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梁XX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周XX與株洲市賽富自動門有限責任公司專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23:02:3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吳XX與梁XX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周XX與株洲市賽富自動門有限責任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
吳XX與梁XX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原告:吳XX,男,漢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廣東省恩平市美華東街十巷13號。
訴訟代理人:羅柳青,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廣東維立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職員。
被告:梁XX,男,1964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廣東省恩平市如意街A區商品住宅房705房。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XX訴被告梁XX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中,原告吳XX以與被告梁XX已達成和解為由,于200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梁XX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吳XX撤訴的意思表示真實,自愿,理由正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XX撤回對被告梁XX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600元,減半收取2800元。
原告吳XX已經向本院預交案件受理費5600元,本院應退回2800元給原告吳XX。
周XX與株洲市賽富自動門有限責任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
原告周XX,男,漢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長沙市芙蓉區桐蔭里50號,身份證號碼:43012419690416XXXX。
委托代理人:劉堯國,湖南湘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株洲市賽富自動門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區戴家嶺。
法定代表人易XX,經理。
委托代理人龍建良,湖南天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劉異,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本院在審理周XX訴株洲市賽富自動門有限責任公司 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中, 被告株洲市賽富自動門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中止審理請求,理由是本案原告的專利號為ZL02325147.6的外觀設計專利已被湖南湘聯科技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已被該委員會受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基于本案原告專利的新穎性問題存在復雜性,且其專利被申請宣告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條之規定。
品牌產品相似度多少為侵權
一、 沒有明確的判斷相似度指標。
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可否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將兩者進行比較: 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等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2、如果構成要素中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3、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二、 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
形式要件主要有: 1、實施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 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 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對于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
但是,可以作為衡量其情節輕重的依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實質要件,也就是技術條件,實質實施行為是否屬于專利的保護范圍。
1、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全部相同,則構成侵權; 2、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多于專利的技術特征,也構成侵權; 3、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有相同的,有相異的,但是,相異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是等效的,仍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
這里技術特征等效,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你那能夠推斷出某兩種技術特征彼此替換后,所產生的效果相同。
三、 1、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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