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方法也是專利 亂用會侵權,新專利法2023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4 17:28:4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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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方法也是專利 亂用會侵權
侵權產品不是在實體店銷售,而是在網店銷售,晉江兩家公司以為這樣不會被發現,但還是露餡了。
鄒先生于2012年3月2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背帶(1)的外觀設計”專利,該專利處于有效狀態。
后來他發現,晉江市見來成嬰兒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見來公司)和晉江皇鼎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皇鼎公司)在網上銷售的背帶跟他設計的幾乎一模一樣。
去年1月至2月,鄒先生通過公證購買的方式,在阿里巴巴網、淘寶網、天貓網分別取得了皇鼎公司和見來公司所銷售的涉嫌侵權產品。
而后,鄒先生作為原告,將見來公司和皇鼎公司起訴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控告這兩家公司侵權,并要求賠償。
同時,他申請證據保全。
去年3月,法院到見來公司處進行證據保全,現場查扣了被控侵權產品一個,并采集了其他相關證據。
庭審中,法官當庭拆封公證封存的證物,與法院保全所獲得的證物系同款產品,除材質、顏色外,整體設計完全一致。
將被控侵權產品與鄒先生的專利相比,兩者同屬于嬰兒背帶類的產品;兩者整體構造基本一致,但在部分構件處存在一定區別。
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雖然在細微部分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存在區別,但尚不足以對該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影響,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構成實質性近似,已落入原告專利權保護范圍。
最終,經中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兩名被告承諾立即停止侵權并給予原告適度的經濟賠償。
◆專家點評 懂得搜集證據維權就很有利 中院聘請的專家陪審員邱江鴻認為,該案系較為典型的網絡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
鄒先生懂得搜集證據,為案件勝訴提供了保證。
近年來,隨著網絡購物的興起,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了網絡購物。
而部分商家正是看中這點,將大量的商品由實體店轉移到網絡這個平臺進行銷售。
這當中不乏部分可能涉及侵權的產品。
在這起案件中,兩家公司沒有實體店銷售,而是通過當前較為流行的網購平臺如阿里巴巴、淘寶、天貓等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廣泛銷售。
這也給鄒先生的維權帶來一定的困難,因為在專利維權訴訟中,實物的技術比對是判定侵權成立與否的關鍵。
而鄒先生在起訴前就通過多次公證行為,取得了被控侵權產品,為庭審實物比對提供必要的基礎。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兩家公司也極力辯稱其行為沒有構成侵權,并稱,公司所生產的產品沒有落入鄒先生專利保護范圍的理由;其次,公司主張其早在鄒先生專利申請之前就設計了涉案外觀,進行先用權抗辯;再次,公司又辯稱其實施的是第三人的外觀專利,進行現有技術抗辯。
對此,法院前后進行了三次庭審,給予雙方充分的時間及機會進行訴辯陳述,并在審理過程中,對于被告的種種抗辯理由一一予以釋明。
正是在雙方的訴辯主張均已得到充分申辯的情況下,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技術方法侵權調解:付使用費28萬元 技術施工方法也可能是專利,若在施工中亂用,有可能就會侵權。
日前,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么一起案件。
原告是南京路鼎攪拌樁特種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鼎公司),被告則是福建省涵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涵成公司及梁某貴)。
據悉,東南大學為專利號為zl20041*******。9的發明專利“雙向攪拌樁的成樁操作方法”的專利權人,2009年5月8日,東南大學將該專利轉讓給路鼎公司。
去年7月10日,路鼎公司以涵成公司及梁某貴未經其許可,在其承包的“興化灣疏港道路福廈路—寧海新橋段改擴建工程ⅱ標段(白湖塘至寧海新橋)道路工程”的施工中使用其上述發明專利,侵害其專利權為由,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路鼎公司在起訴前,即已對涵成公司的施工現場進行公證證據保全。
經法院組織雙方到現場進行技術比對,涵成公司的路基工程水泥攪拌樁成樁操作方法落入路鼎公司專利的保護范圍,侵犯了路鼎公司的發明專利權。
后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同意支付路鼎公司28萬元,路鼎公司同意涵成公司繼續使用其方法發明專利至該道路工程完工。
◆專家點評 不用涉案技術不利工程完工
新專利法2023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知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新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三大亮點
為進一步規范專利行政執法行為、加強保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充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家知識產權局日前通過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改后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下稱《執法辦法》)于7月1日起施行。
《執法辦法》簡化了程序、處理更加快捷、維權人不需繳納任何費用。
接下來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新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三大亮點 1、加強展會和電子商務領域的行政執法。
隨著展會經濟、虛擬經濟的發展和電子商務的興起,如何有效解決展會期間和網絡環境下的專利保護問題備受關注。
《執法辦法》實施后,執法機關將快速調解、處理展會期間和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專利侵權糾紛,及時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并明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責令侵權的參展方采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封存相應宣傳材料、更換或遮蓋相應展板等措施,應通知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對侵權或假冒專利產品的相關網頁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或斷開鏈接等措施,以及時制止侵權和假冒專利行為。
相關法規:《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展會和電子商務領域的行政執法,快速調解、處理展會期間和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專利侵權糾紛,及時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第四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采取下列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 (一)侵權人制造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二)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進口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處理決定通知有關海關; (六)責令侵權的參展方采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七)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通知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及時對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相關網頁采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等措施。
2、進一步縮短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期限。
為加強專利保護,《執法辦法》進一步縮短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辦案期限,明確了調解專利糾紛和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立案期限,并明確了公開有關行政決定的期限要求。
《執法辦法》實施后,由原來規定的立案之日起4個月內結案加復雜案件延期1個月,縮短為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加復雜案件延期1個月。
而在專利糾紛的調解方面,期限也更加明確。
被請求人提交意見陳述書并同意進行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意見陳述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
相關法規:《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
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
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
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技術方法也是專利 亂用會侵權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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