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云南省專利保護條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4 17:24:2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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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 現結合行政審判工作實際,對執行行政訴訟法的若干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受案范圍 第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 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 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 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 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 和總動員等行為。
第三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
《云南省專利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及其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專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
工商、新聞出版、海關、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專利工作的需要,保障開展專利保護所必需的經費。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單位、個人的申請或者委托,組織專門從事知識產權研究的學術團體、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方面的技術、法律專家進行專利保護鑒定工作。
單位、個人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專利保護鑒定機構進行專利保護鑒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非法實施他人專利、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行為,不得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章 專利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內、國外專利,實施專利技術,開發專利產品,獲得自主知識產權。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資金扶持等優惠措施,支持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實施專利技術,進行專利技術的二次開發創新。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加強專利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八條 專利權人可以以其專利權作價投資入股或者質押貸款。
以專利權進行質押的,出質人與債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并依法辦理質押登記。
質押合同生效后,出質人應當將合同報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九條 發明人、設計人和專利技術的主要轉化實施者,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專利技術的主要轉化實施者的獎勵、報酬,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或者專利技術的主要轉化實施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不低于三千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的獎金不低于一千元,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不低于六百元; (二)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后,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稅后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稅后利潤中提取不低于千分之五的比例,作為報酬付給發明人、設計人,也可以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對主要轉化實施者應當給予與其貢獻相當的報酬; (三)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許可方應當在取得收益后三個月內從稅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專利權轉讓的,在獲得轉讓收益后三個月內應當從稅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關于電子專利申請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與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文件形式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簡稱電子專利申請)有關的程序和要求,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應當事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戶注冊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
開辦電子專利申請代理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以該專利代理機構名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申請人委托已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電子專利申請業務的,無須另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第三條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均可采用電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專利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可以采用電子形式提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文件。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提交電子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應當遵守用戶協議中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
不符合本條上述規定,導致電子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未能被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正常接收的,電子專利申請不予受理,相關文件視為未提交。
第五條 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在針對該專利申請的各程序中應當以紙件形式提交相關文件。
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電子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
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在針對該專利申請的各程序中應當以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文件。
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
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第六條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中規定必須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申請人應當提交原件的電子掃描/圖像文本,并在規定或者指定期限內提交原件。
第七條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收到申請人于規定期限內繳納的專利申請費之后,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提交了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專利申請費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發出受理通知書的同時,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第八條 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應當通過互聯網繳納專利申請費和其他各項費用。
除另有規定外,電子專利申請的各項費用均應按照現行收費標準規定的數額繳納。
第九條 對于電子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電子文件形式向申請人發出各種通知書、決定和其他文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用戶協議規定的方式獲取。
第十條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中關于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所有規定,除專門針對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規定之外,均適用于電子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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