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有哪幾種形式?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12-25 15:37:5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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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有哪幾種形式?
發明專利的形式主要可以分為三種: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和改進發明。
產品發明:產品發明是指通過發明人的智力活動創造出各種前所未有的新產品。這些產品可以是機器、設備、裝置、用具等,也可以是化學物質、材料和新物質等。
方法發明:方法發明是指為制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問題而創造的操作方法和技術過程。此處的“方法”,可以是化學方法、機械方法、通訊方法以及工藝規定的順序所描述的方法。
改進發明:改進發明是指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通過對其技術方案的改進和完善,獲得新的技術效果和進步的發明創造。改進發明是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進行創新的,是對現有技術的改進和提升。
發明專利的種類有哪些?
我們知道專利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但是其實這些專利還可以細分,就拿發明專利來說,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發明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如根據發明完成的狀況,可分為已完成的發明和未完成的發明。
未完成的發明,因不具備專利法要求的實用性,在各國專利法中都不授予其專利。
根據完成發明的人數,可將發明分為獨立發明和共同發明。
根據發明人的國籍劃分,可分為本國發明和外國發明。
但發明專利申請人的權利基本是相同的。
根據發明的權利歸屬劃分,可分為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根據發明間的依賴或制約關系劃分,可分為基本發明和改良發明。
在專利法上最常見的、也是最基本的分類,是將發明劃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
我國《專利法》將發明專利劃分為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和改進發明三類。
(一)產品發明 產品發明,是指通過人們的智力活動創造出各種前所未有的新產品。
需說明的是,各國專利法對產品發明的保護范圍都有一定的限制,并非所有產品的發明都能取得專利權,如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產品發明,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均不能獲得發明專利。
專利法上的產品可以是一個獨立、完整的產品,也可以是一臺設備或機器中的零部件。
產品的發明,又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制造品的發明搖如各種機器、設備、裝置和各種用具等。
2、物質的發明搖如化學物質、藥品、食品等。
3、材料的發明搖如玻璃、陶瓷、人造金剛石、人工合成胰島素等。
4、產品新用途的發明搖這是在不改變物品固有的性質和狀態下,揭示出該物品前所未有的用途和功能。
如發現木炭可以用以制造火藥。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發現了一種完全處于自然狀態下,未經過任何人工加工、創制的前所未有的新物品,則不是產品的發明,而屬于科學發現。
(二)方法發明 方法發明,是指將一種物品或者物質改變成另一種狀態或另一種物品或物質所采取的步驟或技術手段的發明。
方法發明的保護始于員怨世紀中葉,但目前世界各國對方法發明的保護程度不盡相同。
如美國只保護方法發明本身,不保護因該方法而產生的產品,而德國及我國的專利法則不僅保護方法專利,而且也保護依照該方法生產的產品。
方法發明包括:
1、制造方法發明搖如制造彩色膠卷、制造特種用途的鋼材等的方法。
2、化學方法發明搖如人工合成纖維的方法、合成樹脂的方法等。
3、生物方法發明搖如雜交水稻培育方法、人工珍珠的培育方法等。
4、其他方法發明搖如通信方法、測量方法、分析方法的發明等。
(三)改進發明 改進發明,是指對已有的產品發明或方法發明所作的實質性改新的技術方案。
改進發明和產品發明、方法發明的區別在于,它并非是新產品、新方法的創造,而是在已有的產品或方法的基礎上提出的實質性革新技術方案,是對現有發明在技術上的進一步完善和提高。
改進發明能夠給已有的產品和方法帶來新的特性或促使其發生部分質變,但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原發明的本質屬性。
如愛迪生發明了白熾燈,美國通用電器公司發明了給白熾燈充惰性氣體改進了白熾燈的生產方法,使這種燈的質量和壽命得到明顯改進,效益大大提高。
這就是改進發明。
現在很多國家都把改進發明作為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如美國、加拿大、印度等國。
我國的專利大概就包括了這三種,其實世界上其他的國家專利技術基本上也是這樣的,可能有些國家的專利叫法不一樣,或者有些國家專利法規定不一樣,但是本質上是大同小異;我國發明一般是20年,而實用新新型專利和外觀專利權期限都是15年。
在審查上發明專利申請需要經過實質審查而其他兩項不用。
(1)初步審查初步審查又稱“形式審查”,是指國知局在受理專利申請后對其所作的形式審查,其目的在于查明該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關于形式要求的規定。
我國《專利法》第34條規定國知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
國知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2)申請的公布對于符合初審要求的發明專利申請,專利行政部門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
所謂公布,即將發明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等文件全文在發明專利公報上登載。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國知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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