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專利相似產品能賣嗎,有色金屬工業專利管理暫行規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4 17:28:5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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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利相似產品能賣嗎
一、 相似如果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仍然侵權。
二、 專利侵權是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0條所稱的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這里的實施是指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三、 1、侵害的對象為有效的專利。
構成專利侵權必須以有效存在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已經被宣告無效、被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期限已經屆滿的技術,不構成專利侵權。
2、必須有侵害行為的發生。
即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3侵權行為人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事實侵權行為。
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這里強調了侵權行為必須具有生產經營的目的。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無須有過錯。
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專利權人無須承擔被訴人具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專利侵權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地域性以及知識產品的無形性,使得他人無意闖入權利范圍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權利大得多。
考慮到無過錯給他人知識產權造成損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的困難和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容易,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采用了特殊規定。
但是也有觀點認為,不知道他人享有專利權而實施其專利的行為,本身就沒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義務,是有過錯的,因為專利授權公告是完全開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有色金屬工業專利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有色金屬工業系統的專利管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專利管理處設在總公司科技部。
該處系有色金屬工業系統的專利管理機關,并受理應由主管部門承辦的專利事項。
具有執法和管理的雙重職能。
第三條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各地區公司(以下簡稱各地區公司)都要指定一名負責同志分管專利工作,并由地區公司歸口管理本地區各有色金屬工業企、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具有承上啟下的職能。
所在地沒有地區公司的企、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由總公司直接管理。
第四條 各地區公司要切實做好專利管理和專利法、專利基本知識的普及教育工作。
第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建立、審批、備案、組織管理和業務活動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第十號公告《專利代理暫行規定》和中國專利局國專發法字(1986)第129號《關于專利代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貫徹執行。
第六條 總公司系統各專利代理機構應在總公司專利管理處領導下工作,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設有地區公司的,由該地區公司代管。
各專利代理機構要主動與所在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密切關系。
第七條 各專利代理機構可依各地的實際情況自行制訂工作章程和收費辦法等,報總公司科技部審核,由地區公司代管的專利代理機構,由該地區公司審核,報總公司科技部備案。
第八條 各專利代理機構要切實做好專利服務工作,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擴大服務范圍。
第九條 有色金屬工業系統各單位的專利代理人應在一個專利代理機構內任職或兼職。
專利代理人應嚴格依法辦事,對違背法律規定的委托應予拒絕,各單位要支持專利代理人的工作。
第十條 各企、事業單位均應有一名負責同志分管專利工作,并應安排適當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專利組織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等。
第十一條 各單位都要重視專利開發工作,對發明創造項目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申請的時機、國別等問題,要通盤考慮,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
凡符合專利法要求又需要得到專利保護的,都要及時提出專利申請。
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在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后,需要向外國申專利的,應按中國專利局(85)國專發法字第135號文《關于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的辦法》規定執行。
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問題,應按中國專利局(86)國專發法字第13號文《關于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應予鼓勵,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壓制,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對有顯著經濟效果,已獲得專利權的,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要積極協助實施,雙方可簽訂協議,妥善處理利益分配問題。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應在取得申請日后一個月內將申請文件的副本報總公司專利管理處備案。
職務發明創造的備案工作,由單位負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備案工作由承辦的代理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所需的申請費、維持費和代理費等費用,可以由生產發展基金、科技費用或新產品試制費中列支。
維持專利權所需的年費,凡已生產產品的或已許可實施的可以打入生產成本或從許可實施收入中列支,未生產產品,也可以由生產發展基金或科技費用中列支。
第十六條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各單位應嚴格按專利法第十六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對積極從事發明創造,經濟效益顯著者,單位可以給予重獎。
專利代理和專利服務,是技術咨詢和技術轉讓性質的工作,其收入分配可按國務院國發(85)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專利代理機構收取的代理費、文獻檢索費等扣除成本后,可將純收入的5-10%作為酬金發給有關辦案人員。
第十七條 凡屬已獲得專利權或已申請專利的有色金屬生產建設所需的技術,有色金屬工業系統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負有實施該技術的義務。
第十八條 專利權人為實施許可目的尚需進行自我完善的研究,其經費有困難者,可請求有關部門簽訂有償合同,或申請其他貸款,也可同使用方協商,在許可證合同中解決。
第十九條 專利申請和取得專利權后,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以及發明人等,應積極組織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以取得最好的經濟效益。
在許可證貿易中,因故達不成協議者,可請求總公司科技部給予必要的協調。
對符合專利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總公司將給予計劃許可。
對符合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可以請求中國專利局給予強制許可。
第二十條 凡在執行科技攻關招標合同和其他橫向合同中所取得的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應按專利法第八條的規定執行,實施其專利時,除合同中已有規定或另有協議外,都應簽訂許可合同,支付使用費。
期待政府為中小企業海外申請專利埋單
日前,財政部正式公布文件稱,為支持國內申請人積極向國外申請專利,保護創新成果,中央財政正式設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的“國內申請人”限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內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及科研機構。
每個專利項目最多將獲得50萬元的資助。
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增長和解決就業的重要力量,而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案件以10%的速度遞增,其中涉外案件增加尤其明顯,而當中80%涉及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自身的資本劣勢和所承擔的技術創新風險,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始終處于弱勢。
在這樣的困境中,國家提出為中小企業海外申請專利埋單,將更有效地管理知識產權,利用知識產權資產幫助中小企業實現更大的價值,非常值得期待。
其一,中小企業大多規模比較小,資金和技術力量薄弱,而申請專利需要不少的人力和費用,尤其是國外的專利申請需要的費用更多,導致了不少中小企業寧愿自己苦心開發的專利技術被人抄襲也不愿意在專利海外申請上多投入。
現在,國家為支持中小企業積極向國外申請專利,保護創新成果給予資金支持與幫助,不僅減輕了中小企業海外申請專利的負擔,而且增強了中小企業保護自己專利的底氣,更調動了中小企業海外專利申請的主動性和熱情,為中小企業持續、穩步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其二,不少中小企業對到海外申請專利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區:認為花錢申請了專利,競爭對手就可以通過專利公告了解到自己的技術秘密,因而不愿意申請。
實際上,如果企業沒有事先申請專利,一旦出現糾紛,將連最起碼的訴訟權利都沒有,甚至還會出現競爭對手搶先申請專利而被迫受制于對方的情況。
國家為支持中小企業積極向國外申請專利提供資金的幫助,加快了中小企業海外申請專利認知上的覺醒和提高,將為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增強帶來轉機。
其三,一些中小企業有了創新成果后,未等申請專利,就搶先進行成果鑒定,發表論文公開成果,造成新穎性的喪失而不能申請專利,從而給企業生存與發展造成致命性的打擊。
此文件要求中小企業在加快技術升級和產品升級的同時,加快專利技術的海外申請,保證企業研發并具有競爭力的產品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并在遭到專利訴訟時具有無可爭辯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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