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和保護專利,如何避開別人的發明專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4 17:28:0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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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和保護專利
市知識產權局的主要職責任務是:處理各類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組織專利項目的實施與推廣;負責專利信息傳播與服務。
近日,就企業和市民普遍關注的專利申請和保護問題,記者采訪了市知識產權局局長常飛。
常飛說,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是國家按專利法授予申請人在一定時間內對其發明創造成果所享有的獨占、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它是一種財產權,是運用法律保護手段“跑馬圈地”、獨占現有市場、搶占潛在市場的有力武器。
常飛介紹,在我國,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3個種類。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進行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按專利法規定,國知局負責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辦理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必要的申請文件,并按規定繳納費用。
專利申請必須采用紙件形式或者電子申請的形式辦理。
申請人可以直接面交或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專利申請,也可以通過設在地方的代辦處遞交專利申請。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4年3月12日建立了電子申請系統。
申請人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遞交專利申請。
針對一些企業和市民提出的“一項發明專利經過審查到授權需要3年多的時間,能不能快一點”這個問題,常飛說:“專利申請并非逐級上報的,只有國家知識產權局才有資格受理和審批專利申請。
企業和市民可直接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設在各省的代辦處,我省的代辦處設在鄭州。
發明專利在3種專利中保護期限最長,法律狀態最穩定,所以審查授權也最慎重,需要經過初審、實質審查、公開公告等步驟。
” 據常飛介紹,在以下3種情況下,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加快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要求: 1。有特別好的市場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要求有發改委出具的證明;2。涉及專利糾紛急需保護的,要求有受理專利糾紛的執法部門的證明;3。涉及與外國企業合作開發項目的,要求有合同文本。
符合以上3種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寫出書面的加速審查申請書,與相關證明文件、專利申請文件一齊交省知識產權局審查。
省知識產權局審查認可后,會以公文的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意見。
申請人持省知識產權局函件、相關證明文件、專利加速審查申請等文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加速申請的請求,并繳納相關加速申請費用。
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審、公布、實審以及授權5個階段。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審批中不進行早期公布和實質審查,只有受理、初審和授權3個階段。
企事業單位在申請專利過程中經濟困難的,可經所在地縣市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后,到市知識產權局辦理費用減緩證明手續。
由市知識產權局出具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證明材料,可減免一定比例的申請費(其中印刷費、附加費不予減緩)、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復審費、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3年的年費。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我市任何人發現有人假冒他人專利的,可以向市知識產權局舉報,由知識產權局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查處。
如何避開別人的發明專利
一、 1。保密性 企業在開發新產品時,應將項目組的人員減少到最低限度,并要求其承擔保密義務。
項目的名稱可采用代號。
2。專利調查 發展日新月異,專利文獻也以每年100萬件的速度增長,而且絕大部分的創造發明都屬于改進型發明,所以在申請專利和實施專利之前必須進行查新,避免落入他人專利的保護范圍。
3。搶先申請 專利申請必須先發制人,特別是在采用先申請原則的國家。
我國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4。文獻公開 在新產品獲得專利權后,仍需繼續研究對該新產品進一步改進的各種技術方案,并將那些本單位近期不準備實施,但一旦被其它企業搶先獲得專利權又會妨礙本單位實施的其它可能方案及時向社會公開。
5。專利收買 就是收買競爭對手的專利為己所用,避免對方以專利侵權為由對自己不斷改進的新產品提起訴訟。
二、 專利侵權是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0條所稱的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這里的實施是指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三、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寧夏回族自治區專利保護條例
(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與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全區的專利保護與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與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有關的專利保護與管理工作。
科技、計劃、財政、經貿、外貿、公安、海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和廣播影視等部門,應當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專利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促進發明創造,推動專利技術產業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利資助資金,用于資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發明創造活動,組織申請、實施專利。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具有較高創造性及經濟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專利項目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發明創造,促進專利產業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專利管理 第六條 自治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專利保護與管理職責: (一)宣傳專利法律、法規,培訓專利工作人員; (二)加強專利信息網絡建設,為單位和個人提供專利信息服務; (三)幫助推廣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技術,促進專利產業化; (四)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符合申請條件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國內外專利,并協助辦理有關申請事宜; (五)應當事人的請求,調解、處理跨市的專利糾紛; (六)查處跨市的專利行政違法案件; (七)組織專利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專利技術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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