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知識產權的法定賠償,侵害知識產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00:03:3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侵害知識產權的法定賠償,侵害知識產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侵害知識產權的法定賠償
所謂法定賠償,是指在侵害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訴訟中,在實際損失、侵權所得和許可費用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法院在法定限度內自由裁量賠償數額。
這一制度法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各部門法中均有明確規定,在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順位上本是末席,卻成為各級法院確定賠償數額的首選,一些法院適用法定賠償的比例甚至接近100%。
因此,有必要對法定賠償問題進行系統地梳理。
一、完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也稱為全面賠償原則,是通過補償填平權利人受損的利益,使被侵權人的權利恢復到侵權行為未發生時。
具體而言,就是侵權行為人因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以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額賠償。
具體包括以下三點:(1)任何人不得因為他人的違法行為而受損害。
(2)任何人不得因違法行為而致富。
(3)不能以過錯程度來作為賠償范圍的依據。
法定賠償作為一種確定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雖然有可能產生與懲罰性賠償相同的結果,導致侵權人的賠償遠遠大于其獲利,或原告獲得的賠償高于其可能遭受的實際損失,但也不排除確定的賠償數額還不足以彌補權利人所遭受的損失。
無論如何,法院仍然需要認定損害事實的存在,只有在此基礎上,法院才能根據具體侵權行為的情節來確定賠償數額。
因此,法定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依然是補償性的,并沒有超過完全賠償的范圍。
二、法定賠償的性質與存在理性 法定賠償本質上是完全賠償原則在具體適用過程中,由于所失利潤和侵權所得不能確定,而由人民法院依當事人請求或依職權采用的一種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方法。
然而,法定賠償作為一種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它不要求完全計算損害,即不嚴格以損害作為計算標準,而是由法院直接根據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酌情確定損害賠償額。
其存在的合理性是什么?筆者認為,第一,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非物質性決定了適用法定賠償的必要性。
由于知識產權的價值難以評估,允許法院酌定賠償數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損害賠償確定難的問題。
第二,訴訟經濟的考慮。
在確定損害時,訴訟成本包括法院調查取證的成本、權利人完成舉證責任的成本、侵權人為應對訴訟的成本等等。
然而,往往在耗費了大量的訴訟成本后,依然無法準確計算損害賠償額。
第三,趨利避害的心理。
由于權利人所失利潤和侵權人侵權所得的證據真實性難以認定,促使權利人傾向于選擇適用法定賠償以求獲得較高的賠償數額。
三、法定賠償制度的立法與司法現狀 我國現行立法對法定賠償的規定,更多地體現了規范的強制性而不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首先,在適用順序上,立法秉承了“慎用法定賠償”的精神,各部門法均將法定賠償的適用置于后位順序。
只有在所失利潤和侵權所得、許可費用這幾種方法均無法適用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法定賠償,它是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最后選擇。
其次,在啟動方式上,關于侵害商標權、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都明確了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依照職權適用法定賠償,但是關于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對于如何啟動卻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最后,從賠償的最高限額來看,三個部門法并不一致,但這只是因為修法的先后所導致的暫時現象。
可以預見,隨著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的修改,三部法所規定的法定賠償最高限額應該會逐步保持一致。
近年來,由于法定賠償方法的適用比較簡便,可以省去舉證、質證的繁瑣程序,提高審判效率,當事人及法官都樂于適用。
司法實踐顯示,絕大部分知識產權案件都是以這種方式確定侵權人的損害賠償數額,法定賠償有成為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唯一方式的風險。
絕大多數法院判決書中呈現出千篇一律的“套話”,沒有具體分析最終確定的法定賠償數額與侵權行為各因素之間的因果關系,甚至出現了權利人可供預測的賠償行情。
在某種程度上,法定賠償的泛濫和隨意性也是促發知識產權商業維權愈演愈烈的一個誘因。
四、法定賠償數額的計算與考量因素 目前,我國對法定賠償數額的計算只有賠償幅度的規定,賠償標準和具體賠償金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確定。
相比于其他國家,我國法定賠償的自由裁量幅度比較大,缺乏細分的操作規則,難以避免同類案件裁判結果的差異性。
法定賠償數額的確定是以一件專利產品、商標、作品為計算單位,還是一個侵權行為或具體的侵權行為人為計算單位,理論上存在不同認識,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
筆者認為,應該針對侵害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行為的不同特點,在法定賠償的計算上作出有區別的、靈活的規定,例如就侵害著作權的法定賠償計算,可以借鑒美國版權法的規定,以每一部作品作為計算單位,不論侵權人數多寡,均規定一個有下限和上限的賠償范圍,具體數額由法院視為正當即可。
如果是故意侵權或過失侵權造成的損害,可分別規定提高賠償金額的上限或降低賠償金額的下限。
就侵害商標權和專利權的關于法定賠償數額如何計算的問題,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估,對故意侵權與非故意侵權設定不同標準的賠償額度。
如何在法定賠償幅度范圍內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我國知識產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具體的考量因素。
具體為:關于專利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21條、關于商標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16條第1款、關于著作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25條第1、2款。
盡管三個司法解釋所列舉的因素并不完全一致,因權利類別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有些因素是共同的,即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持續的時間、侵權產生的后果、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
筆者認為,適用法定賠償確定損害賠償額,既要體現對權利人的利益保障,又要體現公平合理,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
(3)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4)侵權的具體情節。
五、結語 設置法定賠償制度本是為了解決因權利人的舉證困難而造成的案件久拖不決的問題,既不是決定損害賠償時的優先選擇,也不是平行選擇,而是一種兜底選擇,即在已有的賠償決定方式無法有效計算出賠償數額時方可適用。
因此,法定賠償不應該成為常態。
有學者指出,“法定賠償在司法適用中被異化為懲罰性賠償,導致反侵權經營。
”[1] 筆者認為,要避免上述弊端以實現利益平衡,就應當采取以下措施,規范使用法定賠償。
第一,嚴格遵照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適用順序。
即只有在所失利潤、侵權所得和許可費用都無法確定的前提下,才能適用法定賠償。
第二,綜合考慮影響法定賠償數額的各種因素。
只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將各種考量因素與賠償數額之間建立合理的對應關系,才能減少適用法定賠償的隨意性,抑制法官恣意行使自由裁量權,使權利人得到合理的補償。
第三,規范法定賠償判決的說理與論證,加大判決的公正性和可預期性。
更為重要的是,法定賠償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適用,法官的理由往往是無法確定損失。
然而,是否真的存在“無法確定的損失”?筆者認為,這是個偽命題。
事實上,法定賠償的適用根本沒有基礎理論作為支撐,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發展過程中的階段性產物,但卻成為法官拒絕進一步發現侵權事實和尋找賠償證據的擋箭牌。
如果說過去這么做是基于現實需求,那么,現在它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應該退出歷史舞臺。
換言之,面對知識產權領域出現的新問題,仍應堅持損害填補的基本原則,讓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回歸制度的本來面目,減少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隨意性,真正保障各方利益的公平與公正。
侵害知識產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一、 侵害知識產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如下: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3。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
二、 侵害知識產權訴訟時效期限是三年。
提醒您:根據《專利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 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構筑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侵權商標數量達多少個夠刑案?
一、侵權商標數量達多少個夠刑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成立條件有哪些? 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
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
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
對于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三、假冒注冊商標罪與商標侵權區別有嗎? 假冒注冊商標其實就是商標侵權的一種,涉及假冒商標的一般都是假冒注冊商標罪。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213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主體。
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就單位而言,單位實施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但只包括商品商標,不包括服務商標。
(三)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某一商標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般情況下,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的行為人都具有獲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標的行為也可能是為了損害他人注冊商標的信譽等。
不論是出于什么動機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如果是出于過失,即確實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標是他人已注冊的商標,則不構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處理。
(四)客觀方面 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方面,行為人使用商標的商品與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是同一種商品;另一方面,行為人所使用的商標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
侵害知識產權的法定賠償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侵害知識產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專利申請 專利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