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商業用途算侵權么,不同類型專利懲罰性賠償標準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4 23:12:4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不做商業用途算侵權么,不同類型專利懲罰性賠償標準
不做商業用途算侵權么
一、 算侵權。
未經允許而使用,屬于侵權,是否用于商業用途在所不問。
但未用于商業用途,不承擔賠償責任。
而需要承擔停止損害和賠禮道歉的責任。
只有以下用途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允許使用但還得知名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如果你以盈利為目的,涉嫌侵權他人的著作權;如果屬于個人研究、娛樂,則不構成侵權。
可能會侵權的情況: 1、有一定知名度的 2、帶有固定特征的(如電影電視宣傳海報、含企業logo的等等) 3、人物肖像 4、特定的畫作 在版權或稱為著作權的糾紛案件中,對網絡信息等電子數據組成的電子證據進行公證舉證已經是目前著作權訴訟中的常見信息,尤其在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中,此種證據固定方法被廣泛采用。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公證僅僅是固定證據的一種方式。
從證據固定方式的角度而言,其不能直接證明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真正起決定作用的仍然是由某種公證方式所固定的證據本身。
另外,如果公證程序有瑕疵也有可能造成侵權難以構成。
作為被告也不要被原告所謂的公證文件所嚇倒,冷靜質證,全面分析仍然是作為被告應當完成的工作。
1、基礎證據的可信性 著作權糾紛中原告的基礎證據是涉案作品原告是否具備著作權。
原告如果僅對侵權行為作了大量舉證,但是就此基礎問題缺乏說服力的證據,后面的公證其實是沒有多大意義的。
2、網站登錄地點 質證時應關注公證文件中所體現的網站登錄地點。
尤其對于教育或科研機構侵權案件中,如果原告所選擇的網站登錄地點為上述機構的內部,那么氣所采用的網絡很有可能是內部局域網或其他少數科研人員才能登錄的網頁,該登錄地點的選擇顯然不具有代表性。
不同類型專利懲罰性賠償標準
一、 專利懲罰性賠償規定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進行一定的懲罰性的賠償,侵權損害懲罰性賠償規定是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是一種集補償、懲罰、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彌補被侵權人的損害,而在于懲罰有主觀故意的侵權行為,并遏制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
具體賠償標準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二、 1、侵害的對象為有效的專利。
構成專利侵權必須以有效存在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已經被宣告無效、被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期限已經屆滿的技術,不構成專利侵權。
2、必須有侵害行為的發生。
即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3、侵權行為人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事實侵權行為。
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這里強調了侵權行為必須具有生產經營的目的。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無須有過錯。
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專利權人無須承擔被訴人具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專利侵權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地域性以及知識產品的無形性,使得他人無意闖入權利范圍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權利大得多。
考慮到無過錯給他人知識產權造成損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的困難和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容易,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采用了特殊規定。
但是也有觀點認為,不知道他人享有專利權而實施其專利的行為,本身就沒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義務,是有過錯的,因為專利授權公告是完全開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三、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下列各項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
2、在申請日前已經生產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生產,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交通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上使用有關專利的。
4、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5、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不屬于專利保護的情形
法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釋義:本條是關于各類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期限的規定。
一、專利權具有時間性,這是作為知識產權的專利權同有形財產的所有權相區別的特征之一。
對有形財產的所有權來講,如果財產本身不消滅,財產所有人對財產的所有權是始終存在的。
專利權則不是這樣,法律規定的專利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盡管發明創造的技術本身還存在,但專利權卻不存在了。
也就是說,對該項技術的獨占使用權不存在了,該發明創造成了社會財富,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
法律對專利權期限的規定,既要考慮充分適當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規定的保護期限不能太短,否則不利于調動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同時又要考慮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對專利權的保護周期不能過長,否則不利于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我國1984年制定的專利法,將發明專利權的期限規定為15年,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規定為5年,并可以申請續展3年。
1992年第一次修改專利法時,將發明專利權的期限延長為20年,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延長為15年,這與TRIPS協議的規定是一致的,與世界各國關于專利權期限的法律規定相比也是較長的,充分體現了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
當然,對專利權人來講,在法定的專利保護期限內,專利權人可以根據本專業技術發展的周期及專利技術的實施情況,通過不繳納年費或者聲明放棄專利權的辦法,自行決定其實際受保護期的長短。
二、依照本條規定,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即自專利申請人向中國專利行政部門實際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計算。
這里所指的申請日,不包括優先權日。
這里規定的,只是計算專利權期限起算日期,至于專利權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為自國知局發給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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