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產品如何申請專利,設計產品申請專利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8 19:08:0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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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產品如何申請專利
一、 申請專利共分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針對產品、方法或者改進所提出的新的 技術方案,可以申請發明專利;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 技術方案,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 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包括: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 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各一式兩份。
撰寫專利申請文件 申請人通常會聘請執業專利代理人幫助進行專利申請,雙方簽署委托協議后一般由申請人提 供專利交底材料,代理人根據交底材料的內容進行文件撰寫。
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 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說明書摘要等,其中權利要求書是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法律性文件, 其他文件對發明做詳盡的披露并對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給予文字和實質上的支持。
專利申請前檢索 專利申請前,最好進行檢索,以便確定哪些發明內容屬于“現有技術”。
如果待申請的內容 在檢索到的專利文獻或者其他公開出版物上已有記載,則有可能影響申請的授權前景。
此外, 即使沒有文獻記載,如果他人能夠確定這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也會導致專利申請被駁回。
專利申請文件撰寫 發明和實用新型: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發明根據需要可有附圖,實用新 型必須有附圖;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發明申請,應當提交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涉及核酸或 氨基酸序列的,應提交序列表的可機讀文本。
外觀設計: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請求保護色
設計產品申請專利嗎
一、 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是專利權的客體,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
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
中國《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2、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3、必須富有美感; 4、必須是適于工業上的應用。
二、 1、專利申請前置準備: (1)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查新,以判斷發明創造是否符合專利三性的基本條件。
這時對專利三性的判定僅僅是初步的,檢索以盡量減少專利申請的盲目性、增加專利授權的把握性和授權后的法律穩定性。
(2)需要對競爭對手的技術經濟發展動態及其專利策略作進一步分析,并檢查本申請是否符合本方產品及技術經濟的發展戰略及專利戰略。
(3)做好相關技術保密工作,委托專業專利代理機構代理。
2、專利申請不能過早,發明創造尚未基本完成就過早申請,技術公開后可能產生幾種不利后果: (1)技術內容未充分公開,尚不能實施,被專利局駁回,不能授。
(2)被駁回的未成熟的專利申請可能給他人以啟迪。
(3)可能造成專利的保護不嚴密、不完整,從而為他人提供改進、擴展和申請新專利的機會。
三、 專利所有人想要獲得法律的保護,則首先就要按照規定申請專利權,在被授予了專利權,成為專利權人之后,才能實際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而此時申請專利權也不是免費的,那么公民一般申請專利要交的費用包括以下項目: 1、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 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2、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申請維持費、年費; 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費; 3、無效宣告請求費、中止程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
說明書允許修改的情況
對于說明書的修改,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針對說明書中本身存在的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另一種是根據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作出的適應性修改,上述兩種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記載范圍,一般都是允許的。
允許的說明書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種情形: (1)修改發明名稱,使其準確、簡明地反映要求保護的主題的名稱。
如果獨立權利要求的類型包括產品、方法和用途,則這些請求保護的主題都應當在發明名稱中反映出來。
發明名稱應當盡可能簡短,不宜超過25個字。
(2)修改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該技術領域是指該發明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的分類位置所反映的技術領域。
為便于公眾和審查員清楚地理解發明和其相應的現有技術,應當允許修改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使其與國際專利分類表中最低分類位置涉及的領域相關。
(3)修改背景技術部分,使其與要求保護的主題相適應。
獨立權利要求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撰寫的,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應當記載與該獨立權利要求前序部分所述的現有技術相關的內容,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如果審查員通過檢索發現了比申請人在原說明書中引用的現有技術更接近所要求保護的主題的對比文件,則應當允許申請人修改說明書,將該文件的內容補入這部分,并引證該文件,同時刪除描述不相關的現有技術的內容。
應當指出,這種修改實際上使說明書增加了原申請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未曾記載的內容,但由于修改僅涉及背景技術而不涉及發明本身,且增加的內容是申請日前已經公知的現有技術,因此按照國際慣例是允許的。
(4)修改發明內容部分中與該發明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有關的內容,使其與要求保護的主題相適應,即反映該發明的技術方案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所解決的技術問題。
當然,修改后的內容應在原說明書中有記載或者能從原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直接導出。
(5)修改發明內容部分中與該發明技術方案有關的內容,使其與獨立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主題相適應。
如果獨立權利要求進行了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修改,則允許該部分作相應的修改;如果獨立權利要求未作修改,則允許在不改變原技術方案的基礎上,對該部分進行理順文字、改正不規范用詞、統一技術術語等修改。
(6)修改發明內容部分中與該發明的有益效果有關的內容。
只有在某(些)技術特征在原始申請文件中已清楚地公開,而其有益效果沒有被清楚地提及,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直接地、毫無困難地從原始申請文件中推斷出這種效果的情況下,才允許對發明的有益效果作合適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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