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程序,外觀設計專利是否可以對抗商標侵權呢?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22:20:1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程序,外觀設計專利是否可以對抗商標侵權呢?
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程序
一、 1、授予專利權通知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審查員應當作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通知。
能夠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包括不需要補正就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以及經過補正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
2、申請文件的補正 初步審查中,對于申請文件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并發出補正通知書。
補正通知書中應當指明專利申請存在的缺陷,說明理由,同時指定答復期限。
經申請人補正后,申請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審查員應當再次發出補正通知書。
3、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初步審查中,對于申請文件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方式克服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
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應當指明專利申請存在的實質性缺陷,說明理由,同時指定答復期限。
4、通知書的答復 申請人在收到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后,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或者陳述意見。
申請人對專利申請進行補正的,應當提交補正書和相應修改文件替換頁。
申請文件的修改替換頁應當一式兩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對申請文件的修改,應當按照補正通知書的要求進行。
修改的內容不得超出申請日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審查員應當根據情況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或者其他通知書。
申請人因正當理由難以在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可以提出延長期限請求。
有關延長期限請求的處理,適用 《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中延長期限的相關規定。
對于因正當理由或者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誤期限而導致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專利局提出恢復權利的請求。
有關恢復權利請求的處理,適用《指南》中恢復權利請求的相關規定。
5、申請的駁回 申請文件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在審查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后,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后仍然沒有消除的;或者申請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審查員針對該缺陷已發出過兩次補正通知書,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仍然沒有消除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駁回決定正文應當包括案由、駁回的理由和決定三部分內容。
案由部分應當簡述被駁回申請的審查過程;駁回的理由部分應當說明駁回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決定部分應當明確指出該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應條款,并說明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駁回該專利申請。
6、前置審查與復審后的處理 因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
對復審請求的前置審查及復審后的處理,應參照《指南》的相關規定。
二、 外觀專利的有效期限是10年,在這10年之內必須每年繳納一定的年費才會維持專利權的有效。
專利權期限是指專利權的法定期滿終止時間。
從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如無因其它事由造成專利權終止的,則該專利權到專利權期限屆滿之日終止。
三、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認定如下: 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類似產品。
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有關商品的分類。
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從而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外觀設計專利是否可以對抗商標侵權呢?
一、 仍然構成侵權 將和名牌相近的包裝、商標標示等申請外觀專利,目的是模仿名牌產品的包裝、裝潢或者商標標示,使消費者誤認是名牌產品。
當其被起訴或者被行政查處時,主張自己享有外觀專利權為由對抗商標侵權指控,這是傍名牌者比較喜歡使用的方法。
這種方式其實并不新鮮,早在1995年國家工商局就發過文對此行為專門提出了解決的指導性意見:“商標專用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是重要的知識產權,分別受《商標法》和《專利法》的保護。
這些權利的取得,應當遵守《民法典》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
對于以外觀設計專利權對抗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若該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日期先于該外觀設計申請日期,在該外觀設計專利被撤銷或者宣布無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商標法》,及時對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處理。
”也就是說如果外觀專利申請晚于商標初步公告日,工商行政部門仍然將按商標侵權進行查處。
法院的態度從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同樣以侵權進行判決。
專利權將被撤銷 一個包裝上往往含有生產者的商標,同時該包裝設計是可以申請外觀專利的,因為外觀專利不做實質上的審查,所以一般外觀設計比較容易取得專利,這給不良用心者留下了有機可乘的空間。
外觀專利以及商標權都受法律保護,如果商標權和專利權分屬于兩個不同的單位,必然產生沖突。
2000年8月25日九屆人大十七次會議修改的《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的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這條修改實際就為解決專利權與商標專用權之間的沖突提供了法律依據。
如果外觀專利模仿他人已有的產品包裝,那么該外觀專利將因為沒有新穎性可以被無效掉。
當然外觀專利權和商標權沖突不排除另一種形式,就是將他人享有外觀專利權設計注冊為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這樣的商標同樣可以被撤銷。
這樣的沖突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以外觀專利對抗商標侵權實際并沒有任何的意義,無論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還是法院審理相關商標侵權案件,外觀專利并不能成為商標侵權擋箭牌,不能以此對抗商標侵權指控。
享有外觀專利并不能在商標侵權指控中免除或者減輕侵權責任。
如此那些傍名牌者根本就沒有必要處心積慮地模仿他人包裝申請專利,而商標所有人也無須考慮對方是否將自己的外包裝申請了外觀專利,對其侵犯自己商標權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打擊。
二、 外觀設計專利屬于專利的一種,其申請條件也要符合我國專利法的規定。
申請外觀專利的發明創造要符合三個條件: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創造性的判斷更多的是關注技術的非顯而易見性,雖然一項發明創造具備了新穎性,但不一定就有創造性。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具備實用性的發明創造應當能夠制造或使用,即具備可實施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三、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法律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七條
外觀設計專利有什么用
一、 1、外觀設計專利獲政府支持,眼下不少企業家花重金申報專利,雖然企業成本增加了但是產品、技術的無形價值卻得到了應有的保障。對抗市場競爭中的專利侵權專利申請無疑是最好的法寶,一旦企業的專利權到手對存在的專利侵權舉報政府就會一查到底。
2、外觀設計專利獲消費者認同,企業的新產品外形如果及時申報專利那么其外觀設計就享有獨占權消費者在購買其產品時往往是挑選帶有新潮、美觀外形的產品如果消費者花重金購買一個牌子的產品之后發現其他公司的產品里居然還有外觀設計一模一樣而質地卻不同的產品時心里不會感覺舒服的。
3、外觀設計專利使產品品牌升值,產品在市場中銷售時企業家們可以自豪地說“這種產品是申請了專利的”這樣的一席話比大量的廣告傳單更加有宣傳的效果。
二、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觀所作的設計; (2)是指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的設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的設計; (3)必須是適于工業上的應用; (4)必須富有美感。
三、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額; 2、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該方法應用的前提是: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
3、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程序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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