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實質審查階段是什么意思?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12-01 17:36:3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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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實質審查階段是什么意思?
發明專利實質審查階段,是專利申請在授權以前必經的一個階段。實質審查的目的是確定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應當被授予專利權,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規定。
實質審查程序通常由申請人提出請求后啟動。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符合專利法要求,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國知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
實質審查需要申請人自專利的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起三年內,向國知局提出實審請求。
發明專利實質審查階段是怎么回事
實質審查是發明專利申請在授權以前必經一個階段。
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目的在于確定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應當被授予專利權,特別是確定其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規定。
實質審查程序通常由申請人提出請求后啟動。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會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
實質審查需要申請人自專利的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起三年內向國家局提出實審請求。
相關法律知識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目的在于確定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應當被授予專利權,特別是確定其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規定。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實質審查程序通常由申請人提出請求后啟動。
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實質審查程序也可以由專利局啟動。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 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實質審查中,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局認為仍然不符合專利法規定,即仍然存在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缺陷的,應當予以駁回。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專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還規定了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情形。
專利的實質審查生效后多久授權法律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
對于發明專利而言 除一些需要保密發明專利外,一般的發明專利需要經過受理、初審、公布、實審和授權公告這些階段,一般情況下,自受理起18個月會進行公布,然后進行實審階段,一般情況3年左右才能獲得授權,但不排除更長的時間。
為了加快獲得專利權的期限,可以申請提前公開,這樣在初審合格后,即進行公布,然后進入實審階段,這樣可以加快授權進度。
另外,有些特殊情況,還可以進行加快審查的請求,但手續比較復雜,費用也會較高。
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而言,需要經過受理、初審和授權公告階段,由于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獲得授權的時間較短。
(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審查員認為該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審查員發出通知書(審查意見通知書、分案通知書或提交資料通知書等)和申請人的答復可能反復多次,直到申請被授予專利權、被駁回、被撤回或者被視為撤回; (二)對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或者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通知書; (三)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書中指出過的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審查員應當予以駁回; (四)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對審查意見通知書、分案通知書或者提交資料通知書等逾期不答復的,審查員應當發出申請被視為撤回通知書。
此外,根據需要,審查員還可以按照本指南的規定在實質審查程序中采用會晤、電話討論和現場調查等輔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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