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專利管理條例,廣州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實施辦法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4 17:28:2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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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專利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管理工作,保護專利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專利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利管理,普及專利知識,扶持專利申請和專利實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并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科技、經貿、工商、稅務、公安、海關、文化、質量技術監督、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研究開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建立研究開發項目檔案,將研究開發全過程詳細記錄在案。
發生專利權屬爭議時,負責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研究開發項目檔案。
第六條 單位對個人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有異議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請求處理的時效為二年,自單位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個人申請專利時,已將發明創造名稱、專利申請文件、專利申請日、專利申請號向單位登記備案的,視為單位已得知。
第七條 個人對單位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投訴。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立案調查處理,并對投訴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八條 跨單位學習進修的人員在學習進修期間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可以由派出單位和接受單位在學習進修合同中約定;未約定的,屬于接受單位。
第九條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應當在離開單位前將已完成或者尚在進行的職務發明創造的有關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儀器設備、產品及試驗記錄等全部歸還單位。
不得將有關資料泄露或者出賣給其他單位、個人,不得將原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第十條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者簽訂研究與開發項目合同,應當明確專利申請、專利保護、專利實施與推廣的措施。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人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 (一)申請市級科技、經濟計劃項目中含有專利技術的; (二)以專利權質押的; (三)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海關保護專利權的; (四)申請專利產品稅收優惠的; (五)其他需要認定專利權有效的。
第十二條 專利權人或者專利實施被許可方發布專利廣告,應當提供由國知局或者其授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專利權有效證明。
對不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文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計、制作、發布專利廣告。
廣州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地查處冒充專利行為,保護誠實經營活動和公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冒充專利行為是指單位或者個人為生產經營目的,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一)印制或者使用偽造的專利證書、號、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專利標記的;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駁回、撤回、視為撤回的專利申請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的;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撤銷、終止、被宣告無效的專利證書、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標記的; (四)制造或者銷售有前3項所列標記產品的;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將非專利產品誤認為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誤認為專利方法的冒充行為。
第三條 凡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查處冒充專利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級市專利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專利管理機關)是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主管機關,依照本辦法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冒充專利行為進行查處。
兩個以上專利管理機關對冒充專利行為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查處,或者由有關專利管理機關協商聯合查處。
科技、工商、稅務、技術監督、公安、海關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專利管理機關舉報冒充專利行為,專利管理機關應按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并對舉報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六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及時處理。
第二章 立案和查處 第七條 專利管理機關接受舉報或檢查發現冒充專利行為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指定2名以上專利執法人員負責查處。
第八條 承辦案件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的。
承辦案件的工作人員是否回避,由專利管理機關決定。
第九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時,行使以下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廣州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實施辦法[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地查處冒充專利行為,保護誠實經營活動和公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冒充專利行為是指單位或者個人為生產經營目的,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一)印制或者使用偽造的專利證書、專利申請號、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專利標記的;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駁回、撤回、視為撤回的專利申請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的;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撤銷、終止、被宣告無效的專利證書、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標記的; (四)制造或者銷售有前3項所列標記產品的;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將非專利產品誤認為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誤認為專利方法的冒充行為。
第三條 凡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查處冒充專利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級市專利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專利管理機關)是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主管機關,依照本辦法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冒充專利行為進行查處。
兩個以上專利管理機關對冒充專利行為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查處,或者由有關專利管理機關協商聯合查處。
科技、工商、稅務、技術監督、公安、海關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專利管理機關舉報冒充專利行為,專利管理機關應按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并對舉報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六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及時處理。
第二章 立案和查處 第七條 專利管理機關接受舉報或檢查發現冒充專利行為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指定2名以上專利執法人員負責查處。
第八條 承辦案件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的。
承辦案件的工作人員是否回避,由專利管理機關決定。
第九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時,行使以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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