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法定性規定是什么,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與作用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3:23:0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知識產權的法定性規定是什么,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與作用
知識產權的法定性規定是什么
一、 知識產權的法定性規定是指的知識產權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才能產生、取得以及獲得保護。
符合特定的情況之下才能夠受到一定的保護具體的,包括有商標權專利權和版權。
在對于著作權進行保護的時候,必須是具有原創性,新穎性和創造性。
二、 知識產權有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且排他的相關人身及財產權利。
并且著作權是自動享有,而商標權、專利權需要依申請而享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三、 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效是三年。
侵權責任屬于民事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時效。
提醒您,一般民事訴訟時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
如果受害人向侵權者主張權利,則時效從最后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與作用
導語: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對于這些知識產權都有一定的保護期限,超過有效期限將不再受法律保護,知識產權除了時間限制外還有哪些特性,知識產權的作用又有哪些呢? 知識產權特有的法律特征主要如下: (一)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
知識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屆滿,權利就自行終止或消滅,相關智力成果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
地域性指依據一國法律所取得知識產權僅在該國范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不發生效力。
就此而言,知識產權有別于有別于財產權。
(三)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
智力成果可以同時為多個主體所使用,因此大多數的知識產權具有法律授予的獨占權,它的排他性使對同一項智力成果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
(四)知識產權須經法律直接確認。
知識產權沒有形體,不占有空間,難以實際控制。
因此,雖然法律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并不意味著每個公民對自己頭腦中的知識和聰明才智享有民事權利。
法律僅承認該種民事權利的客體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
因而,知識產權的承認與保護通常需要法律上的直接具體的規定。
(五)知識產權的客體屬無形財產。
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
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和特征,也是該項權利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相區別的最根本的標志。
知識產權的作用如下: ⑴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⑵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⑶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準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知識產權的特征
(一)主要特點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二)專有性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
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
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于人格權也不屬于財產權。
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
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
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
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并立而自成一類。
(三)地域性 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四)時間性 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
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五)屬于絕對權 在某些方面類似于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占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六)法律限制 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
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準,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
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
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
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
對著作權,法律并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七)法律特征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征:一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二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三是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后則權利自動終止。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 1、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準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
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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