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的限制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11-21 15:11:13 瀏覽: 次
有不少專利申請人咨詢樂知網律師這一問題,關于 申請專利的限制 的詳細內容,由于咨詢的人較多,有一定的普遍性,樂知網已寫成參考文章。
申請專利的限制有哪些?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申請專利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和限制: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包括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依照本法申請的專利是發明專利申請或者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要求優先權。
什么是專利權的限制
指專利法規定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以及國家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可以不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技術的一項法律制度。
具體表現為有關強制許可的規定和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規定。
對專利權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按照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修改后的《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下列行為不構成侵權: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3)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根據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國知局在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依法允許申請單位或者個人實施某項專利的措施。
強制許可措施是對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的一種限制。
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強制許可:
(1)《專利法》第48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知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批準這種強制許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請求必須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第二,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對象只能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而不能是外觀設計專利;第三,提出強制許可請求的單位已具有實施條件;第四,提出強制許可請求的單位必須出具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以合理的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2)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根據《專利法》第50條的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以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 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知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上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知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對于以上三種強制許可,當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國知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
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知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專利權人對國知局關于實施強 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知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 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問題,《專利法》第54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知局裁決。
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根據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
先用權人的實施 專利法規定,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權。
先用權的成立條件是:
(1)實施行為人在他人取得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2)實施行為人所實施的發明創造,或者是行為人自行研究開發或者設計出來的,或者是通過合法的受讓方式取得的;
(3)在他人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之后,實施行為人只能在原有范圍內制造或者使用。
專利權的用盡專利權人自己制造、進口或者許可他人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不構成侵權。
這意味著,專利權人只對專利產品的首次銷售享有專有權,對已被首次銷售的專利產品不具有再銷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權或支配權。
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的使用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而使用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更多關于 申請專利的限制 的內容,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發明專利申請 專利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