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號怎么看真假?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11-02 15:38:32 瀏覽: 次
發明專利申請號怎么看真假?
判斷發明專利申請號的真假,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中國專利查詢系統:在系統中,可以通過輸入專利號或輸入其他信息(如發明名稱、申請人等)來查詢該專利的相關信息。如果能夠查詢到該專利號對應的專利申請信息,且與所提供的發明專利申請內容相符合,初步判斷該專利申請號為真實有效的。
查詢相關網站:如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在網站上可以查詢到相關的專利申請信息,包括專利申請號、申請人、發明名稱等信息。如果能夠查詢到該專利號對應的專利申請信息,且與所提供的發明專利申請內容相符合,初步判斷該專利申請號為真實有效的。
美國專利文獻扉頁知識
美國專利文獻扉頁中的那些事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專利法制度的國家之一,經過兩百多年的完善和發展,美國專利法正在以其先進性和系統性引領著世界各國專利法制度的變革。
作為一個IP從業者,在日常工作或學習美國專利相關知識時,不可避免的會接觸到美國專利文獻,而其扉頁中的著錄項目讓我們更為方便、快捷地獲取到其中的技術信息、法律信息和經濟信息等重要內容。
因此熟知美國專利文獻扉頁中每一項著錄項目背后的含義,對于我們讀懂美國專利文獻和提升涉外專利實務能力有著很大的幫助。
INID碼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包括美國在內的多數國家專利文獻中使用的INID碼,INID碼(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是專利文獻著錄項目的識別代碼,用圓括號及其中的數字來表示。
當然各國專利文獻在具體應用時可能會有略微不同,如下表1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中國專利文獻INID碼,美國專利文獻與之基本相同。
下面以美國專利US7043486B2(以下簡稱“本專利”)為例,來簡述其部分著錄項目所代表的含義以及對應的美國專利法知識。
一、專利類型圖中,(12)為專利文獻名稱,(12)United States Patent表示美國發明專利,其下的Cope表示第一發明人的名字。
美國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和植物專利3種類型,其中發明專利申請若授權前公開,其公開文獻扉頁顯示為(12)Patent Application Publication,若授權后則為(12)United States Patent;外觀設計專利為(12)United States Design Patent;植物專利授權前公開為(12)Plant Patent Application Publication和授權后為(12)United States Plant Patent。
另外美國專利法制度中規定,如果發現已頒布的專利存在因為疏忽、偶然的錯誤而造成的一些缺陷,而這些缺陷多于應獲得的權利,或者使得該專利完全或部分無法實施或無效,這時可以提出再頒申請,即再頒專利程序。
而經過專利再頒程序的專利文獻類型為(12)Reissued Patent。
因此可通過其迅速判斷一篇美國專利文獻的專利類型及其文本法律效力。
(二)專利審查狀態圖1中紅框①中的(10)Patent No。: US7043486B2表示發明專利號:US7043486B2。
其中在發明專利中,Patent No。與Pub。No。應相互區別,前者為授權公告號,后者為未授權前公開號。
美國發明專利號一般特指授權發明專利公告號(注意專利與專利申請的區別),其由國別代碼+7位數字流水號+文獻代碼Bx(x表示1或2)組成。
其中流水號在2022年6月19號已突破至8位數字(相應專利號為US10000000B2)即在此日期之前,美國發明專利號包含7位數字,在此日期之后美國發明專利號包含8位數字。
文獻代碼B2有兩層含義:
1、已授權;2、授權前曾公開。
而B1亦有兩層含義:
1、已授權;2、授權前未曾公開。
美國專利早期并不實行早期公開制度,即專利申請只有經實質審查授權后才會公開,自2000.11。29日之后,美國專利申請全面實行全面早期公開制度,B1版本逐漸減少,B2版本開始增多。
當今時代基于技術保密或者其他考量,獲得B1的專利也是一種申請策略,此時就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時提出請求,并同時還應滿足:該美國專利必須沒有在實施18個月公開制度的國家有在先申請;該美國專利在提出不公開請求后,也不得向實施18個月公開制度的國家提出申請。
此外若未提出不公開請求,也有可能獲得B1專利,比如質量較高的專利申請還未公開就已獲得授權,且授權時間一般在1年左右。
在本專利授權前專利申請公開文獻中,其(10)Pub。No。:US2003/0078874A1由國別代碼US+公開年份+7位流水號+文獻代碼Ax(x=1時,表示該專利申請第一次公開;x=2時,表示專利申請再公開;x=9時,表示該專利申請經修改或修正后的公開)組成。
在外觀專利中,例如申請號為US29/669,093的外觀專利中,其(10)Patent No。:US D878705S由國別代碼US+外觀專利代碼D+流水號+文獻代碼S組成。
在植物專利中,例如申請號為US16/350,794的植物專利中,其(10)Patent No。:US PP31574P2由國別代碼US+植物專利代碼PP+流水號+文獻代碼Px(x表示1、2、3、4或9)。
文獻代碼P1表示植物專利申請公開(授權前公開);P2表示植物專利公開(授權前未曾公開);P3表示植物專利公開(授權前曾公開);P4植物專利申請再公開(授權前公開);P9表示植物專利申請修正文本(授權前公開)。
在再頒專利中,例如申請號為US15/976,405的再頒專利中,其(10)Patent Number:US RE47909E由國別代碼US+再頒專利代碼RE+流水號+文獻代碼E組成。
(三)發明人先申請制圖1中紅框②中的(73)Assignee:Wellogix,Inc。,Houston,Tx(US)表示受讓人或專利權人名稱。
現行美國專利申請制度為發明人先申請制,既鼓勵了讓發明創造盡快申請專利,又維護了真正發明人所擁有的之前專利法所延續的保護性利益。
美國專利申請在美國發明法案AIA生效之前,只有發明人可以向USPTO提出專利申請,因此一般的職務發明創造都會讓發明人申請專利,并在授權之前通過簽署Assignment將申請權轉讓給單位,而在AIA之后公司也可以作為申請人,但前提是必須和發明人簽署Assignment或類似轉讓協議,以確保發明人權利不受損。
因此,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申請人現在通過巴黎公約或者PCT途徑申請美國專利時,可以使申請人免去一些權利轉讓的流程。
(四)專利有效期延長圖1中紅框③中的(*)Notice:Subject to any disclaimer,the term of this patent is extended or adjusted under 35U。S。C。154(b) by 440 days表示Term adjustment,即在專利法定期限上增加的專利有效天數,用來補償因行政程序所帶來的延誤,本專利中申請日為2002.09。20,其將于2022.09。20再延后440天后過期。
此為美國專利法的一大特色。
五、臨時申請、繼續申請、部分繼續申請、分案申請
(1)臨時申請 圖1中紅框④中的(60)Provisional application No。60/338,228,filed on Dec。6,2001,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No。60/336,390,filed on Nov。1,2001,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No。60/337,445,filed on Oct。18,2001,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No。60/323,928,filed on Sep。20,2001,其中(60)表示其他法定的有關國內專利文獻,在美國表示臨時申請。
本專利中表示其為申請號:60338228、60336390、60337445、60323928這4個臨時申請的非臨時申請(正式申請)專利。
在美國臨時申請(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適用于發明專利和植物專利,臨時申請若在12個月內沒有轉換為非臨時申請,則其會自動失效,轉換為非臨時申請后,其可以獲得臨時申請的申請日作為評價現有技術的時間節點的法律效力,該制度與我國的本國優先權制度類似。
美國專利申請號的組成為:2位序列號/6位流水號,在2位序列號中,60、61、62表示臨時申請,其中若臨時申請在1995~2007年間為60;在2008~2014年間為61;2022年至今為62。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臨時申請號中的序列號與INID代碼中(60)、(61)、(62)的區別,不要混淆。
(2)繼續申請、部分繼續申請、分案申請 在專利US10037950B2中(以下簡稱“本案”),其扉頁顯示(63)Continuation of application No。 14/504,868,filed on Oct。2,2014,now Pat。No 9,437,555,which is a continuation of application No。13/739,401,filed on Jan。11,2013,now abandoned,which is a continuation-in-part of application No。13/663,921,filed on Oct。30,2012,now Pat。No 9,287,879,which is a divisional of application No。13/194,452,filed on Jul。29,2011,now abandoned。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No。61/494,172,filed on Jun。 7, 2011。
其中INID代碼(63)表示繼續申請/較早申請的提出日期及申請號。
在上述記載內容中,將申請號為14/504,868且其現已授權的授權號為9,437,555的專利用字母A表示,申請號為13/739,401且現已放棄的專利用字母B表示,申請號為13/663,921且現已授權的授權號為9,287,879的專利用字母C表示,申請號為13/194,452且現已放棄的專利用字母D表示,申請號為61/494,172的專利用字母E表示。
因此可以看出專利權人的申請策略:本案是A的繼續申請,A是B的繼續申請,B是C的部分繼續申請,C是D的分案申請,本案是E轉化的非臨時申請。
繼續申請(Continuation Application,CA)表示在原案申請審查階段,申請人針對部分或全部權利要求在面臨新的修改、陳述或被要求刪除時,可以針對其提出繼續申請以獲得進一步審查的機會的一種申請程序。
部分繼續申請(Continuation-In-Part,CIP)表示在原案審查階段,申請人針對發明獲得的新的進展,可以提出新的申請,以完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一種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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