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幾年內可以獲得專利證書?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11-14 22:32:16 瀏覽: 次
發明專利申請幾年內可以獲得專利證書?
發明專利申請,順利的情況下,約需2~3年時間。
發明專利的有效期是20年。
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加急。
員工離職后1年內研發的專利成果竟然歸原公司所有?
近年來,知識產權的保護在社會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中國企業遭遇的知識產權糾紛數量越來越多,也越來越復雜。
而作為企業來講,擁有一份產權,足以支撐企業未來的發展,也決定了企業發展方向,產權可以幫助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取得絕對的優勢。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比較晚,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都很不完善,現行的知識產權立法分散雜亂,調整時在有的問題上出現重復,而在另一些問題上又會出現空白,再加上大部分企業家知識產權維權意識并不高,很多對方侵權的地方并沒有注意,導致知識產權糾紛問題頻發。
案例解析 A公司系一家主要從事智能交通產品制造和集成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潘某于1998年進入A公司工作,先后擔任制造部經理、高級專業技術總監等職務。
2010年4月潘某從A公司離職后到B公司工作。
2010年6月29日,B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為“一種道路監控攝像機防重影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
2011年1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B公司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發明人為潘某。
A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涉案專利權歸A公司所有。
【案例分析】眾多企業每年都會為技術研發進行大量的資金投入,就如華為公司,近幾年為技術研發的投入都是達到了千億,占銷售收入的15%左右。
然而有些公司,資金并沒有那么充足,不能長久的留住企業的技術人員,這時,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員工在職期間履行公司職務和公司交付的任務時,并不能如期的創作出公司需求的技術產品,而在離職之后,利用其他的條件繼續進行與上家公司布置任務相同的產品的技術研發,創作出與前一家公司的職務有關的作品。
案例中的潘某就是在離職A公司,入職B公司后作出了與其在A公司職務有關的創作,那么這一作品的產權到底是歸誰所有呢? 根據《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潘某已經在B公司上班,并且在B公司任職期間完成了這一技術,表面來看是利用了B公司的物質條件,該項技術的歸屬是否就屬于B公司?顯然沒有那么簡單。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
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10年6月29日,至該申請日止,發明人潘某從A公司離職不足1年,因此,涉案專利系潘某自A公司離職后1年內完成的發明創造。
其次,潘某在A公司所任職務職責均與涉案專利有關。
而且,涉案專利產品系A公司開發的道路監測系統中的相關產品,潘某在任職期間完成了其它多項與道路監測系統相關的職務發明創造。
因此,涉案專利系潘某自離職后1年內完成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該職務發明專利權歸A公司所有。
最終法院判決也是該專利的所有權歸A公司所有。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但國家對植物新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下列發明也屬于職務發明:
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但約定返還資金或者支付使用費,或者僅在完成后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驗證或者測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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