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費用減緩的條件有哪些?,申請專利,春風一款新車型即將上市?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17 01:40:2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申請專利費用減緩的條件有哪些?,申請專利,春風一款新車型即將上市?
申請專利費用減緩的條件有哪些?
Q:申請專利費用減緩的條件有哪些? A: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萬元)的個人; (2)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的企業;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其中,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申請專利,春風一款新車型即將上市?
查詢到關于春風動力的新車零部件專利申請,第一眼看到專利申請書的時候,牛仔還以為春風這么牛逼,直接將一整臺車都進行了專利申請。
看新車型 初始一眼看去,最吸引人的肯定是車輛的豬頭雙大燈設計,有著90年代日系包圍車的風味。
排氣管的走形設計極有可能說明這是一款單缸車型,另外后平叉為單管設計也印證了小排量的猜測。
我們可以通過類比春風CLX700粗壯的后平叉就知道結果。
通過專利圖新車的另外一個角度進行觀察使用倒置前減,復古單儀表,類似于Cafe Race的車把手后視鏡設計等等,油箱兩側的擾流照與準備上市的800NK有著異曲同工。
其實看到這款車頭罩的時候,我第一時間想到的是SPEED TRIPLE 1200 RR,但雙燈的設計又讓我從腦海中閃出ZXR400、CBR400 29期等老車的樣子。
其實像是一回事,但估計春風還是會走屬于自己的道路,以上的類比車型都是用作對比參考而已!在相比之下,牛仔更想給這款車DIY個原創配色,哈哈。
事先說明,上文的觀測與下圖的配色均為牛仔所為,我一人做事一人當,大家有什么盡管沖我來~~哈哈! 談談專利 關于本次春風申請的專利內容,牛仔經九牛二虎之力,終于下載到了相關的專利文件。
整個專利申請共計13頁,內容基本圍繞單個專利設計來闡述。
而本次的專利申請并非整車設計,也非發動機設計,而是,大燈高度調節螺絲。
概括一下,其實就是為了便于大燈高度的調節,專門設計的齒輪式轉動機構,輔助是使用一桿長十字螺絲刀進行調整。
就這么簡單。
不管這次春風的新車曝光是有意為之,還是無心插柳,但也是提前給到我們最新的資訊。
另外新式專利設計方面,這個齒輪導向機構很明顯是并非只應用在一款車之上,同樣的零件其實只需要申請一次專利,就能使用在不同的車型。
所以前文提到的單缸車型或許只是春風用于申請專利的輔助工具,更多的春風復古雙燈車型存不存在?
離職員工以妻名申請專利,單位如何主張專利權
一、基本案情 阿某某系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權利方”)的離職員工,孟某與阿某某系夫妻關系。
2022年10月,權利方發現,阿某某離職后與他人共同設立公司,并以該新公司的名義申請一系列專利,相關專利所披露的技術方案均系基于阿某某在職期間的研發工作。
權利方立即發起專利權權屬糾紛、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訴訟。
隨后,阿某某又轉而以其妻子孟某的名義繼續申請相關專利近十件。
針對上述專利,權利方全部發起權屬糾紛之訴。
部分案件經調解結案,阿某某主動放棄專利權。
除上述行為,阿某某還使用相關技術,與包括權利方原合作對象在內的多個主體積極開展商業合作,以期牟利。
權利方以阿某某等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最終阿某某因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80萬元。
入選案例經過兩次庭審,法院充分查明事實,同時法院也安排技術調查官參與技術方案比對,最終做出專利權歸屬于原告的判決。
二、判斷離職員工 職務發明,并不要求技術方案完全相同 根據《專利法》第六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員工離職后的職務發明的認定需要同時考慮時間要素,即“一年內作出的發明創造”;和“相關性”要素,即“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同時,最高法院也明確指出,在判斷涉案發明創造是否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的發明創造”時,應注重維護原單位、離職員工以及離職員工新任職單位之間的利益平衡。
1 在本案中,代理律師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權利方成立了涉案某研發項目,并安排阿某某擔任項目負責人,形成了相應的研發成果;被告阿某某以其妻子孟某的名義申請涉案專利,而涉案爭議專利的相關技術也被阿某某的工作內容、研發成果所包含。
本案爭議專利系阿某某在離職后一年內申請,因此時間要素無爭議,關鍵在于能否認定具有“相關性”。
對此,代理律師認為,從技術相關性角度而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現有司法實踐,對于訴爭專利所披露的技術方案與阿某某所從事“本職工作”或權利方“分配的任務”進行比對時,不能僅僅根據工作內容的字面含義進行簡單判斷,而應該結合具體工作內容作出準確、合理而全面的界定;對訴爭專利所披露的技術方案與阿某某在權利方工作期間所進行的研發工作進行比對時,不需采用專利侵權比對“全面覆蓋原則”,而應該從所屬技術領域、發明目的、應用路徑、作用機制等方面的相近性、關聯性、延續性來評價“有關”與否;不能僅因技術的具體實施方式有所區別、或者因文字表述存在規避性的區別等原因,就否認相關性。
此外,就研發過程和投入而言,權利方為涉案技術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是被告無法舉證證明孟某或者案外人具備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能力,或者從事了相應的技術研發和投入。
法院審理后也同樣認為,涉案發明創造作出日距阿某某離職時間在一年內,阿某某在權利方擔任研發助理、研發部門主任等職務,在職期間負責并參與了相關研發項目。
經比對,涉案專利與權利方所主張的研發項目的技術領域、技術問題相同,工作原理相同,技術方案高度相關。
因此,涉案專利系實際發明人阿某某在離職一年內作出,且與其在權利方承擔的本職工作相關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三、借用他人名義申請專利,不影響職務發明的認定 本案另一特殊之處在于,涉案專利并非直接由離職員工阿某某本人申請,而是以其妻子孟某作為“發明人”、“申請人”進行專利申請。
對此,代理律師認為:應該從技術實際來源的角度分析和確認專利的實際發明人。
本案中,兩被告系夫妻關系,且根據在案證據可以確認:阿某某系為了避免被權利方主張專利權屬而故意借用其妻子的名義作為專利發明人和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涉案專利技術來源于阿某某,專利申請事宜也由阿某某聯系辦理;而孟某并非涉案專利技術領域內的從業人員,無法在短時間內形成技術成果。
法院也同樣認為,盡管涉案專利權登記的發明人為孟某,但結合孟某與阿某某在審理過程中及在公安機關的相關陳述,孟某顯然并非涉案專利的實際發明人,涉案專利實際發明人為阿某某。
綜上所述,離職員工借他人名義,以其在原單位形成的工作成果為基礎申請專利的,應該結合技術領域、技術問題、技術方案等方面的相關程度進行技術比對,且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的“與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并不要求與本職工作完全一致。
同時,對于專利技術的實際發明人,也應當根據技術實際來源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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