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成果轉化收入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12-27 15:32:3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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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技術成果轉化收入介紹
專利技術成果轉化收入,是將專利技術轉化為實際產品或服務,并從中獲得的收益。收益來自于技術轉讓、許可、入股等。
在專利技術成果轉化的過程中:
首先,可以通過與相關企業合作,將專利技術轉化為具體的產品或服務,通過銷售或運營獲得收益。
其次,可以將專利技術許可給其他企業使用,從中獲得許可費用。
此外,還可以通過將專利技術投資入股,與其他企業共同開展業務,獲得相應的股權收益。
湖南師范大學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管理,提高科研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積極性,依據《湖南師范大學科技開發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實行學校、學院、成果完成項目組三級分配、分別管理。
第三條 以技術轉讓方式將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轉讓所得凈收入按如下比例分配:成果完成項目組占70%(70%中的20%為項目組的科研發展基金),成果完成項目組所在學院(部、所)和學校各占15%,用作科研發展基金。
第四條 學校自主實施成果轉化的,在項目成功投產后,連續五年內,從實施該科技成果的年凈收入中提取50%的比例用于獎勵成果完成項目組(其中10%的比例用于項目組的科研發展基金),提取25%的比例獎勵成果完成項目組所在學院(部、所),作為科研發展基金,剩余25%學校留作科研發展基金。
第五條 成果完成人自行創辦企業實施轉化,且該成果一次性轉讓給成果完成人的,成果完成人享有轉讓凈收益的60%,成果完成人所在學院(部、所)和學校各享有收益的20%,用于科研發展基金。
第六條 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項目組所在學院和學校分別享有全部知識產權的70%、15%、15%,學院(部、所)和學校所持股權的分紅經費用作科研發展基金。
有特殊情況的項目,按合作雙方約定的比例進行股權分配。
第七條 科研發展基金的用途
1、學校科研發展基金,主要用于學校科研項目和成果轉化的配套經費和工作經費等。
2、學院科研發展基金,主要用于青年教師科研項目的配套經費、院學術活動以及校重點學科經費的配套等。
3、項目組科研發展基金,主要用于項目組科研活動的開展,包括科研儀器設備的購買、科研論文的發表、專著的出版以及專利申請等。
第八條 學校科研發展基金由學校財務處分文、理科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由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根據本細則管理使用,財務處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學院科研發展基金由學校財務處單獨設立賬戶管理,專款專用,由成果轉化項目組所在學院(部)根據本細則進行管理使用,財務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項目組科研發展基金實行課題負責人制,各種有效憑據由項目負責人簽字,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審核簽章,方可報銷。
第十一條 本細則未涉及的其它事宜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負責解釋,自校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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