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年費補繳滯納金是多少,專利年限從什么時候開始算,保護年限是多久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7 15:11:2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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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補繳滯納金是多少
一、 專利年費補繳滯納金的金額如下: 1。超過規定期限1天至1個月(含1個整月),只需要補繳年費,不用補繳滯納金; 2。超過規定期限1個月至2個月(含2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5%; 3。超過規定期限2個月至3個月(含3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0%; 4。超過規定期限3個月至4個月(含4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5%; 5。超過規定期限4個月至5個月(含5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0%; 6。超過規定期限5個月至6個月(含6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5%。
二、 專利權的授予至少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新穎性 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
2。創造性 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 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提醒,專利的申請由專利的發明人申請,因為該發明創造是由發明人自己創立的。
三、 專利有如下作用: 1。專利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是提升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2。企業將科研成果申請專利,是企業實施專利戰略的基礎。
3。專利的質量與數量是企業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的體現,是企業在該行業身份及地位的象征。
4。企業通過應用專利制度可以獲得長期的利益回報。
專利年限從什么時候開始算,保護年限是多久
一、 專利期限從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的。
《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十五年,均是從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
因此不論是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的20年,還是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的10年,15年,它們都是從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
專利權期限屆滿后,專利權終止。
二、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保護的年限是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年限是10年,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為了鼓勵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1992年我國修改《專利法》時,將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由原來的15年延長為20年,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期限由原來的8年(含續展的3年)延長為10年。
提醒:TRIPS協議對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可享有的保護期分別規定為不少于自提交申請之日起的20年和10年。
三、 專利權的授予對象:按照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授予對象是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據 所知依法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違反善良風尚的發明創造;不可獲專利的主題: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對動植物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
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知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知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知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知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五十五條國知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
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知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
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知局裁決。
第五十八條專利權人對國知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知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發明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是發明人將自然規律在特定技術領域進行運用和結合的結果,而不是自然規律本身,因而科學發現不屬于發明范疇。
同時,發明通常是自然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文學、藝術和社會科學領域的成果也不能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
根據專利審查制度的規定,發明分為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兩種類型,既可以是原創性的發明,也可以是改進型的發明。
產品發明是關于新產品或新物質的發明。
這種產品或物質是自然界從未有過的,是人利用自然規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結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處于自然狀態下,沒有經過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國專利法所規定的產品發明,不能取得專利權。
方法發明是指為解決某特定技術問題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驟的發明。
能夠申請專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大類,前者如產品制造工藝、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測試方法、產品使用方法等。
改進發明是對已有的產品發明或方法發明所作出的實質性革新的技術方案。
例如,愛迪生發明了自熾燈,白熾燈是一種前所未有的新產品,可以申請產品發明;生產白熾燈的方法可以申請方法專利;給白熾燈填充惰性氣體,其質量和壽命都有明顯提高,這是在原來基礎之上進行的改進,可以申請改進發明。
(二)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
該產品應當是經過工業方法制造的、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
一切有關方法(包括產品的用途)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上述方法包括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一種齒輪的制造方法、工作間的除塵方法、數據處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獲得實用新型專利保護。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
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作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產品的二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
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其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征。
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
它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
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連接關系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系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系。
(三)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又稱為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相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的載體必須是產品。
產品,是指任何用工業方法生產出來的物品。
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
通常,產品的色彩不能獨立構成外觀設計,除非產品色彩變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種圖案。
可以構成外觀設計的組合有:產品的形狀;產品的圖案;產品的形狀和圖案;產品的形狀和色彩;產品的圖案和色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
發明專利保護期限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發明作了如下的定義:“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一般來說,專利中所說的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形成解決某種問題的技術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產品或者實際應用,但必須具有實用性,也就是說,根據你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實現你的發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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