確、公開,為新主體進入市場提供了一定的方便。
4、推動創新成果的傳播,促進創新,保障研發活動的發展方向。
標準可以加快其中所包含的技術信息的傳播,為新技術的研發和實施節約時間、金錢上的成本。
同時,通過市場準入,幫助人類控制科技發展可能產生的副作用。
因此,標準可以推動減耗增效、增加供給、改善市場結構,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使消費者可以獲得更為優質、廉價的商品和服務。
另一方面,標準,尤其是事實標準也可以被用作市場定價、市場分割和妨礙新技術應用的工具,可以被用來限制競爭。
(二)專利的作用 專利的作用主要有:
1、調動創新活動的積極性。
通過保護技術創新成果給從事創造的人以經濟上的鼓勵,使他們有機會通過轉讓專利權、自己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來回收研究開發的投資并獲得利潤,為進一步的科研活動積累資金。
2、促進最新科技成果的傳播。
公布于眾的專利說明書和專利申請文件所包含的科技信息,已經成為當今世界最全面、最及時的技術信息來源,在避免重復研發造成資源浪費和加速科技進步等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3、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
專利權的獲得不但要有研發成本,申請專利和維持專利有效也要向政府繳納費用,而專利權的經濟價值需要通過實施或者轉讓來實現。
這就使得科研人員在創新活動進行之前就要關注預期成果的市場前景。
總體而言,專利可以使消費者獲得更為多樣的產品和服務,使創造新的需求成為可能,從而促進產業和經濟的發展。
另一方面,專利所保護的先進技術不能被自由地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而大量有市場價值的發明是在技術的具體應用中誕生,從這個角度看,專利制度也可以對技術進步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三)專利與標準的相互影響 表面上看,專利的專有性和創新性與標準的公益性和成熟性截然不同,甚至有些矛盾。
但是,它們的主題都是技術,都具有可實現性、公開性和不斷發展的動態性。
同時,專有性中包含著公益目的,新的技術也有機會發展成熟。
因此,標準和專利互相包含,具有更多的同一性,使它們互相作用、互相影響、互相促進。
一方面,標準是一定領域內已有技術的總結和提煉,因而可以作為研發活動的基礎資料。
例如,對于一個改進現有技術的發明專利,權利要求中必須將它的創新點與現有技術劃界,將現有技術放在前序部分,將創新點放在特征部分,從而明確要求保護的范圍,而標準中包含的所有技術都屬于現有技術的范疇。
不但如此,標準一般也通過引導市場的發展來指引研發活動的方向。
一般來說,研發產生的新技術應當滿足已有的標準,否則這種技術即使能夠獲得專利授權也可能面臨市場準入的問題。
另外,每一個產業的客戶群都有相對的固定性。
如果一個產業鏈中的新產品和已有的產品能夠對接,已有產品的用戶就更可能成為這種新產品的潛在用戶,這種新產品就會比較容易打開市場。
因此,為了使研發投入有較好的回報,在研發活動中應當對相關產業中的已有標準有比較好的了解。
另一方面,專利也帶動標準的發展。
新專利技術的不斷涌現和應用是技術進步的重要體現。
當新技術已經發展成熟,舊的標準不再能滿足現實需要的時候,標準的改進和更新就在所難免。
甚至,原有技術領域會因技術的進步得以進一步細分,全新的技術領域也可以出現,此后,新領域中也會有標準誕生。
例如,以計算機技術為基礎的現代信息技術在上個世紀五十年代末集成電路出現以后才發展起來,互聯網的出現又使它具備了更為強大的生命力,而計算機、集成電路、互聯網技術都包含著很多專利技術。
可以說,是專利技術創造了這個技術領域,包括其中可能有的全部標準。
二、標準與專利的法律關系 (一)國內 可以認為,政府強制性標準與政府推薦性標準在法律上具有完全不同的屬性。
由于強制性標準的制定過程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公布等與立法基本相同的程序,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所以,強制性標準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
而推薦性標準,無論其批準機關在政府中處于怎樣的地位,由于沒有強制執行力,都不能歸入法律規范的范疇,在效力上與非政府標準沒有本質區別。
當然與非政府標準不同的是,政府常常會采取一定的措施推廣自己制定的推薦性標準。
應當指出,政府強制性標準有一定的法規性質,并不表示遵守強制性標準不會有經濟上的成本。
其實,履行很多法規上的義務都是需要成本的。
例如,根據物權法第6條、第9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轉讓應當依法登記,但是政府在轉讓房地產的交易中在進行物權變動登記時,一般也按比例收取印花稅、契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總計可以超過房屋交易價格的10%。
再如,根據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向中國出口的轉基因生物材料,需要經過試驗并獲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而2007年12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下發的《關于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費和檢測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農業部指定檢測機構向申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以及申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檢測費為:對于環境安全檢測,農業轉基因漂移的生態風險檢測費為每次92000元;對于食品安全檢測,大鼠90天喂養檢測費為每次12萬元。
綜上所述,與標準和專利相關的國內法律既體現著保護知識產權的精神,也體現著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以發展經濟的精神。
法律通過對強制許可等對專利權的限制性規定為專利進入標準掃清了障礙。
由于執行強制性標準并不排斥經濟上的成本,把專利引入標準并不會使標準在實施中面臨法律上的困境。
(二)國際 國際社會在要求保護專利權的同時,也把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限制專利權的濫用放在極高的位置上。
從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鼓勵、促進標準的統一,并且要求各成員積極采納國際標準和外國標準的規定,比照含有專利技術的國際標準和外國標準越來越多的現實,不難看出,這兩個國際條約明顯地體現著鼓勵和促進標準與專利技術相結合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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