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權共有的法律后果,專利申請權共有的法律規定,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8 18:54:5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申請權共有的法律后果,專利申請權共有的法律規定,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嗎
專利申請權共有的法律后果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給予獎勵和報酬如下規定: 一、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根據這一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該單位是專利權人,享有法律所授予專利權人的一切權利。
但是,發明創造從根本上來說,是發明人、設計人智力活動的成果。
一項發明創造的完成,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知識、智慧以及辛勤的勞動,在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雖然不能享有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但對其智力勞動,應當給予相應的回報,這有利于發揮個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
因此,本條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單位應當給予獎勵,在專利實施后,根據實施情況,給予合理的報酬。
這里講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依照本條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不管其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有沒有實施,有沒有創造出經濟效益,都應當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以獎勵。
在發明創造專利實施以后,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還應根據該發明創造專利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的大小,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
這里所說的“經濟效益”,既包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自己實施專利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廣義上也包括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轉讓專利權所取得的經濟效益。
關于全民所有制單位被授予專利權后,應當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對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的問題,國務院批準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作了具體規定。
該細則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
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二百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五十元。
”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05%~0.2%,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后提取5%~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該實施細則還規定,對上述規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專利申請權共有的法律規定,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嗎
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的區別如下: 一、從含義上來區別: 專利權就是專利申請人的專利申請成功后,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專利申請權是指在就發明創造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之后,專利權申請人享有的是否可以繼續進行專利申請程序、是否轉讓專利申請的權利。
專利權指的是申請的發明創造符合專利法授權的條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對某一技術的專有獨占權,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可以被許可、轉讓、質押融資等,同時還擁有禁止他人實施、對侵權者發起訴訟提請賠償的權利。
專利申請權指的是發明創造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之后,該發明創造的申請人(這里的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享有的是否繼續進行專利申請程序、是否轉讓專利申請的權利 。
二、從過程上來區別: 專利權是在最終授權后獲得,專利申請權是在提出專利申請到專利被授權或駁回之前的權利。
三、從作用范圍上來區別: 專利權是一種權屬明確的技術獨占擁有權,可以許可、轉讓和質押融資,也可以在權利有效期內對相關侵權行為發起訴訟要求賠償,專利申請權僅可以轉讓,不能質押融資和許可,并且是一種權屬不明確的技術擁有權,僅在最終發明創造被授權時,擁有專利申請權的申請人才能就該技術擁有專利權,擁有專利申請權的權利人在該申請的技術在獲授權之前被未經允許實施的人實施了該項技術的,該權利人不能針對侵權行為對侵權人發起訴訟,只有等到被授權之后才擁有發起訴訟的權利。
再擴展一下,申請專利的權利與上述兩者又有不同,這個指的是 在發明創造完成后,發明創造者有權決定是否要申請專利以及如何申請專利。
專利申請權到底該歸誰?
專利雖好,但并不是所有的發明創造都可以用來申請專利的。
我國《專利法》對用來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或設計的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都一定的要求,想要達到申請標準申請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
在實際情況中,發明創造或設計的完成很多時候是一個團隊共同協作的成果,那么專利申請權該歸誰呢?會不會因為“分權不均”而打起來呢? 在我國,專利申請權的歸屬一般有以下3種情況: 第一,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該單位。
所謂的職務發明是指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這里“物質技術條件”主要指的是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由于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不同,它不受特定場所和上下班時間的限制,即使你的發明創造最終的完成地點在家里,或者完成時間是下班后,只要你是在執行單位的任務并且所用資源由單位提供,該單位就是專利申請人。
另外,如果員工已經退休或者工作調動了,在其工作變動后1年內作出的,只要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還歸原單位。
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是發明創造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但是單位與發明人訂有合同,專利申請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其約定來決定。
第二,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該發明人或設計人。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你是方圓專利的研究員,但是你博聞強識、學識淵博、興趣廣泛,動手能力又強,有一天你腦洞大開,設計了一款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的鞋子,那你可以用來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當然是你,因為你的發明創造和方圓專利八竿子打不著,完全是你自己的勞動成果,智慧結晶。
如果你擔心單位不讓你申請專利,完全不要怕,《專利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所以,只要你精力充足,能想能干,工作之余也可以搞發明大膽創造,申請專利! 第三,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專利申請權共有的法律后果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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