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資格認定條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報考條件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9-09 16:01:5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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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資格認定條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報考條件有哪些?
專利代理人,是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考核,在國家批準的專利代理機構工作的專業人員。
從事專利申請代理及知識產權法律事務等相關業務。
專利代理人的職責包括為發明人撰寫申請,答復和糾正專利局審查員的意見,以及在發生專利糾紛時應對法院訴訟程序。
及涉外專利代理等。
成為專利代理人,必須通過考試,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在知識產權領域,需要讓更多的人接觸到一些高科技、高科技的項目。
代理人需要具備與代理領域相匹配的良好理工科背景,以便更好地理解技術或產品。
需具有2年以上科技工作經歷或2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
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非常考究,專利代理人不僅要能夠完整描述技術方案的功能特性等信息,還要盡可能大范圍的保護該技術。
一個好的專利代理人,在充分理解設計之后,可以給發明人帶來巨大的利益,而一個糟糕的代理人,寫專利文件和沒寫是一樣的。
如果想以此為業,必須考取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可以早做打算。
據統計機構數據顯示:70%以上的大小企業沒有申請專利,90%以上的小企業沒有專利。
可見專利產業的前景。
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條件是什么: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報考:
1。具有完全犯罪能力; 2。獲得國家認可的理工科本科學位,并取得結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專利代理師工作滿5年參加高級知識產權師評審
高級職稱評審費每人收取320元(含答辯費80元) 全省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申報評審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評審范圍 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委托,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負責全省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副高級職稱評審工作。
其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委托組建經濟系列(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和實行自主評審的單位不在此評審范圍內。
二、申報條件 按照《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 〉的通知》 24號執行。
結合我省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實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參加 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申報評審。
一是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二是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知識產權師及相近專業相應層級職稱后,從事與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滿2年;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知識產權師及相近專業相應層級職稱后,從事與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滿5年;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知識產權師及相近專業相應層級職稱后,從事與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滿10年。
三是取得專利代理師(代理人)職業資格后,從事與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滿5年。
三、申報方式 采取網上申報、資格審查的方式進行。
(一)個人申報。
凡符合申報評審條件的人員,可向本單位提出申報申請。
經本單位同意推薦的申報人員 登錄四川省專家人才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右邊“專家人才管理服務”),并按照要求如實填錄網上申報信息(操作手冊詳見附件3)。
超過網上申報截止時間不再接受申報。
申報人員本人須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實行誠信承諾制度,所提供的網上材料內容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二)單位推薦。
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對申報人員資格條件、網上填報信息及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申報人的職業道德、工作表現、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等進行考評,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時須同時公布四川省知識產權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本單位人事部門聯系電話。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提出單位推薦意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由單位匯總后統一將紙質材料報送到各主管部門(單位)。
(三)逐級復審、上報。
職稱申報材料應按職稱評審(人事)管理權限逐級復審、逐級上報。
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省級主管部門(單位)按有關文件規定對線上線下評審材料進行嚴格把關、審查核實。
重點審核資格條件和填報信息的真實性。
審核合格的,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呈報單位意見”欄簽署意見, 匯總后統一將紙質資料報送至高評辦。
(四)高評辦復核。
高評辦負責受理逐級上報的職稱申報材料,并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申報資格、推薦程序、評審范圍等。
組織專家對破格申報人員進行申報資格認定。
將復核通過材料報四川省知識產權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高評委)評審。
(五)高評委評審。
高評委按規定組織評審。
評審過程中,遵循專業技術人才成長規律,堅持品德、能力、業績導向,將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放在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的首位,對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和業績成果進行綜合評價。
評審結果在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審核確認。
高評委評審通過的人員,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確認。
審核通過的人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印發通知到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省級主管部門(單位)。
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及其它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不受戶籍、地域、身份、檔案、人事關系等限制,由所在工作單位履行初審、公示、推薦等程序。
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檔案存放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可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履行初審、公示、推薦等程序;檔案沒有委托存放的,在納稅或社保參保地申報,由縣(市、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履行初審、公示、推薦等程序。
自主開展職稱評審的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備獨立評審權限的評審組織,如需委托高評委對其所屬人員進行評審,應向高評辦出具委托函。
評審結束后,高評辦將評審結果反饋委托單位,由委托單位自主使用評審結果。
央屬駐川單位,如需委托高評委對其所屬人員進行評審,應由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權限的人事(職改)部門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出具委托函,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同意后報送評審材料到高評辦。
評審結果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確認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文并按規定辦理證書。
四、答辯要求 (一)2022年,申報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評審的人員,均須參加高評委組織的答辯,答辯前需查驗知識產權師及相近專業中級職稱證書、專利代理師(代理人)職業資格等原件(預計10月中旬組織答辯,答辯時間、地點及有關要求另行通知,請申報人員及時關注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官網查看通知公告)。
(二)答辯內容以申報人員提供的材料為主,重點了解申報人員掌握所從事專業的基礎知識、學識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考察申報人員所提供論文、業績、成果的真實性。
(三)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要求,參加答辯前需查驗防疫健康碼。
對來自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的,以及與新冠肺炎確診、疑似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有密切接觸史的答辯人(防疫健康碼非綠碼),需提前到達成都市并按照當地疫情防控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隔離觀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檢測,并于參加答辯當天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五、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網上信息和紙質材料兩部分,申報材料種類和數量等,按照《 四川省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評審申報材料規范》 執行。
(一)網上信息。
包括:基本信息、學習經歷、培訓經歷、工作經歷、任職前工作業績、任職后工作業績、學術論文(論著)、考試成績、資格條件、個人思想總結、單位推薦意見以及相關附件等。
(二)紙質材料。
包括所有網上申報信息。
按照《 四川省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評審申報材料規范》要求,申報人員完成網上申報信息后,直接下載打印紙質材料,裝訂成冊。
申報材料必須完整、規范,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須按通知要求及時補正全部內容。
申報人員逾期未補充完整的,視為放棄申報。
所有申報材料一律不退,如有需要本人自留底稿。
六、其他事項 (一)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二)全省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中的在編專業技術人員,應從本人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申報。
對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
申報人員填報《高級知識產權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申報表》 按程序申報,否則不予受理。
(三)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單位)、中央在川單位職稱工作負責部門需對申報者網上信息和紙質材料嚴格審查、出具意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
不符合申報條件和規范的材料不予受理。
各部門(單位)要及時關注四川省專家人才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在收到待審核信息后,需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申報人員較多的部門可適當延長),申報材料不完整、不規范的要及時退回且明確告知需添加、修改、規范的內容。
申報者要密切關注審核進度,按要求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相關資料。
(四)收費標準嚴格按照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關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規定,高級職稱評審費每人收取320元(含答辯費80元)。
(五)資格審查貫穿評審全過程。
申報人員必須保證在參評過程中誠實守信,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評審法規、紀律和規則。
所提交的評審信息和證件原件(復印件)真實、準確。
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評審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高級職稱,并將記入職稱評審個人誠信檔案,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已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予以取消;已聘用專業技術職務的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將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專利代理人資格認定條件,專利代理條例講解
專利代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活動的正常秩序,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專利事務的行為。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專利事務。
第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知局負責全國的專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專利代理行業組織。
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制定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范。
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范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國知局依法對專利代理行業組織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 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為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
第八條 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合伙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知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國知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決定。
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專科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參加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國知局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由國知局制定。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在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滿1年,并在一家專利代理機構從業。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應當自執業之日起30日內向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為專利代理師通過互聯網備案提供方便。
第三章 專利代理執業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以及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等專利事務,也可以應當事人要求提供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指派在本機構執業的專利代理師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指派的專利代理師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承辦的專利代理業務有利益沖突。
第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解散或者被撤銷、吊銷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業務。
第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根據專利代理機構的指派承辦專利代理業務,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專利代理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專利代理師對其簽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對其在執業過程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第十九條 國知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離職后,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專利代理工作。
曾在國知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任職的專利代理師,不得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
第二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收費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國家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為小微企業以及無收入或者低收入的發明人、設計人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會員的自律管理,組織開展專利代理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
第二十二條 國知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采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
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國知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代理公共信息發布,為公眾了解專利代理機構經營情況、專利代理師執業情況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由國知局撤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專利代理機構取得執業許可證后,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由國知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銷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知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 (二)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專利代理師承辦與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專利代理業務; (四)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專業代理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涉及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或者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提供虛假證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由國知局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知局責令停止承辦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專利代理師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涉及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或者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提供虛假證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由國知局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知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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