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種類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11-01 14:35:11 瀏覽: 次
發明專利種類有哪些?
發明專利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產品發明:指用發明人所提供的解決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直接生產的產品。
方法發明:指為制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問題而創造的操作方法和技術過程。
發明專利是創新性科研成果,通常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和實驗驗證。
發明分類解讀
《專利審查指南》將發明分為:
開拓性發明組合發明選擇發明轉用發明已知產品新用途發明要素變更發明一種全新的技術方案,在技術史上未曾有過先例,它為人類科學技術在某個時期的發展開創了新紀元。
這一類發明主要是依據自然規律的新發現或科學的新發現。
如計算機、形狀記憶合金、蒸汽機、激光、燈泡、電動機的首次發明。
開拓性發明同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
TRIZ理論定義該類發明為第五級發明,屬于新發現。
該類發明創造或發明專利占所有發明創造或發明專利總數的1%。
將兩個或更多技術方案組合后形成新的技術方案,技術特征彼此支持,并取得新的技術效果。
組合發明是按照一定的技術原理,通過將兩個或多個功能元素合并,功能元素彼此支持,從而形成的一種具有新功能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創新方法。
TRIZ理論定義該類發明為第二或三級發明。
在進行組合發明創造性的判斷時通常需要考慮:組合后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組合的難易程度、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組合的啟示以及組合后的技術效果等。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僅僅是將某些已知產品或方法組合或連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規的方式工作,而且總的技術效果是各組合部分效果之總和,組合后的各技術特征之間在功能上無相互作用關系,僅僅是一種簡單的迭加,則這種組合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如果組合僅僅是公知結構的變型,或者組合處于常規技術繼續發展的范圍之內,而沒有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這樣的組合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這類組合發明難以申請發明專利,但一般可以申請實用型新。
如果組合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術效果;或者說組合后的技術效果比每個技術特征效果的總和更優越,則這種組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發明具備創造性。
其中組合發明的每個單獨的技術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響對該發明創造性的評價。
TRIZ理論定義該類發明為第二級發明。
這一類問題的解決主要采用行業內已有的理論、知識和經驗。
在進行選擇發明創造性的判斷時,選擇所帶來的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是考慮的主要因素。
(1)如果發明僅是從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進行選擇,或者發明僅僅是從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術方案中選出一種,而選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該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2)如果發明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圍內選擇具體的尺寸、溫度范圍或者其他參數,而這些選擇可以由本領域的技術人員通過常規手段得到并且沒有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該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3)如果發明是可以從現有技術中直接推導出來的選擇,則該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4)如果選擇使得發明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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