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專利法,方法類專利侵權怎么判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23:03:2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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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專利法
新專利法(200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9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方法類專利侵權怎么判定
專利侵權判定原則 曾經在某份報紙上看到這樣一篇報道:某法院在審理某產品發明專利侵權案件的過程中,直接將原告生產的某專利技術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了詳細的對比,最后認定被告生產的產品與原告專利技術產品一致,因而判定被告侵權。
可能對于社會公眾來說,法院的上述判決似乎并無不妥之處,甚至還會拍手稱快。
但對于專門從事知識產權訴訟的律師來說,看到上述案例肯定會大吃一驚,如此判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在現實中,很多人都有這樣一個誤解,以為判定某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犯他人發明專利只需通過對比專利產品本身與被控侵權的產品就能夠確定是否構成侵權。
事實上,按照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在認定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時,直接將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比較,就非常有可能得出錯誤的結論。
其原因在于:第一,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是由專利產品確定的。
作為專利權的客體的發明創造是無形的知識形態的勞動產品,所以無法依發明創造本身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二,專利權人在獲得一項產品的專利權后,其制造或者許可他人制造的專利產品與其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往往有不一致的情況。
專利權人生產的產品僅是技術方案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并不能完全表達專利技術方案的全部內容。
現有的專利侵權判定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該規定表達了兩層含義:一、專利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而不是由專利產品確定的。
二、在上述前提下,允許利用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出一定的修正,這種修正是以專利權人對自己的發明創造作出具體說明為依據。
一項專利權的權利要求是由一個個具體的技術特征組成的。
在一項發明專利中,其權利要求書中至少包含一項獨立權利要求,還可以包括從屬權利要求。
由于獨立權利要求是構成一項發明創造必不可少的必要技術特征組成的,它的保護范圍最大,所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首先是由獨立權利要求確定的。
我國以發明和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作為一個整體技術方案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因此,在判定被控侵權物是否構成侵犯他人發明專利權時,應當是將被控侵權物的全部技術特征與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逐一進行比較,以被控侵權物的全部技術特征是否落入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在這里,被控侵權物不存在什么必要技術特征或者主要技術特征,而是應當拿被控侵權物的全部技術特征和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進行對比,從而得出是否相同或等同的結論。
只有當被控侵權物包含了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或與其等同的技術特征,才能認定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
直至今日,專利侵權判定一直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
專利侵權判定與其他的一般民事侵權、合同違約等有許多的不同之處。
比如,合同有相應的合同條款,可操作性比較強,而專利侵權判定需要與權利要求書進行比較,被控產品很多情況下與權利要求書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達到什么程度構成侵權,不一致達到什么程度不構成侵權,這是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因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問題,同時又涉及到科學技術問題。
等同原則在適用時也不能機械的運用,尤其是對以下兩種情況不能適用: 1。自由已有技術,也稱公知技術。
對于公知技術在公有領域中,任何人均有權無償使用。
不能認為使用公知技術會造成對他人專利的等同侵權。
2。在專利申請中專利權人故意排除的事項,即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是發明人將自然規律在特定技術領域進行運用和結合的結果,而不是自然規律本身,因而科學發現不屬于發明范疇。
同時,發明通常是自然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文學、藝術和社會科學領域的成果也不能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
根據專利審查制度的規定,發明分為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兩種類型,既可以是原創性的發明,也可以是改進型的發明。
產品發明是關于新產品或新物質的發明。
這種產品或物質是自然界從未有過的,是人利用自然規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結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處于自然狀態下,沒有經過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國專利法所規定的產品發明,不能取得專利權。
方法發明是指為解決某特定技術問題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驟的發明。
能夠申請專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大類,前者如產品制造工藝、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測試方法、產品使用方法等。
改進發明是對已有的產品發明或方法發明所作出的實質性革新的技術方案。
例如,愛迪生發明了自熾燈,白熾燈是一種前所未有的新產品,可以申請產品發明;生產白熾燈的方法可以申請方法專利;給白熾燈填充惰性氣體,其質量和壽命都有明顯提高,這是在原來基礎之上進行的改進,可以申請改進發明。
最新2023年發明專利侵權如何賠償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該條規定了專利侵權賠償的三種計算方式: 1、被侵權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收益; 3、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下稱高院規定)第二十一條:“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 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這條規定了第4種計算方式,即法定賠償。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新專利法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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