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權與商標專用權沖突的處理,企業名稱權可以轉讓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8 23:50:1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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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權與商標專用權沖突的處理
近幾年的審判實踐來看,完整的企業名稱與商標的沖突是不多見的,但依附于企業名稱的關鍵部分,即字號與商標的沖突則較多,企業名稱權與商標專用權的糾紛實質上就是字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
不僅如此,盡管企業名稱權有人格權的特征,但由于其同時又有無形財產權的屬性,因此,把企業名稱權糾紛歸入知識產權糾紛已成共識。
常見的企業名稱權與商標專用權權利沖突的表現形式有: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加以使用;或將他人在先使用的字號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加以使用;以及將他人的馳名商標登記在不同行業的企業名稱上等,從而引起沖突。
一般情況下,當企業名稱權與商標專用權發生沖突時,相關權利人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來尋求解決,一是行政處理途徑,二是司法處理途徑。
行政處理途徑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相關權利人在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向核準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注冊在后商標或者變更登記在后企業名稱的申請,運用行政手段徹底解決雙方的權利沖突問題。
司法途徑是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確定權利的歸屬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就司法途徑而言,由于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是經過行政機關登記而授予的,包含有合法的前置程序,因而,對該類案件該如何處理有三種認識:一是認為法院不能受理,當事人只能按照有關規定向相應的行政機關申請處理。
二是認為法院應當受理,但要等前置性問題處理完畢后,法院才能判決。
三是法院不僅可以直接受理,而且可以忽略在后之形式合法之權利的存在,直接依照相關法律規則進行裁判。
為了統一認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7月20日出臺了《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1998〕65號),明確指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是指對爭議的智力成果或者標記,原、被告雙方均擁有知識產權。
造成權利沖突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我國對知識產權審查授權的部門不同,且這些知識產權授權的最終審查權不在人民法院。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主要表現為:同一類權利的沖突,如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之間的沖突;不同類型權利的沖突,如外觀設計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或者商標權與著作權發生沖突,或者商標權與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權利沖突,或者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發生沖突。
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按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撤銷或者無效程序,請求有關部門先解決權利沖突后,再處理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或者其他民事糾紛案件。
經過撤銷或者無效程序未能解決權利沖突的,或者自當事人請求之日起三個月內有關授權部門未作處理結果且又無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和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原則,依法保護在先授予的權利人或者在先使用人享有繼續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權益。
”這一紀要的出臺,在很長一段時間起到了規范處理此類行為的作用,即對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應當以行政處理程序是否進行為前提,如果未通過行政程序或者雖經過但未解決,法院可就民事爭議部分進行裁判。
筆者認為,對此類糾紛的處理應當這樣做: (1)如果當事人僅就權利歸屬和權利效力的行政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相關申請。
(2)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僅要求確認在后權利無效,而且還包括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可先中止訴訟,由當事人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相關行政機關就沖突權利爭議作出裁決后再一并處理,或者不中止訴訟,僅就民事權益爭議作出處理。
(3)如果當事人僅就權利沖突造成的民事權益部分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對該爭議可直接進行審理。
(4)在審理中,對于將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并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民事爭議,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是否侵犯商標專用權。
(5)對于將與他人知名企業名稱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登記并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民事爭議,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或第五條的規定,認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6)對于人民法院認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的使用,行為人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變更或停止使用該企業名稱。
為強制使用人變更名稱,法院在判決使用人變更企業名稱時,還可以規定逾期變更的賠償責任。
使用人履行停止使用的方式可以是申請工商行政機關變更其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權可以轉讓嗎
一、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
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
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需要注意的是,轉讓名稱權要進行名稱變更。
變更企業名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三)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四)公司名稱變更通知書(原件); (五)承諾書(原件); (六)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七)全體股東身份證原件; (八)《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申請表》。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
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
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二、 (一)公司所屬的行政區劃,即注冊機關的行政管轄級別; (二)字號,即公司的名稱,一般有兩個以上的漢字或少數民族文字組成。
(三)公司的行業或營業部類,即公司的名稱顯示出公司的業務和行業性質。
(四)公司的形式。
(五)公司名稱是公司成立獨立民事主體的主要標志之一,具有法人人格的表現; (六)公司名稱也是法人人格特定話的標志,公司可以其名稱區別其他民事主體; (七)公司名稱也是公司商譽的主要組成部分,是一種無形財產。
三、 企業名稱權則是指企業依法對其登記注冊的名稱所享有的權利。
由于企業的營利性企業不僅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自己名稱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企業還有依法轉讓自己名稱的權利。
企業名稱權是知識產權嗎
企業名稱本身不是知識產權,但如果企業名稱與企業注冊商標一致,則可以通過商標權這種知識產權對企業名稱權進行保護。
根據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同一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出現相同或近似的同行業企業名稱。
因此,即使企業名稱不受知識產權的保護,我國有關部門依然通過行政手段對其進行了保護。
但這里應當注意企業名稱是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構成。
這四個部分只要前三項中有一項不同即可。
如果您想要在不同領域保護自身的企業名稱,還是應當將其注冊為商標,通過商標權進行保護。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六條 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商號主要是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進行登記注冊時用以表示自己營業名稱的一部分,是工廠,商店,公司,集團等企業的特定標志和名稱,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
商號權屬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所定義的工業產權范疇,經過依法登記而取得的商號,受到法律的保護。
(1)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代表著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務相聯系而存在,商標權屬于知識產權; 商號主要是用來區別企業的,代表著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相聯系而存在,商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系更緊密。
(2)商標按照《商標法》的規定進行注冊和使用,具有專用權。
其專用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并有法定的時效性; 商號按照《公司法》或《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同樣具有專用權。
其專用權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范圍內有效,并與企業同生同滅。
(3)商標權受到商標法的專門保護; 而商號權僅比照民法通則關于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方法保護。
(4)帶有某公司商號標記的含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到另一國家時,商標有必要在該國另行注冊,商號沒有必要另行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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