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出資在公司法哪條規定,知識產權出資是什么意思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2:30:3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知識產權出資在公司法哪條規定,知識產權出資是什么意思
知識產權出資在公司法哪條規定
一、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未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二、 出資方式,是指為公司或企業投入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貨幣。
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
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第二、實物。
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筑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第三、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
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為一種無形資產,經過評估作價后一樣可以作為出資。
第四、土地使用權。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后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準后,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
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三、 對于技術出資方而言,應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識產權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風險。
如果職務技術成果、軟件職務作品等存在權屬爭議,將從根本上影響出資的成立。
因此,可考慮在投資協議或合同中寫明:“投資方保證,所投入的高新技術投資前是其獨家擁有的技術成果,與之相關的各項財產權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沒有任何瑕疵”,并約定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知識產權出資是什么意思
一、車輛掉頭被撞誰的責任? 車輛掉頭被撞責任的判定需要視情況而定。
掉頭車輛要負責路面情況觀察;轉彎,掉頭要讓直行車。
如果是正常行駛,掉頭車輛沒有仔細審視路況就完成掉頭動作,應該掉頭車輛的全責。
如果有行車記錄儀的話出示視頻證據即可,或等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進行判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
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2、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3、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
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4、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5、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
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
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3、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4、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二、超車、變道、調頭等事故劃分責任劃分: 1、在彎道超車時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車負全責。
大部分的彎道相對來說都會較窄甚至只有單車道,即使寬度合適也會因為持續彎道的原因,而導致駕駛員無法穩定地保持在一個車道內行駛。
如果這時候超車,就非常容易發生碰撞事故。
所以如果不急于一時,等過了彎道后再超車也不遲。
2、在窄橋上超車時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車負全責。
知識產權出資比例限制
問:我跟幾個朋友想合股開公司,但是我的資金有限,因此想以知識產權為出資方式,請問我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出資比例限制多少呢? 答: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此條法律說明股東用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入股,最高比例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公司法》第24條第2款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金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本條表明,出資財產中,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在我國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類型均為有限責任形式,股東以其出資或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我國的公司信用法律上體現為一種資本信用,因而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最低的也是最重要的保證。
公司在其存續的過程中,應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亦成為法定資本制國家所奉行的一條極為重要的資本原則。
因此,公司法對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限制,目的正在于維護注冊資本金額的真實,保護債權人利益。
因為知識產權的出資不像貨幣出資那樣可以直接體現為出資額,知識產權的出資額需要經過評估作價計算,而其評估作價又比實物及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困難得多。
實物及土地使用權有同類標的的市場價格作為作價參照標準,即使是使用過的實物亦可采統一的折舊計算法方便地計算出殘值。
而知識產權因其“專有性”的特點,沒有統一的市場價格,既然一技術比其他同類技術領先,一商標既然比別的同類產品或服務上的其他商標知名度高,那么,這項技術或商標就有比其他技術或商標具有更高的價值,而這部分價值究竟應高出多少,很難用公式精確的計算出。
因而,在知識產權出資作價的評估中,可能會發生對其價值的“高估”現象,而當擁有專有技術或知名度較高商標的出資人向其關聯公司出資時,其技術或商標的價值在實踐中往往故意被“高估”。
限制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可以降低其價值“高估”的影響,使注冊資本總額盡可能真實。
對知識產權出資尤其是對技術出資的比例進行限制的另一原因在于,隨著人類技術的不斷發明,新技術不斷取代已有技術,已有技術的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貶值,相應地,包含有技術出資標的的資本總額即注冊資本不斷“縮水”。
限制技術出資的比例,可以使“縮水率”降低,使公司資本盡可能滿足資本維持原則的要求。
然而,公司法的這一限制與實踐中的情況發生著越來越大的矛盾。
知識經濟時代,技術對生產力發展的作用之巨大,使技術的價值前所未有地得到提高,限制技術出資的比例可能會產生兩種后果:一是低估技術的價值,使技術出資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二是為了符合技術的法定出資比例,出資人必須大量地增加貨幣等配套標的的出資,這樣提高了公司的設立門檻,加重了公司發起人的負擔,對某些智力密集型的中小高科技公司的發展尤為不利,。
對某些公司來說,其對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資產的需求甚至超過了對貨幣、實物等有形資產的需求,有的公司可能就是為某項技術的開發而成立,有的公司可能就是憑借某種商標或品牌的優勢而經營。
鑒于此,《公司法》修改時,在第24條第2款中對知識產權20%的出資限制后面,增加了“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一句。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對高新技術公司知識產權出資比例放寬至35%。
但這種已放寬的比例仍然不能符合實踐中的所有需要,為了規避這一法律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就出現了技術的權利人將技術轉讓給未成立的公司,作為對價,其他出資人代技術權利人進行超過注冊資本比例35%的貨幣出資或實物出資等等變通性作法,從而增加了公司設立的復雜性。
面對高新技術產業的迅猛發展,我們法律、法規的跟進顯得滯后。
不過,有些地方性(北京、上海等)法規規定的知識產權出資比例已經高出了35%的限制。
作者認為,作為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國家級立法,應該再擴大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加大服務實踐的步伐。
知識產權出資在公司法哪條規定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知識產權出資是什么意思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申請專利 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