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美國文化產業發展戰略,透視“AOC”,由土特產到原產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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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美國文化產業發展戰略
2007年7月21日,暢銷書《哈利·波特》系列的第七部《哈利·波特與死圣》全球同步首發,當天在英國、美國和德國售出約1135萬冊。
英國女作家JK·羅琳在創造了“魔法男孩”傳奇故事的同時,也創造了一個文化產業的銷售神話。
今年是《哈利·波特》系列小說問世10周年,迄今為止,這個系列小說已被譯成65種語言,總銷量已達到3.25億冊。
《哈利·波特》發端于英國,真正開花結果是在美國。
美國的出版商和電影公司可謂大賺特賺。
最近在全球公映的影片《哈利·波特與鳳凰令》,兩周內創下票房新紀錄,北美市場收益1.4億美元,國際市場收益3.5億美元。
而這也是美國文化產業中諸多成功運作中的一個典型案例。
《哈利·波特》發端英國 開花結果在美國 然而直到20世紀初,文化在社會活動中還局限于狹窄的概念范圍之內,人們很少出于經濟目的開發文化資源。
隨著社會的發展,美國等發達國家開始運用經濟手段,讓文化創造商業價值,于是文化產業走上歷史的舞臺。
20世紀3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美國初步形成了文化產業的基礎和框架;20世紀中期,美國文化產業進入快速發展時期;80年代以后,隨著文化商品化程度的加深,美國憑借經濟、技術和知識等方面的優勢,開始向世界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進行文化產品的傾銷;進入90年代,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各國文化產業壁壘不斷被打破,企業兼并重組浪潮洶涌澎湃,在美國出現了一批超級跨國文化產業集團,引領全球文化產業的發展。
如今,美國文化產業已發展到一種巔峰狀態,其總體實力和競爭優勢無人能及。
究其強勢發展的原因,可以從立法、政策、產業運作、人才戰略和調控措施五個方面,來分析美國文化產業,從而發現美國是如何取得全球文化霸權地位的。
全面立法,保護知識產權 文化產業的方方面面都與知識產權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可以說,知識產權是文化產業的安身立命之本。
為了保護日益發展起來的文化產業,美國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不斷加強國內外的知識產權保護,有效地促進了文化產業的發展。
《版權法》有力維護文化產業利益 美國是世界上較早實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家之一。
1790年美國就頒布實施了第一部《版權法》。
此后,根據美國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美國國會不斷地對《版權法》加以調整和完善,以加強對文化產業的保護。
例如為了保證音樂、戲劇和攝影作品及其作者的權益,國會分別在1831年、1856年和1865年對《版權法》作了修改,增加了對上述產品的保護條款。
如此反復,美國的版權保護制度已經成為世界上規定較為詳盡、保護范圍較為廣泛的知識產權制度之一。
美國文化產業中得益于知識產權法的典型案例之一是對迪斯尼公司“米老鼠”的保護。
鑒于“米老鼠”已有的巨大社會影響和經濟價值,美國國會多次修改版權法,延長其保護期限。
2003年1月15日,美國最高法院再次做出裁定,決定維持1998年國會通過的延長書籍、電影、音樂和卡通人物的知識產權保護期的法律,并將個人著作權保護期從著作人終生及死后50年延長至70年,公司版權保護期從75年延長到95年,從而進一步保障了迪斯尼、好萊塢等集團的利益。
及時制定或修訂相關法規 為了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作為版權法的補充,美國先后出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規,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為了加大對涉及電影和錄音制造業的版權侵權的處罰力度,國會在1982年通過了《反盜版和假冒修正法案》。
最為明顯的是在數字版權領域,隨著數字技術與文化產業的聯系越來越緊密,為了加強數字版權保護,美國國會頒布實施了多部數字版權保護法案。
為了保護和促進美國軟件產業的發展,美國在1980年就頒布實施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法》,成為最早采用版權制度來保護軟件知識產權的國家。
如今,美國軟件產業對其經濟所作的貢獻,超過其他任何制造業。
為了適應數字化時代對文化產業發展的需要,美國國會先后通過了《反電子盜版法》(1997年)和《跨世紀數字版權法》(1998年),以加強數字化知識產權保護。
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加強對美國文化產業的保護,提高文化產業的競爭力。
《反電子盜版法》的頒布就是由1994年發生的拉馬奇亞案引起的。
當年只有21歲的麻省理工學生拉馬奇亞透過學校的電腦系統在國際互聯網上設置BBS,以匿名或假名形式讓其他人利用此電子公告板進行電腦軟件的上傳和下載活動。
其中所涉及到的電腦軟件均為廣泛使用的軟件,且均屬盜版,由于此BBS的使用量特別大,引起校方和聯邦調查局的注意。
美國政府以他與“不知名的他人”共謀,給軟件制造業造成了100多萬元美的損失為罪名,提起公訴。
由于拉馬奇亞本人并未獲利,美國政府只能繞過《版權法》(版權侵權刑事責任的法律要求被告主觀上應具備以“故意并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財務所得”為目的),而以其觸犯《電信欺詐法》對他提出指控。
受理此案的聯邦地方法院以該案不適用《電信欺詐法》為由,判決拉馬奇亞無罪。
美國政府對此案的判決結果十分不滿,因此敦促美國國會通過修改法律彌補漏洞,于是1997年12月正式通過實施《反電子盜竊法》,也算是對拉馬奇亞一案判決的回應。
在不斷發展和進步的科學技術背景下,文化產業中圍繞版權方面也不斷地出現新的法律空白,而政府應當及時修訂和制定法律以維護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積極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進程
透視“AOC”,由土特產到原產地保護
看到法國葡萄酒酒標上標注有“AOC”字樣,盡管不一定每個人都了解其內涵,但,總會知道“這不是普通的葡萄酒”、“這是高質量的葡萄酒”。
確是如此嗎? “AOC”體系產生背景 “AOC”亦即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llée的簡稱,中文可以直譯作“限制/控制原產地命名”,是法國對出產于本土農產品標注其產地名稱的一個法律保障體系,在對于某個確定產地的產品進行標注時,“Origine”將被這一具體產地名稱代替,如對于可以標注波爾多產區名號的葡萄酒,其酒標標識為“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llé”。
“AOC”法律體系的創建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紀初期,法國政府曾經嘗試對于“農產品標注原產地真實性”進行規范管理,但是由于各種原因,這一好的創意并未獲得好的效果,一段時間內也就瀕臨“自生自滅”的邊緣。
后來由于葡萄酒行業連年欠收,受消費者追捧的知名產區葡萄酒奇貨可居,利益驅使下,其他產區的葡萄酒也被冠以“某某(知名產區)產區出品”銷售,給葡萄酒行業管理帶來很大麻煩,尤其是在國際貿易中,一時間造成了信譽危機。
為了解決這一危機,1935年法國政府成立了“葡萄酒和烈酒國家管理委員會”,為“原產地名稱使用”立法,并確定了行政、司法和專業手段加以支持,使“AOC”法律體系首先在酒行業得以實施,世界知名的法國葡萄酒產區大都是在這一時期推出的當地“AOC”法律條款。
在此基礎上,法國政府又成立了“國家原產地命名研究院”(INAO 即Institute Nationale des Appelations d’Origines)以加強協調和管理。
今天,葡萄酒行業形成了超過450個“AOC”,如僅有12萬公頃的波爾多葡萄酒產區,被劃分為57個“AOC”,面積更小的勃艮帝產區被劃分為超過90個“AOC”。
“AOC”體系被推廣到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農產品如:奶酪、奶制品、水果、蔬菜等等。
現在復雜到讓法國本土消費者都費解的程度。
“AOC”體系的內容 葡萄酒的“AOC”法律體系通常在地域范圍、土質條件、氣候條件等基礎條件,以及種植葡萄品種、栽培方式、產量控制、果實糖分含量、釀造酒的種類、釀造技術等等方面加以規范。
達不到上述條款的產品,即使出產于該地區,亦不能使用當地“AOC”名號,比如波爾多的瑪歌(Margaux)葡萄酒產區,是法定出產“干型紅葡萄酒”的產區,當地一等酒莊——瑪歌酒莊出產的干白葡萄酒,盡管質量優異,但是不能標注“Appellation Margaux Contr?llé”,只能使用“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llé”的名號。
這一個例也表明了,在法國原產地命名控制體系中,所使用名稱越是具體(地區范圍越小),其地位就越高。
當然,即使在符合上述條件下生產的產品,仍然不能夠100%保證可以獲得許可使用當地名號,產品需要經過專家委員會進行品鑒確認,具有當地同類產品的風格,方能獲準使用這一名號。
“AOC”法律體系,在二十世紀中后期,締造法國葡萄酒美譽度方面,具有不可磨滅的貢獻,之后,其鄰國如: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及德國等等先后出臺了類似的葡萄酒原產地命名控制的法律體系。
這一法國首創的“原產地命名管理體系”獲得了歐盟的認可,并且于1992年在歐盟范圍內頒布了相應的“原產地命名保護”法律體系,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地理標識多邊協議使得法國和歐盟原產地命名制度以及產品的知識產權得到了更為廣泛的保護。
中國的“AOC”體系 這種“標有特定產地名號”的農產品(暫且稱之為“AOC”農產品),對于中國人其實并不陌生,我們出差或者旅游的時候,每到一地,總是自覺不自覺地尋找當地的“特產”,比如美譽全國的“龍井茶”、“金華火腿”、“哈密瓜”、“萊陽犁”等等,到了那里,誰也不愿錯過品嘗,更要攜帶回府,給親朋好友推介。
這些特產假如是農產品,我們又稱之為“土特產”。
通常這些土特產具有“在當地具有悠久的生產歷史,形成了穩定的風格風味特點,該特點來源于地理”共性,如此說來,“AOC”葡萄酒意譯為“某地土特產葡萄酒”更為恰切,“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llé”葡萄酒譯為“波爾多土特產葡萄酒”,對于廣大的中國消費者不就是不費解了嗎?第一次看到這種譯法,是出自于我的法語老師馬四近先生,當時自以為聰明的我嫌這種譯法“土氣”而未加以理睬,幾年之后,卻又恍然大悟。
二十世紀末期開始,受到來自意大利等舊世界葡萄酒以及澳大利亞等新世界葡萄酒的夾擊,法國葡萄酒在國際市場份額呈現萎縮的勢態,尤其是曾經成就法國葡萄酒美譽的“AOC”體系受到空前的挑戰,在法國國內葡萄酒行業關于“AOC”改革的爭論,也波及到我們中國的葡萄酒行業,僅僅擁有10年左右的產業化發展歷史的中國葡萄酒行業,也“形成了”中國的幾個“葡萄酒原產地”。
冠有“特定原產地”名號的產品,通常可以獲得相對更高的價格,所以原產地認證如火如荼地在中國展開,對于中國傳統地方特色產品,可以說起到很好地保護與宣傳,比如“紹興黃酒”。
但是,在一些新興產業領域,如葡萄酒行業,產地風格特色沒有形成,建立“原產地保護”,保護的目標是什么?似乎有些畫地為牢之嫌。
當然我們更愿意將這種現象看作是發展過程中地階段現象。
“AOC”的困惑 縱觀法國“葡萄酒原產地命名管理”(“AOC”)法律體系,僅僅有70余年的歷史,而法國葡萄酒產業卻擁有上千年的歷史,可以說,“AOC”法律源于法國葡萄酒產業發展的悠久歷史,是在充分總結法國千年葡萄酒釀造歷史傳統基礎上而成的。
作為一個歷史短淺(盡管我們在標榜“中國葡萄酒生產的歷史具有2000歷史”,不可否認,我們的產業化發展歷史僅有10年而已)中國葡萄酒產業,制定原產地命名保護法律體系的基礎在哪呢?似乎當前正是由于推廣法國葡萄酒時,自覺不自覺地把“AOC”產品簡單地等同于“高質量”產品,所以要求市場給予較高地價格(在中國市場確是如此啊!),因而,我們也在摹仿打造中國葡萄酒地“AOC”,其前途好像不是很樂觀。
假如用幾個詞精確地表述“AOC”的真正內涵,那應當是:“傳統、特色”,“AOC”農產品傳遞給消費者的信息首先是“產品的生產傳統,風味特色”,而不是“高質量”。
“傳統、特色”是不可以復制的,但是“質量”是可以復制的。
假如“AOC”表達的首要信息是“質量”,那么,我們為什么不能夠將原產于波爾多與原產于勃根底的葡萄酒進行質量比較呢? 不敢武斷地說是因為把“AOC”當著一個質量體系而推廣其產品,法國葡萄酒才出現在世界葡萄酒市場的萎縮勢態,但是不能說二者沒有關聯。
挑戰“AOC”的“車庫酒”在市場 路高歌不就是很好的佐證嗎?[page]
通用名稱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呢?
一、通用名稱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呢? 1、判斷是否屬于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稱; 2、判斷是否屬于約定的商品通用名稱,在約定名稱的判斷上,一般以全國范圍為標準,對于具有地域性特點的商品,以特定區域為標準,以特定區域為標準的,當事人應舉證證明此類商品屬于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 3、判斷具有地域性特點的商品通用名稱,應當注意從以下方面綜合分析: (1)該名稱在某一地區或領域約定俗成,長期普遍使用并為相關公眾認可; (2)該名稱所指代的商品生產工藝經某一地區或領域群眾長期共同勞動實踐而形成; (3)該名稱所指代的商品生產原料在某一地區或領域普遍生產。
二、商品的通用名字可否注冊成商標? 注冊商標可以含有商品的通用名字,但是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標志不能注冊為商標。
因為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而僅含有商品通用名稱的標志顯然不具備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的特征,所以不能注冊為商標。
《商標法》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三、如何避免商標淪為通用名稱? 1、注意宣傳用語,時刻保持商標屬性; 2、使用商標時,增加描述詞匯; 3、關注市場,及時維權; 企業除了規范自己的行為之外,也要密切關注市場,對于市場上侵犯自己注冊商標的行為,要及時進行維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避免注冊商標成為商品通用名稱的危險。
4、注冊防御商標,降低風險; 企業在品牌形成影響力后,應在同類或不同類產品上注冊防御商標,以降低商標淪為商品通用名稱的風險。
這對于廣告宣傳投入量大、力求創立馳名品牌形象的企業來說,具有實質性的戰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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