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專利保護條例(修改),湖北省專利保護條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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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專利保護條例(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及公眾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發明創造和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范圍內從事與專利有關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出口貿易,以及進行專利的申請、轉讓、實施許可、開發、技術服務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含自治縣、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專利保護工作和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及冒充專利行為等專利政執法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專利管理機關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第四條 省設立專利保護技術鑒定委員會。
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專利管理機關承擔。
專利保護技術鑒定委員會可以受人民法院、專利管理機關、仲裁委員會、其他機關和單位及當事人的委托,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與專利保護范圍有關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技術含量高的專利產品應按高新技術產品的政策給予扶持。
第二章 專利管理 第六條 鼓勵將具備申請專利條件的研究開發成果和外觀設計及時依法申請專利。
重大項目在申請專利之前,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與專利申請有關的人員應依法履行保密義務,并不得私自進行技術轉讓。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屬于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以個人名義申請專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對作出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應及時依法兌現獎金和報酬。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下的,必須向主管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及專利論證報告: 一、重大科研立項和新產品、新技術開發; 二、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的進出口貿易; 三、外方以專利技術、設備作為投資申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四、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五、需要提交專利檢索及專利論證報告的其他情形。
湖北省專利保護條例[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專利管理 第三章 專利糾紛的處理 第四章 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維護人及公眾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發明創造和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范圍內從事與專利有關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出口貿易,以及進行專利的申請、轉讓、實施許可、開發、技術服務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含自治縣、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專利保護工作和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及冒充專利行為等專利政執法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專利管理機關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第四條 省設立專利保護技術鑒定委員會。
鑒定委員會的人選,由省專利管理機關提名,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省專利管理機關承擔。
專利保護技術鑒定委員會可以受人民法院、專利管理機關、仲裁委員會、其他機關和單位及當事人的委托,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與專利保護范圍有關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技術含量高的專利產品應按高新技術產品的政策給予扶持。
第二章 專利管理 第六條 鼓勵將具備申請專利條件的研究開發成果和及時依法申請專利。
重大項目在申請專利之前,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與專利申請有關的人員應依法履行保密義務,并不得私自進行技術轉讓。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屬于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以個人名義申請專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對作出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應及時依法兌現獎金和報酬。
湖北省關于加強專利創造運用保護暫行辦法(全文)
為加強知識產權工作改革創新,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湖北省政府正式出臺《加強專利創造運用保護暫行辦法》。
加強專利創造運用保護暫行辦法(全文) 為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促進專利技術在鄂實施轉化并實現產業化,特制定本辦法。
一、加大專利創造的政策性投入。
全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類開發區、企事業單位均應制定政策和辦法,鼓勵專利創造和產業化;實行發明專利申請補助、授權獎勵以及專利質押貸款貼息;對在專利創造和實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和發明人等給予獎勵。
二、鼓勵專利技術在鄂實施轉化。
對在鄂實施專利轉化并產生一定經濟效益的企事業單位,申報符合有關專項管理辦法和專項支持方向的項目,由省財政廳統籌省發改、經信、科技等部門在相應專項資金計劃中,給予合同成交額20%的資金支持;對在鄂實施專利技術創業的發明人,省人社廳按政策規定給予創業扶持;對發明人在鄂實施專利技術申報的科技項目,省科技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對發明專利擁有量大及實施率高的單位,在各類科技計劃立項時給予優先支持;對國有企業職務發明人,由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和不低于20%的專利實施轉讓收益。
在政府采購計劃中,優先支持有專利的項目和產品。
三、創新專利考核評價機制。
將發明專利授權量作為對高等院校(理工農醫類)、科研機構和產業技術研究院等各類創新平臺考核的重要指標。
在政府科技獎勵評選中,對非基礎研究類項目向含有授權發明專利的成果傾斜。
在享受省政府專項津貼人員選拔、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在校研究生評價等考核體系中,將其研究領域或相近專業的授權發明專利與SCI文章同等對待。
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可作為破格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可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指標。
四、支持企業創造運用專利。
鼓勵企業加大對專利創造運用的投入,培育一批湖北省千件、百件授權發明專利企業。
對開展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企業,在申請各類項目計劃時,由省發改、經信、科技部門優先給予支持。
對上述省出資企業申請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本性支出時,省國資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支持。
對開展知識產權評議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各類開發區要給予資金支持。
五、健全專利運營轉化體系。
在武漢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知識產權交易平臺,支持企業、科技園區、高校、產業聯盟與服務機構聯合成立專利運營機構。
建立專利技術轉化和投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對在專利運營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服務機構,省知識產權局要在現有專項中給予項目支持。
六、加大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力度。
健全省、市、縣三級專利行政執法工作體系。
在全省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領域建立專利預警和侵權快速處理機制,在各類開發區建立專利維權援助工作站,對重點企業在涉外維權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七、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
鼓勵社會力量圍繞特定區域、產業創辦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大力引進高水平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進駐湖北,支持服務機構開展面向中小企業及協作創新載體的專利托管、戰略制定、預警分析和法律援助等服務。
八、建立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的保障機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本辦法,制定促進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的實施細則。
各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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