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的邏輯體系,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判定中專利貢獻度問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4 23:13:2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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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的邏輯體系
利侵權的損害賠償的確定,歷來都被認為是專利審判中的一個重點,也是一個難點,因為它是專利侵權行為經司法判定后必將面臨的一個最重要的,可能也是最根本 的一個問題。
這個問題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將無法真正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也無法真正地制裁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因此,如何比較準確地確定一個賠 償數額,成為困擾法院專利審判的一個難題。
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對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問題有原則性的規定,但在操作中往往難于適用,于是各地法院紛紛 嘗試采用其它合理的方法來確定賠償的數額,取得了相當的成績。
在1997年舉行的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關于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各種計算方 法匯總起來,約有十數種之多,全面反映在會后出版的《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問題研究》一書中。
但是書中所列的各種方法大多是各自為戰,互相獨立,沒有 形成一個系統的體系;有的文章在論述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時,將“以專利權人的損失”、“侵權行為人的利潤”、“侵權產品總額乘以專利權人專利產品利潤或同行 業平均利潤”、“以被告的生產規模確定賠償額”、“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和“法定賠償標準”等若干種方法一一羅列,不分層次,并列使用,不 成系統(《法學雜志》1999年第4期,《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程萍);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選擇一個最為簡單的方法予以適用。
對于法官而言,可能 是簡化了工作,但卻有可能悖離了損害賠償的法律宗旨。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研究一下各種賠償計算方法的法律依據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以期建立一個比較具有邏輯性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體系。
法律基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損 害賠償,我國理論上一般的概念是“指當事人一方因侵權行為或不履行債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補償對方損失的民事責任。
對權利人來說,損害賠償是一種重 要的保護民事權利的手段,對義務人來說,它是一種重要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這一概念揭示了損害賠償的補償性功能和財產責任形式。
以此理論為基礎,我國目前的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就是損益相當原則,簡而言之就是賠償應與損害大小一致,以賠償填補損失,損害賠償的結果不應當使受害人較損害前更為優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就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問題提出了三種計算方法: “(一)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
計算方法是: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侵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
計算方法是: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
“(三)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對于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
” 最 高人民法院的這個規定,是作為司法解釋下發的,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
但其所規定的這三種計算方法,事實上只有第一種是真正地貫徹了損益相當的原則,首先確 定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再要求侵權行為人予以賠償。
其它兩種,都沒有確定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而是以侵權行為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或專利許可使用費推定為專 利權人的損失而要求侵權行為人賠償,第三種方法更是與專利權人的損失和侵權行為人的獲利都無關。
因此,最高法院規定的三種方法雖然都是以損益相當 的原則為基礎的,但這三種方法體現損益相當原則的程度卻大不相同。
侵權行為人的獲利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固然可以合理地推定為專利權人的損失,作為賠償的數 額,但事實上它們卻很可能與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不盡一致。
當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時,事實上也就違反了損失賠償的損益相當原則。
所以,既使是按照最高法院規定的三種方法進行賠償數額的計算,既使最高法院允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這三種方法,我們也應當對這三種方法與損益相當原則的關系有個明確的觀念,也應當有一個明確的適用順序,即按照第一、第二、第三的順序予以適用。
最高法院規定的三種方法雖然關系明晰,看上去非常簡單明了,易于操作,但在實踐中卻不是這樣。
在實踐中,所遇到的情況總是千頭萬緒、錯綜復雜,不可能有規定的那么理想化,所以按照這三條規定執行起來,往往令法院無法下手。
為了改變這種被動的局面,各法院紛紛研究切實可行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這實際上是在最高法院規定的三種計算方法無法適用的情況下的一些變通的計算方法。
變通的計算方法 各地法院在實踐中的變通方法很多,這里僅以《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研究》一書中所列的幾種方法為例。
我們可以發現,雖然變通的方法很多,但都或多或少地帶有最高法院規定的三種計算方法,尤其是第一、第二兩種的影子。
最高法院規定的第一種方法的計算公式為: 專利權人減少的銷售量×專利權人產品的利潤=賠償額; 第二種方法的計算公式為: 侵權人銷售的總數×侵權產品的利潤=賠償額。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判定中專利貢獻度問題
專利權是一種財產權。
與所有侵害財產權的情形一樣,損害賠償是專利侵權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
讓侵權人無法就侵權行為獲得任何經濟利益,對于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遏制侵權行為、規范市場秩序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如果沒有依據地讓侵權人為權利人的所有損失買單、加重其賠償責任,也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則。
通常,法院在判定專利侵權所造成的損失時考慮的因素十分繁多。
由于缺乏明確的證據要求和判斷標準,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的判定在我國一直是專利侵權訴訟中的難點。
事實上,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的判定難題在世界各國都存在。
那么,在專利制度相對發達的國家,法院是如何面對這個問題的呢?本文將介紹分析我國目前的實踐,并與美國、日本法院關于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判定中的對待專利貢獻度問題的相關做法相比較,以期引起國內知識產權界同行的關注及探討。
本文所說的“專利貢獻度”,來源于日本司法實踐中采用和理論中探討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判定中的“寄與率(或寄與度,英文‘contribution rate’)”原則,即法院在根據銷售量、單位售價、成本、利潤等因素確定侵權人的利潤額之后,還需考慮到專利對整個利潤額的貢獻程度、并將其百分比乘以侵權人所獲的凈利潤額來決定最后的賠付額。
一、零部件和包裝物侵權案中對專利貢獻度的考慮 其實,對專利貢獻度與賠償額的關系問題,我國法院并不陌生,那就是零部件和包裝物專利侵權案中對專利所占“比重”的考慮。
民事侵權理論對損害賠償采用的一般是“填平原則”,即將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賠償多少,使權利人在經濟上不受損失。
我國2000年修改的《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隨即,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但是,這些規定沒有明確各種計算方式的優先考慮順序,也沒有說明幾種方法都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再加上實踐中出現的當事人編造假的專利許可合同、利潤表或銷售價格等復雜情況,各法院的判決結果相差較大。
針對這些問題,2008年底新修改的《專利法》于第六十五條做了相關調整,確定了“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的順序,并輔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和“法定賠償”的規定,使我國的專利侵權賠償額判定規則比以前更加詳細。
但是,此條款僅指示了賠償額的計算方式、并沒有指明或限定法官在判定賠償額時應考慮的因素,因此,法院在這方面仍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盡管專利侵權賠償額的確定的確是法院自由裁量權范圍的事項,但是,盡可能地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追求符合國內經濟發展水平的社會效果卻是法院不能放棄的目標。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明確一定的針對損害賠償額判定的具體規則,以更好地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統一執法尺度。
在多年的實踐中,法院對作為包裝物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和產品部件侵權損害,比較統一的意見是不能簡單的以整個產品的利潤來計算,否則會導致賠償數額的擴大。
對外觀設計專利用于產品的包裝物侵權,一般是參照該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產品利潤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比如,在上海一中院審理的關于本田摩托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案件中,法院指出“因原告因侵權所受的損失以及被告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原告亦未提供專利許可使用費作為參照,本院根據原告本田公司專利權的類別、該專利占整個產品的價值比重、宗申科技公司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有法官認為:如果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的包裝物在整個產品銷售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明顯,則應僅以包裝物的單純利潤確定賠償額;有法官認為:如果產品部件構成專利侵權的,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則應考慮該部件在整個產品中所起的作用,只起到輔助性作用的一般部件可參照該部件的價值和在實現整個產品利潤中所起的作用來合理確定賠償額。
這些實踐中的思考和做法到2009年底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人民法院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于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因其他權利所產生的利益,應當合理扣除。
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系另一產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為包裝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產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從這一規定可見,我國司法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涉及零部件和包裝物部分專利侵權案中應當考慮到專利貢獻度的問題至少在法院體系內得到了確認,但是,關于這兩種情況之外的其它專利侵權案件是否也要適當考慮貢獻度問題,則仍然沒有得到明確。
二、專利貢獻度的相關規則及其適用 那么,在并非零部件和包裝物部分專利的侵權案中判定賠償額時是否也要考慮“專利貢獻度”問題呢?對此,我們可以借鑒美國、日本的司法實踐經驗。
這兩個世界上專利制度極為發達的國家并未劃分專利案件的類別,而是在所有的專利侵權案件中判定損害賠償額時,將“專利貢獻度”納入法院應當考慮的因素。
前面提到,本文采用的“專利貢獻度”的提法來源于日本的“寄與率”;但要了解日本法院在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判定中的“寄與率”原則,還得從美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全部市場價值原則(Entire market value rule,簡稱EMV原則)”說起。
美國專利法要求法院對權利人判決給予“足夠的賠償”,為此,美國法院經多年實踐總結了EMV原則,即:因產品的整個市場價值都取決于專利的功能、或者說專利特征是消費者選擇產品的理由,因此權利人的損害賠償額應當以整個侵權產品、包括專利和非專利部分的全部獲利來計算。
這一原則很早就由美國法院的判例所引用。
比如1973年的Peterson Filters & Engineering Co。v。 Envirotech Corp。案,法院認為被告應當賠付因侵害原告過濾器專利所獲的全部利潤,因為專利技術對過濾器的價值有決定性意義、專利使整個產品性能優越并創造了該產品的市場價值。
在Bendix Corp。 v。 United States案中,法院認為:政府采購的發動機離開系爭的燃料監控專利系統就無法運轉;鑒于整套系統發生功效取決于專利,按照EMV原則,權利人的損失應當按整個發動機、或者說裝載有整套燃料監控專利系統的發動機、包括與之不可分割的各個連接器的總價值來計算。
隨著實踐的發展,美國法院適用EMV原則的考慮因素還包括了“專利的存在是否消費者選擇產品的主要理由”、“專利是否為權利人市場收益作出了主要貢獻”。
在Fonar Corp。 v。 General Elec。 Co。案中,盡管專利只是整套機器(MRI)的一個特征(即多角度傾斜成像),但法院指出:證據足以表明專利特征是用戶選擇整套MRI機器的基礎,因此重申并適用了EMV原則,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以包括整套機器在內的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在Bose Corp。v。 JBL, Inc。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張,理由包括:專利特征“與播放器的其它組件不可分割地連為一體一起發揮作用、達到了想要的音響效果”;專利特征“改進了播放器的效果、對增加的消費需求做出了實質性貢獻”;原告“提供了自己在專利實施之后一年內該播放器銷售量增加的證據”。
EMV原則的基本內容是將專利對產品利潤的貢獻度推定為百分之百,因此其適用無疑能最大限度地實現權利人的訴求,難怪EMV原則一度成為保護專利權人利益、懲罰和威懾侵權者的有力武器,幾十年來不斷被美國法院采用為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計算的重要方式,成為美國專利制度嚴保護特色一個表現。
但是,美國法院對這一原則的適用主要是建立在充分的證據之上的,即有證據表明專利與其它部分形成同一功能單位或同一流水線、不應適用于那些只是為了商業便利或優勢而一同出售的侵權設備。
而且,在“EMV原則”確立之初,美國法院就已經注意到了專利貢獻度問題,以對“EMV原則”的適用進行限制或調節。
比如,在Hughes Tool Co。 v。 G。W。 Murphy Industries Inc。一案中,第五巡回法院認為:侵權者銷售的產品幾乎與原告的一樣,但能明顯看出專利部分不是銷售整個產品所必要的;因此,侵權者不應為超出專利部分的產品價值負責;在Medtronic, Inc。 v。 Catalyst Research Corp案中,法院發現:專利是心臟起搏器用的電池,但侵權者的利潤表是關于整個起搏器的;將起搏器的全部獲利定為賠償額不妥,因為起搏器的整個市場價值不是來源于專利電池;應當重新審理以確定起搏器各組成部分的利潤。
值得注意的是,近幾年來美國法院在適用EMV原則時有日益謹慎的趨勢。
比如在Lucent Technologies, Inc。v。 Gateway, Inc。案中,朗訊控告Gateway、Microsoft、Dell三公司,稱其產品使用的微軟Microsoft Windows MediaPlayer系統中的MP3音頻技術侵害自己的兩項專利,一審中陪審團適用了EMV原則,即推定MP3音頻播放專利對全部整體計算機銷售額的貢獻度是100%、再另乘以專利本身0.5%的使用費,認定侵權成立并要求被告支付高達超過15億美元的賠償額。
當然,隨后這一認定被加利福尼亞地區法院認為是證據不充分、錯用了EMV原則,最后此案被認定為不侵權。
目前,美國專利制度正醞釀變革,而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方式是其中的重要內容。
有一種觀點認為EMV原則容易導致對專利權人的過度補償、創下一件又一件高額賠償記錄、不利于正常的產業發展規律。
2007年4月,眾、參兩院提出的《2007專利修改法案》議案對關于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的第284條作了大幅度的修改,提出以“專利對現有技術所做出的貢獻”部分來計算損害賠償金,而不將侵權的專利產品的全部市場價值作為賠償金基礎,即僅對該產品中被侵權的專利部分來計算賠償額。
但是,此一案出臺后引起了極大爭議,尤其在賠償額計算方面,支持者說這樣修改更科學,反對者說這樣會縱容侵權。
2009年3月,新的《2009年專利改革法案》強調了法院確定賠償額應依照一定的程序,但不再提舍棄EMV原則了“。
可見,至今為止,盡管美國法院在判定侵權損害賠償額時仍然適用EMV原則;但只有當專利部分的功能大到基本上創造了整個產品的全部市場價值或創造了全部的消費者需求時,才可以適用該原則,否則將按專利在整個技術方案或產品市場盈利中所占的比例來確定賠償額。
近幾年來美國專利制度改革中對EMV原則的反思將會促使法院更慎重地運用此規則。
在1998年之前的日本,盡管《特許法》對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做了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要舉證說明”如無侵權行為權利人可能得到的利益“和”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而得到的利益“都是很困難的;而且為鼓勵技術轉移,日本法院判定的”技術轉讓費“也很低。
總之,當時日本法院對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額判定都很少,幾乎只有美國類似案例的10%。
1998年日本修改了《特許法》,簡化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使得法院判定的侵權賠償額大幅增長。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修改《特許法》、提高專利侵權賠償額、加大專利保護力度的一部分原因是美國的壓力;因此,日本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采取了某種調節方式作為平衡,那就是在適用《特許法》第102條時通常會考慮專利的”寄與率“并以此作為侵權賠償額的判定因素。
事實上,日本法院在實踐中考慮”寄與率“問題由來已久(不只局限于判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的時候),只是可能用詞上有不同。
比如,在1983年的”高爾夫球袋的圓形軌道交通設備案“案中,由于權利人事實上并未向任何人頒發過許可證,大阪地方法院在采用日本特許廳(JPO)公布的許可費(最低)標準的同時,還將”利用率“確定為80%而再次減少賠償額;而按照該判決,所謂的”利用率“,指的是發明在整個制品中所占的百分比。
在1998年日本修改法律簡化舉證責任以大幅度提高專利侵權賠償額之后,日本法院在判案中更注意要考慮”寄與率“。
根據日本知識產權協會(JIPA)的統計,在1998年至2007年間,無論是按照權利人的損失、侵權者的獲益、還是許可費的損失計算,都有當事人主張考慮”寄與率“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更詳細的統計數據可以從日本裁判所網站公布的判決情報中獲得,日本法院關于”寄與率“的論述也體現在這些案例中。
比如在東京地方法院2000年判決的一個案例中,原告的專利是關于衣物寢具的真空包裝方法,被告將其用于制造販賣成套的防災用品,法院認為在被告賣4000日元一套的雙重真空包裝被褥中,專利的貢獻度應當是50%。
在另一個關于液體灌裝設備噴嘴專利的案件中,東京地方法院認為原告的專利所涉及的噴嘴角度有利于液體的灌裝、其對整個設備灌裝能力的提高作出的貢獻約為20%,應以此計算損害賠償額;2005年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在此案的上訴判決中認為專利僅是液體灌裝設備的部件,因此不宜以整個設備的價格來計算、而是應當考慮噴嘴對整個設備的貢獻度、以10%的比例來計算為妥。
關于在什么案件中應當考慮專利貢獻度,1999京都地方法院在”熱敏打印頭“事件中作了闡述。
該案中,原告擁有一種熱敏打印頭專利,被告認為自己的產品只是一部分用到了原告的專利,請求在判定賠償額時考慮專利對全部產品利潤的貢獻度問題。
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應該考慮專利對制品所獲利潤的”寄與度“或專利的”利用率“來決定賠償額,但本案的發明并非”熱敏打印頭的零件“而是”熱敏打印頭“本身;除非有特殊情況,不會將專利部分從被告制造販賣的物品中分離出來,被告的主張不符合專利技術與制品是一體的現實,因此不予支持;最終被告賠付額達2億3千多萬日元。
在2005年東京地方法院判決的另一個案件中,被告認為自己制造銷售的是包括基本制品和可單獨購買的附加品的一套產品,消費者買一套僅是從便宜角度考慮的,因此請求以基本制品的價格為基礎來計算;但是,法院認為這些附加產品通常都是與基本制品一體使用的、消費者購買都是一整套的,因此應當按照整套產品的價格利潤來計算賠償額,不考慮貢獻度問題。
可見,日本法院與美國法院的思路相反,但效果卻是異曲同工:前者堅持首先在專利侵權案件中考慮”寄與率“,但如果事實證據證明專利的”寄與率“達到100%,則全面賠償;后者則首先采用EMV規則假定專利貢獻度是100%,有證據表明要小于此比例的則相應減少賠償額。
不過,日本法院在適用”寄與率“的案件中通常都沒有明確指出采用某一比例的具體理由、而只是籠統地論述專利部分在整個產品中效果中的作用從而判定一個比例來計算賠償額。
日本學術界雖然也有對”寄與率“的探討和論述,但基本上持懷疑態度,主要觀點包括要認定具體的百分比很難,考慮寄與率會導致賠償額更低;盡管專利只占了制品的一部分,但其促使消費者購買產品,應當將損失全額推定為權利人應獲得的賠償;等等。
值得思考的是,盡管理論上沒有定論,但日本實務界對”寄與率“的考慮卻似乎是心照不宣的:日本政府相關部門對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介紹,比如日本經濟產業省官方網站上對”專利侵權救濟手續“的介紹中幾乎每一項都提到了”寄與率“問題;而在日本司法實踐中,法院的法官們幾乎都傾向于在判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時考慮”寄與率“。
可以說,盡管在理論探討方面,日本對”寄與率“的解釋遠不如美國對EMV原則的闡述,但在司法實踐中,日本法院在判定侵權損失時更傾向于考慮專利的貢獻度問題。
顯然,日本對專利的保護強度不如美國,但這種比較保守的做法在日本發展至今仍然保留,表明其更符合國家產業發展的需要。
三、在專利侵權案中全面考慮專利貢獻度的建議 在我國,很長一段時期內由于舉證困難等原因,無論采取哪種計算方式,在司法實踐中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都普遍偏低,因此一直以來權利人對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效果表示懷疑,”贏了官司輸了錢“是普遍存在的抱怨。
然而,近兩年來,我國法院在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的判定方面有了非常明顯的改變;即使是針對原先一般人認為經濟價值遠不如發明專利的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我國法院的判決一次次在社會上引起的廣泛的關注和強烈反響,比如先后突破”天價“賠償額的尼歐普蘭訴被告中通、中威、中大客車外觀設計侵權案(簡稱”客車案“)和正泰訴施奈德斷路器實用新型侵權案(簡稱”斷路器案")。
專利侵權提高賠償額的八種戰術
專利侵權案件高賠償金額始終是原告追求的重要目標,在目前判賠金額普遍不高的司法市場環境,如何獲得較大的維權利益,在傳統的方式基礎上,有一些小的策略或技巧可以供原告律師參考選擇。
一、選擇“重口味”的管轄法院 相同侵權行為、相同證據和相同情節,不同的法院給出的判決金額有時候相差甚遠,有的法院趨于保守,有的法院比較前衛,有的法院比較“清淡”,有的法院比較“重口味”,在可選擇的情況下(比如多被告案件)可以選擇口味重一點的法院管轄。
那么如何選擇呢,通常情況下,經濟越發達地方判賠越高,省會城市比非省會城市判賠高,案件數量比較多的法院判賠高,案件審理水平高的法院判賠高,重判決輕調解的法院判賠金額高。
可以通過知識產權司法裁判網查詢和比較不同法院的同期同類案件的判決金額,或通過專業律師長期經驗來參考選擇管轄法院以便獲得比較高的賠償金額。
二、避開“客場法院”作戰 專利案件的制造商通常是侵權責任源頭,相應承擔最大侵權責任和最大賠償金額,若單獨指控制造商或共同侵權案件中選擇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在客場作戰,可能會受到地方保護主義或其他非正常因素干擾導致無法提高判賠金額,同時制造商的反抗投入與防抗力度最大,因此建議避開制造商當地法院管轄。
三、“多點開花”取證 若侵權產品在多個地域、多種渠道、多種方式進行銷售或使用,那么建議可以在不同區域,不同的銷售渠道做一些有代表性的公證取證,比如相同數量的公證書,在不同省份取證比同一個省效果更佳,大的經銷市場或專業市場混合小的市場組合取證比單一取證效果更佳。
四、訴前與訴中取證,雙管齊下 在起訴前原告取得被告侵權證據后到開庭前,若被告未實際停止侵權的,此時可以再次獲取被告繼續侵權或二次侵權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持續侵權,同時證明被告在明知狀態下繼續侵權,明顯增加被告責任,可以獲得額外多的賠償數額。
五、多項專利不同戰場出擊 若一個產品同時侵犯原告多項專利權的,若在同一個法院,容易造成法院“審案疲勞”,法院在避免重復賠償原則下會分散每個案件的判賠金額,此時可以考慮在不同法院分開起訴。
六、挖掘第三方機構中的蛛絲馬跡數據 在被告銷量證據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調取被告在第三方機構中留存的蛛絲馬跡證據,如到淘寶天貓公司后臺調取被告銷量的歷史記錄、如到海關查詢出口數量與金額、到審計部門查詢審計報告、到質監部門查詢被告企業自行申報的預計生產量、到農林牧副漁等部門查詢產量信息、到相應主管機關或行業協會查詢被告企業年檢信息相關的經營情況或獲利情況,有時候會讓原告有意想不到的收獲。
七、提供高金額判決先例引導 若有相同案件在其他法院已經在先判決,盡量提供數額較高的在先判決作為參考,比較低的判決金額的在先判決書盡量不要提供,以免法院直接按照低的金額判決,因為通常情況低的判決方式對于承辦法官更“保險”。
八、邀請法院證據保全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的邏輯體系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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