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若干問題初探,禁止壓制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22:22:1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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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若干問題初探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市場競爭也日趨激烈,企業要生存,要獲得更大的利潤,取決于其在市場上占有多大的優勢。
為爭取占有更多有市場份額,合法壟斷市場的有利武器一專利,為越來越多的企業所重視。
如今的市場,己逐漸成為買方市場,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買方對商品的外觀的要求越來越高,從而刺激了商品外觀設計的發展。
為了獨占市場 ,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量逐年增加,這方面的糾紛也日見增多,且越發達地區這方面的競爭越激烈。
因此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也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的一個難點。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不同于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確認有相對獨立的原則,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學習。
本文僅就我們學習及處理的案件加以介紹,以期與大家共同探討,提高我們的審判水平。
談到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首先應明確其保護的是什么?眾所周知,發明專利是指就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就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的適用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可以看出,上述二者的歸結點都落在了技術方案上,所謂技術方案是申請人對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特征的集合。
而外觀設計專利與上述兩種專利有著質的不同。
依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及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此定義中明確了外觀設計保護的客體,即“產品的形狀”,指立體與平面產品的點、線、面的移動、變化、組合而呈現的外表輪廓,即對產品的結構、外形等同時進行設計的結果;即“產品的圖案”,指將設計構思所產生的線條、圖形或變形文字的排列,組合通過繪圖或其他手段繪制的圖形;“產品的色彩”,指用于產品上的顏色或顏色的組合,但制造該產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觀設計所稱的色彩。
掌握了上述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的含義,便不難理解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什么了,外觀設計的歸結點是新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相比,外觀設計不是用來解決技術問題的,外觀設計追求的是“美”,它的“美”是在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體現出來的。
這里強調的是,技術方案不是外觀設計保護的內容。
原北京市中級法院審理的原告武某、李某訴被告北京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一案中,原告武某、李某是“立體賀年卡”外觀設計專利權利人,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上圖形為一白色正十四面體的三維視圖和展開圖,在該專利實施中,其實際產品為一正十四面體的紙制品,此卡內部中間對角裝有一根橡皮筋,橡皮筋的彈跳能使賀年卡成為立體。
被告北京某公司制造、銷售的“立體萬年歷”也使用了原告產品中的橡皮筋結構。
原告認為,橡皮筋結構是其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點之一,被告使用了此結構侵犯了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原告的上述主張的實質是確認其專利產品中“利用橡皮筋的彈跳性能,解決賀年卡從平面到立體”的技術方案是該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這顯然違背了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原告的此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明確了外觀設計保護內容,有助于我們在處理案件中,把握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盡管如此,確定外觀設計保護范圍 仍然是我們處理此類案件的難題之一。
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為準,此條文是我們審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而我們審理的案件,案情千差萬別,如何能在實際處理案件中正確理解、運用法律規定,每個人的體會都是不同的,我們通過學習及審理案件,認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的審查。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應參考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過程,應力求達到專利權在審查時與該專利權在保護時的同一性,即專利被授予專利權時劃定的保護范圍與實際生活中該專利受保護范圍一致,不能隨意擴大也不能隨意縮小,應使該專利在不同時期都能得到一致的保護。
依我國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審查過程中,申請人應向專利局遞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及其所屬的類別,必要時還應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上述文件在專利權人提起訴訟時,也應向法院全部提交。
如有必要,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走訪專利局或查閱卷宗。
這個原則亦適用于發明、實用新型案件的審理。
原北京市中級法院曾經處理過原告曹某訴被告順義某淀粉廠專利侵權案,原告曹某是“變性玉米淀粉制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人該發明專利號88108856·0號,此案在審理期間,原告違背了其在專利局審查中提出的該專利的限制條件,專利權人在訴訟中對其專利權利要求作了擴大解釋,法院在審理其專利的權利要求及說明書中難以審查出來,由于忽視了此問題的審查,原北京市中級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主張,后經北京市高級法院二審,才糾正了錯誤。
筆者認為審理案件中加強對專利權授權過程的了解,在現在仍有重要意義,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將案件的事實調查責任完全推給當事人,法院仍有查清案件事實的責任。
這個問題的審查有助于我們確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我們審理案件的不可缺少的步驟之一。
確認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應是以審查圖片為主,審查外觀設計的名稱及簡要說明為輔。
我國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請求給予的產品。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主要創作部位、請求保護的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用途。
外觀設計的視圖是就立體外觀設計產品而言,應當是正投影六面視圖和立體圖(或照片);就平面外觀設計的視圖而言,應當是兩面視圖。
上述三者雖有主次關系,但對確認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如外觀設計的名稱可以影響該外觀設計產品的分類,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對該外觀設計的視圖具有說明及補充的作用。
我院曾經處理的原告董某訴被告北京某出版社等專利侵權糾紛案,原告董某是“單詞卡”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號為93302344·8號,該外觀設計簡要說明記載:1、本卡片為片狀物,省略其它視圖;2、本卡片供學生學習單詞使用,卡片的一面印刷單詞及注音,與其相對應的另一面印刷單詞的注解,以便提高學習效果;3、圖中的間斷線為分割小卡片的分割線,以便分割者分割小卡片;4、圖中小卡片的數量視紙張幅面的大小而定;5、成套卡片可以裝訂成冊。
該外觀設計的平面視圖為長方形實線內由虛線分割開的十二個小長方形格。
被告北京某出版社發行了“卡式英語”叢書系列,此書內頁的正反兩面相對應的位置上以虛線分割成四個長方形格,每個長方形格內按序列號載有英文單詞及詞組,背面相對應的長方形格內按序列號有相對應的中文解釋。
我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專利是單詞卡,限定了該外觀設計僅在卡片上使用,因此在判斷本案被告是否侵權時,應確定被指控的產品與原告的專利是否屬于同一類別,外觀設計的分類以外觀設計專利公報所確認的分類號為標準。
不可作跨類判斷。
本案涉及的單詞卡及卡式英語系列叢書不是同一類別,二者無可比性,且二者設計上也不相同、不近似。
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后,原告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董某享有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單詞卡”產品平面視圖為一長方形塊分割成單詞卡片,目的是以卡片的形式方便學習者使用,提高學習效果。
而被指控的產品《卡式英語》是系列叢書,并非能夠隨時裝訂成冊的單頁卡片。
因此二者是不同的產品,不存在相同或近似。
董某將其產品“單詞卡”與《卡式英語》書籍內頁進行比較顯然是錯誤的,原告的侵權指控不能成立。
分析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審法院側重于從專利產品與指控侵權產品是否屬于同一類別入手,產品的名稱決定了產品的分類,得出了不侵權的結論。
二審法院側重于分析該專利簡要說明與圖片結合,確定了該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點,經與被指控產品對比后得出了不侵權的結論。
由此可以看出,綜合審查外觀設計的名稱、簡要說明、圖片、照片等,是我們審理案件中確認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時不可缺少的步驟之一。
確定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時還應注意專利與現有技術的界限,使專利權利不能侵害公共利益。
前面已經論述過,外觀設計是就產品的形狀、色彩、圖案及其組合作出“美”的設計,同時它還應體現出“新”,“新”便意味著從來沒有或與眾不同,“新”應體現該外觀設計與現有技術有明顯區別。
我院曾審理的原告紅旗藥廠訴被告北京制藥廠專利侵權糾紛案,原告紅旗藥廠是“抗結核組合藥鋁箔板”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專利號為91304017·7號,該外觀設計見附圖(一)。
被告北京藥廠與一九九三年二月與某進出口公司簽訂了抗結核藥利福平膠囊、乙胺丁醇片、吡嗪酰胺片、異煙肼片散裝藥按標準組合要求、劑量規格等加工成鋁箔一PVC薄膜密封泡罩式板型藥的合同。
合同生效后,北京制藥廠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三日就“四種組合藥包裝”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經審查后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93300234·3號,該外觀設計見附圖(二)。
經我院審理后認定,原告紅旗制藥廠的專利產品為結核組合藥板,用于衛生部結核病控制控制項目中組合藥品的包裝。
由于該項目藥品的組合包裝在藥品的種類、劑型、劑量、組合上有統一的標準要求,所以原告專利中,其鋁箔板上起透明體的形狀、大小規格、數量等特征受到限定,但該專利的鋁箔板上起透明體的排列順序是沒有限定的,且用長方形鋁箔板包裝藥片和膠囊已屬公知技術,并非原告的獨創,以上事實可以認定原告的專利保護范圍只限于其附圖中起透明體的特定排列位置。
而被告北京制藥廠生產的抗結核藥包裝板恰恰在包裝藥品的排列方式上與北京制藥廠的專利有明顯的不同,故不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權。
此案從已有技術入手,順利地解決了雙方的糾紛。
確認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是否僅限于在同一類別的產品上。
原北京市中級法院曾審理原告武某、李某訴被告北京某公司專利糾紛案,武某、李某是“立體賀年卡”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上,標有圖形為一白色正十四體的三維視圖和展開圖。
被告北京某公司設計生產并銷售“立體年歷”產品為一紙制正十四面體,其中的十二面上印有年日歷,同時印有十二生肖圖案或圣誕樹老人或吉祥物圖案。
經法院審查認定,被告與原告的專利產品形狀相同。
但原告的“立體賀年卡”專利依專利分類表為19-01,被告的產品“立體年歷”依專利分類表分類為19-03,二者不屬于同一類別的產品,因此二產品沒有可比性,故原告訴被告侵犯其專利權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在審理期間,曾引起較大的爭議,焦點是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是否僅限于同一類別。
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專利法明確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上述規定嚴格限制了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之初,就應明就應明確其外觀設計的適用范圍,這種適用范圍的限制是不可更改的,否則將損害公共利益。
因此在給外觀設計專利提供保護時,也應嚴格地執行此原則,不能跨類別進行對比。
另一種意見認為,在外觀設計專利審查中,要根據《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看外觀設計屬于哪一大類,哪一小類,在此基礎上進行審查。
而進入訴訟階段,一般不按《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去確定類別,而是按被控侵權產品和專利產品的商品分類來確定兩者是否屬于同一類產品。
因此“立體賀年卡”與“立體年歷”的商品分類,如依《類似商品區分表》劃分,兩者同屬于第十六類第五類似群,在商品售貨時也習慣將此二商品是同柜臺出售,因此二者是有可比性的。
我們認為上述兩種意見的爭議點是在訴訟中,如何對產品進行分類,上述案例中,確實存在專利分類習慣與商標局的商品分類習慣的差異,統一分類標準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唯一方法,否則上述爭議是不可避免的。
但在現行情況下,我們認為第一種意見還是可行的,這種做法會促使權利人在申請專利時,即要考慮專利授權的可能性,又要注意到授權后的權利保護問題,謹慎地行使其權利。
在權利沖突的情況下,確定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時,應注意對雙方權利同等的進行審查。
原北京市中級法院曾審理的原告郎建章訴被告北京某廠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一案,原告郎建章是“腳后跟防裂保健襪”外觀設計專利權人。
被告北京某廠不否認其廠生產的產品與原告的專利產品相同,但辯稱其廠的產品是張晉純的專利,其廠與張晉純簽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故不存在侵權問題。
經查,張晉純是“防治干裂護套”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該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記載: 1、防治腳干裂護套,其特征是該護套形狀如管頭,護套上端為腳腕套口 a另一端為腳掌套口 b采用不透氣、不吸水又具有一定彈性的材料制成。
2、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止腳跟干裂護套其特征是護套兩側各開有一個側孔3。
3、按照權利要求1或2所述防治腳跟干裂護套,其特征是護套塑上遍布向外突起的泡狀物。
依該實用新型權利要求1所述,產品只要是用于防治腳跟干裂,形如管道彎頭,上端和另一端均有套口,采用不透氣、不吸水,又具有一定彈性材料制成的護套就應當認定為是該實用新型專利產品。
我們認為審理此案的難點是如何解決兩個權利的交叉保護問題,根據上述案情可以看出,原告的產品是完全依據其外觀設計制作的,而被告的產品也是張晉純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且二者的產品均不能破壞對方專利的有效性。
這就使雙方在生產中應予注意,這種注意對原告更是致命的,即原告只要實施了其專利就需征得張晉純的許可。
而被告在實施實用新型專利時,則不能實施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點,否則將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害。
這個案例較特殊,除了對雙方的權利進行同等審查外,還應注意的是沖突雙方的權利應是同等的,應是同一水準上的權利。
如本案中被告稱其產品是其“技術秘密”則不能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對抗。
禁止壓制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
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 專利申請權到底該歸以下主體所有: 1、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該單位所有; 2、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該發明人或設計人所有; 3、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外歸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個人所有。
普通專利申請應由申請人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申請,經國家專利機關批準并頒發證書。
申請人在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專利申請時,還應提交一系列的申請文件,如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等。
申請專利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1、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2、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立體商標外觀專利
單日志頁面顯示設置(一)什么是立體商標?立體商標又叫三維商標,是以立體標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實體包裝物以立體形象呈現的商標。
簡單的說就是立體形狀的商標。
立體商標與平面 商標、顏色組合商標被統稱為可商標,他的基本功能與平面商標一樣,區別商品來源或服務提供者。
(二)什么是外觀設計專利權?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這是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明文規定的。
因此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藝術性的外形和外表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還可以是二者的結合,以及色彩與圖案、形狀的結合。
二、立體商標與外觀設計區別第一,兩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
商標主要是通過其顯著性和識別性來區別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不同來源,以實現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和企業價值。
因此,商標的識別性極為鮮明。
外觀設計雖然具有一定的標識性,但是其在實用特性方面也有所表現,因此可以說外觀設計既增加了商品的美感,又與商品功能有所結合,提高了使用商品的便利。
第二,兩者受法律的保護不同。
在保護范圍上,商標的保護范圍是比較寬的,其保護范圍不僅包括在核準的商品或服務上,而且還包括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則比較窄,如《專利法》第56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產品為準。
在保護期限上,《專利法》第42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商標法》第37條和第38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并且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如需要繼續使用的,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
這樣看來,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只有10年,而商標權的保護期限則是無期限的。
第三,兩者受法律保護條件不同。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不須經過實質審查,但須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經初步審查沒有駁回理由的,才由專利局授予外觀設計專利。
商標則須向國家商標管理機關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獲得國家商標管理機關批準注冊,該商標所有人才享有專用權。
相比較而言,商標權的獲得要比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獲得在程序上更為復雜。
確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若干問題初探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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