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復審委托手續講解,專利復審請求的形式審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15 01:28:5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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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復審委托手續講解
委托本公司代理專利申請的復審,委托人(申請人)需要按順序做以下工作: (一) 與本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 (二) 填寫《復審程序授權委托書》和《指示函表》 ; (三) 交納代理費和官費 ; (四)向本公司提供被駁回申請的原始申請文件及審查過程中的審查意見文本和答復意見文本,以及駁回通知書。
專利復審請求的形式審查
專利申請人對國知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專利申請人的復審請求后,首先應對申請人的復審請求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查申請人提出復審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的法定期間; 二、審查申請人提出復審請求超過三個月的法定期間,其理由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可以延長的理由。
可以延長的理由包括:1)不可抗力,自障礙削除之日二個月內,最長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2)正當理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
前述的時間規定,均屬要求恢復權利的請求時間。
三、審查申請復審請求人、被撤銷人、請求維持權利人、請求撤銷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四、審查復審請求書的格式,書寫要求等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五、審查復審請求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如:請求書是否附上有關的證明文件,是否是一式兩份,修改的情況等; 六、審查復審請求是否屬于不予受理的規定; 七、審查復審請求人是否按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了規定的費用; 八、審查復審請求人是否委托了代理機構,如果委托了代理機構的,在請求復審文件中是否提交了委托書。
專利局受理哪些專利行政復議申請
專利局在進行專利審批的過程中,經常作出不受理、視為撤回、駁回等決定。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對專利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或產生爭議的,可以就屬于專利局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專利局主要受理下面幾類復議申請: (1)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不予受理其專利申請不服的; (2)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確定的申請日有爭議的; (3)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不予確認其優先權不服的; (4)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決定將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或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5)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耽誤了有關期限而造成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或其專利權被視為放棄;專利權終止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要求專利局恢復其權利,對專利局不予恢復權利決定不服的; (6) 專利權人對專利局作出的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7) 專利代理機構對專利局作出的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 (8) 專利代理人對專利局作出的吊銷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 (9)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它利害關系人認為專利局作出的其它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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