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什么,知識產權是什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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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知識產權是什么,知識產權是什么權利
知識產權是什么
一、 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
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
知識產權的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譯為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
2022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 二、 (一)客體具有非物質性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非物質性的作品、創造發明和商譽等,它具有無體性,必須依賴于一定的物質載體而存在。
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物質載體所承載或體現的非物質成果。
這就意味著,獲得了物質載體并不等于享有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其次,轉讓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于同時轉讓了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最后,侵犯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于同時侵犯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
(二)特定的專有性 專有性又稱排他性,是指非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物權的專有性存在諸多差異,表現在: 1、專有性的來源不同。
由于作品、發明創造等非物質性的客體無法像物那樣被占有,人們難以自然形成對知識產權利用應當由創作者或創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觀念。
相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來自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侵犯專有性的表現形式不同,保護專有性的方法不同。
對物權專有性的侵犯一般表現為對物的偷竊、搶奪、損毀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侵占,而對知識產權專有性的侵犯一般與承載智力成果的物質載體無關,而是表現為在未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缺乏法律特別規定時,擅自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 3、專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
知識產權受到的限制遠多于物權,如《著作權法》就規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均構成對著作權專有性的限制。
此外,還有時間性、地域性的限制等。
(三)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有多數知識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的,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保護了。
創造成果將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共資源;商標的注冊也有法定的時間效力,期限屆滿權利人不續展注冊的,也進入公有領域。
(四)地域性 除非有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特別規定,否則知識產權的效力只限于本國境內,其原因在于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同時也是一國公共政策的產物,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規定才能存在,其權利的范圍和內容也完全取決于本國法律的規定,而各國有關知識產權的獲得和保護的規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權外,一國的知識產權在他國不能自動獲得保護。
三、 (一)行為保全 知識產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等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采取臨時禁令措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 (2)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 (3)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4)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如是否提供擔保)。
(二)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在提起訴訟之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以避免當事人在判決前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知識產權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知識產權是什么權利
專利權是依法授予發明創造者或單位對發明創造成果獨占、使用、處分的權利。
專利權的主體:有權提出專利申請和專利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專利權的客體: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一)人身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二)財產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后,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
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一)提供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注冊證,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二)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
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并在清單上簽名。
(三)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并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五)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刪去了舊款關于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要求,意味著企業可以100%用知識產權出資。
(六)以專利權出資的,如專利權人為全民所有制單位,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文;以商標權出資,提供商標主管部門批文;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提供國家或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查認定文件。
知識產權是否包括發現權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
這個問題當前爭議較大,主要是因為各個國家級織的不同文件規定所致。
那既然如此,知識產權包括發現權嗎? 前蘇聯對“發現權”有最早的法律規定。
到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將知識產權劃分為:著作權、鄰接權、專利權、科學發現權、外觀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地理標記權等。
其中將科學發現權明確規定為知識產權。
1994 年簽署的TRIPS協議是目前國際上關于知識產權界定范圍的依據,劃分的知識產權包括: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記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反不正當競爭權。
TRIPS協議代表了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現代化水平,與WIPO公約相比,TRIPS明顯地已經不包括發現權及過于寬泛的“一切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造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縮小了知識產權的范圍,更趨于科學化。
我國《民法通則》知識產權項下,規定了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6種知識產權,這里的發現權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科學發現權”的含義相同。
不過,理論界也有認為我國民法的發現權所指的發現是廣義的,包括自然、科學、生活等領域。
現在國際上一致認為科學發現權不是知識產權。
其原因在于科學發現不具有創造性,它是人類對客觀存在的尚未揭示出來自然現象、自然規律、事物性質迄今為止的一種認識,是人類認識世界的范疇,屬于人類的認識成果。
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是人的智力活動的結晶。
知識產權是什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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